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簡介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是Mackenizie Dalzell Chalmers爵士在1894年完成起草的,它先於當年提交給貴族院討論,然後由Herschell勳爵指定給一個律師、船東、保險人和理算師組成的委員會討論,最後1900年被提交上議院及大法官Halsbuty勳爵組成的一個委員會討論。1900年它在上議院獲得通過,但在眾議院受阻,直至1906年由同時兼任上議院議長的Loreburn大法官提議並最終獲得通過。1906年12月31日,該法獲得英國女皇御準。製法緣由
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調整海上保險契約,承認其法律特徵,賦予其法律效力,解釋其法律含義並給予其法律上的其他支持。該法的規定相當完整,包括海上保險契約的定義、形成、形式要件、基本法律特徵、默示內容、契約條款的法律界限及適當解釋等。該法將1779年勞氏S.G格式保單列為“附屬檔案一”,其第30條規定,保險單得採用本附屬檔案一之格式,該條款雖非強制性規定,但事實上已被廣泛採用而成為英國海上保險市場上的標準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