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龍門縣審計局成立於1984年2月。是龍門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在縣政府和惠州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縣審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縣審計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確定審計工作重點;負責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範圍的審計事項。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縣審計局依據《憲法》、《審計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機構職責
1、對縣級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2、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資產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縣級國家機關、鄉鎮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6、對政府投資和一鎮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8、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此外,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題審計調查,並向市政府和審計廳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草擬審計規範性、綜合性檔案;綜合、分析全縣審計工作情況;負責處理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與組織、紀檢、監察、人事、財政等部門的關係;負責統計、信息、簡報工作;覆核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代擬稿;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局機關黨務、人事、文秘、會務、保密、信訪、工、青、婦、計畫生育和後勤等工作。
(2)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市審計局授權的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負責審計縣國庫辦理縣本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及預算外資金管理等情況;開展與財政金融業務有關的專項審計調查。
(3)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公共財政支出,對縣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政法機關、群團組織和文體廣播、科技教育及其他部門的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組織對縣直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及受縣人民鎮府委託管理的農、林、水利、水產、資源環保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4)企業基建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及其他國有工交、商貿、建築施工等企業的財務收支;對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審計監督縣級國家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竣工決算以及縣管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經濟效益;審計監督縣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5)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我縣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通過對黨政領導幹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鑑證黨政領導幹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主要監督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領導幹部所主管的財經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包括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
2、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3、在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經濟活動中所做出的業績。
4、債權、債務情況和其他遺留與糾紛問題。
5、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情況。
6、授權或提請審計的部門及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