是英國議會1944年通過的一項教育法。因議案是當時教育大臣R.A.巴特勒提出的,故該法又稱《巴特勒教育法》。它的基本條款至今仍被執行,是英國現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礎。
內容
該教育法共122款,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廢除原先只負督導責任的教育委員會,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和科學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集中領導;分別設立英格蘭和威爾斯教育顧問委員會,為教育和科學部部長提供諮詢服務;並把地方教育行政當局從原先的315個合併為146個。
②廢除以往中國小教育不連貫、相互重迭的學制,重新把教育劃分為初等教育(5~11歲)、中等教育(11~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創辦)三個連續的階段。
③把義務教育年限從原先的9年(5~14歲)延長為10年(5~15歲),並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實施11年(5~16 歲)義務教育。
④公立中學實行免費,並根據學生的年齡、能力和傾向提供不同類型的教育,家長的職責是確保子女受到有效的教育。
⑤教會學校被納入國家教育體制,並規定在所有公私立學校進行宗教教育。
⑥規定獨立學校必須在教育和科學部註冊、備案、並接受檢查。
⑦詳細規定了地方教育行政當局的職責: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點心,必要時包括衣、食、宿;為缺陷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為少數考入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費,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負責組織青少年的業餘文化娛樂活動;為2~5歲的幼兒提供學前教育;設立郡學院,為未滿18歲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背景簡介
英國是最早進行初等與中等教育立法的國家之一。最早可追溯到1802年的《學徒健康和道德法》,這部法律將初等教育宣布為進行勞動的必要條件,這是早期重要的初等教育法案。18―19世紀以前,英國政府對教育的干預甚少,國民教育的權力集中在教會手中。初等教育主要由宗教團體和慈善機構辦理,由於師資匱乏,教育質量低劣,學校和入學人數嚴重不足等,造成了英國初等教育的落後,這種教育現狀一直遭到人們的批評。隨著工人階級隊伍的壯大,工人階級為爭取教育權利作出了不懈的鬥爭,國家對教育的干預逐步得到加強。1833年,在憲章運動的壓力下,為了緩和階段矛盾,英國國會頒布了《工廠法》,該法規定:9-13歲的童工必須每天應在工作時間內接受兩小時的義務教育,工廠主雇用的童工必須持有廠醫的年齡證明書和教師的入學證明書,否則要受到處罰。
19世紀下半葉,英國基本完成了工業革命,技術的革新要求工人受到更多的教育,其他資本主義國家逐漸與英國開展經濟競爭,工人運動也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英國政府在1870年頒布了《初等教育法》(即“福斯特法案”),以普及初等教育義務教育為立法重點。它規定:⑴國家對教育有補助權與監督權;⑵將全國劃分為數千個學區,設立學校委員會管理地方教育;⑶對5-12歲兒童實施強迫的初等教育;⑷在缺少學校地區設公立學校,每周學費不得超過9便士,民辦學校學費數額不受限制;⑸學校中世俗科目與宗教科目分離,等等。
其中最有意義的是強迫初等教育,它標誌著英國國民初等制度正式形成。以後,英國又通過了一些有關義務教育和免費教育的法案。1876年的教育法規定,家長有義務送子女入學。1880年教育法將實施義務教育的年齡定為5-10歲。1891年教育法規定實施免費初等教育。1899年教育法又將義務教育的年齡提高到12歲。
進入20世紀以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對工人和其他勞動者的文化素質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資產階級政府被迫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中等教育,《1918年教育法》(即“費舍法案”)於是應運而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了恢復昔日的霸主地位,英國當局及其各政治黨派的頭面人物不斷提出了教育改革的構想,在1944年8月通過了《1944年教育法》(即“巴特勒法案”),它是一部奠定英國現代教育基礎的重要法案,它全面對英國初等與中等教育中的各方面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它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⑴加強國家對教育的控制和領導。廢除1899年設立的只具有督導責任的教育委員會,設立教育部,統一領導全國的教育。同時,設立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負責向教育部長提供諮詢和建議。⑵加強地方教育行政管理許可權,設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組成的公共教育系統。地方教育當局負責為本地區提供初等、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初等教育分為三個階段:幼稚園、幼兒學校和初等學校。國小生畢業後根據11歲考試結果,按成績和、能力和性別進入三類中等學校:文法中學、技術中學和現代中學。初等學校和中等學校實行董事會制。⑶實施5-15歲的義務教育。父母有保證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和保證在冊生正常上學的職責。地方教育當局應向義務教育超齡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業餘教育。
法案還提出了宗教教育、師範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
此法案是英國教育制度發展史上一個極其重要的法令,它決定了英國戰後教育發展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對英國教育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1944年教育法》頒布實施後,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到60年代初期,英國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發展,普及10年義務教育的目標基本實現。
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英國的教育改革重點在中等教育方面。二戰後,英國主要的中等教育機構類型是由文法學校、技術學校和現代中學三種形式構成,各種中學之間的質量、教學設備差別較大,造成教育的不平等,引起了社會上廣泛的爭論。工黨主張設立綜合中學取代三類中學,而保守黨反對。綜合中學在工黨和保守黨輪流執政中,或興或衰。
進入20世紀80年代,英國的教育改革更加頻繁,幾乎每年都有官方制定的改革檔案出台。1988年7月29日,在保守黨大臣貝克提交的一份議案的基礎上,國會通過了一份重要的教育改革法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它被普遍認為是一部激進的教育法案,這個法案的主要內容是關於普通中國小教育改革問題。⑴規定推行全國統一課程制度。確定在5-16歲的義務教育階段開設三類課程:核心課程、基礎課程和附加課程。核心課程和基礎課程合稱為“國家課程”,是中國小的必修課程。核心課程包括英語、數學和科學。這類課程在國小應占絕大多數課時,在中學應占總課時的30%-40%。基礎課程包括現代外語、技術、歷史、地理、美術、音樂和體育。這類課程在中學應占45%左右課時。附加課程包括古典文學、家政、經營學、保健知識、信息技術套用、生物、第二外語、生計指導等,約占中學總學時10%左右。這些附加課程並不是獨立的教學科目,而是通過其他科目的教學實現的。此外,宗教教育仍保持特殊地位,是中國小法定的必修課,要有一定時間保障。⑵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在整個義務教育階段(5-16歲),學生要參加四次全國性考試,分別在7、11、14、16歲時舉行。這些考試除了作為對學生進行甄別和評估的主要依據外,還要輔之以教師對學生的平時考查。全國性考試還將作為對學校工作進行評價的依據。法案還規定成立不同的學科組,分別為幾門主要課程制定考試標準大綱,以使學校教學有章可循。全國則由學校考試委員會負責具體考試工作。⑶在學校管理體制方面,法案規定:地方教育當局管理下的所有中學和學生數在三百名以上的規模較大的國小,在多數家長要求下可以擺脫地方教育當局的控制,分散地方教育當局的教育管理權力,將資源的控制權下放到學校一級,給學校以擺脫地方教育當局控制的機會。同時要求所有學校都要公開招生,不受地區限制,直至滿額為止。
法案還強化了家長教育權,允許家長為子女選擇就讀的學校。這部法案對現今英國初等與中等教育的實施與管理仍然發揮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