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惠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龍門縣縣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龍門縣人員編制精簡方案的通知》(惠市編[2001]96號)和中共龍門縣委、龍門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門縣縣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龍委[2001]34號),於二00四年四月成立龍門縣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縣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2.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的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長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4.負責預報、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制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措施,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5.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管理、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6.承擔報上級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組織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業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評估機構資格的審查上報工作。
7.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勘查結果的審查上報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8.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
9.制訂測繪工作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質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10.負責臨時用地管理。
11.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
12.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交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調研、政務信息、人事管理、勞資福利、保密、接待等、工、青、婦和計生等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及財務管理與車輛、資產管理;負責黨務、紀檢監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負責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2.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制、實施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管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項目的審查、上報及資金的投放、回收管理和驗收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耕地補充方案的審核及耕地占補平衡實施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以及耕地保護檢查監督工作;指導農地用途管制。
3.建設用地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審核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
4.地籍股(掛縣人民政府發放土地證辦公室牌子)
組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抵押登記工作;負責規劃區內臨時用地發證工作。
5.地質礦產與測繪股
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和審查評估結果的上報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質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6.法規監察股(掛縣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負責土地、礦產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宣傳教育;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源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信訪、行政複議和協助司法機關辦理有關的土地案件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及違法采砂、採石、取土案件;跟蹤監督檢查非農建設用地情況,制止違法占用土地行為;負責規劃區內臨時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