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加強黨的組織紀律建設。在黨成立時通過的第一個綱領就明確規定:“凡承認本黨黨綱和政策,並願成為忠實黨員的人,……在加入我們隊伍以前,必須與企圖反對本黨綱領的黨派和集團斷絕一切聯繫。”
總結張國燾分裂黨的教訓,1941年中共中央在《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中又強調:“要在全黨加強紀律教育,因為統一的紀律,是革命勝利的必要條件。要嚴格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無論是普通黨員和幹部黨員都是如此。”根據新時期黨的政治任務和黨內的狀況,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中黨的紀律遭到嚴重破壞的教訓,十二大以來的黨章對於黨的組織紀律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
規定
組織紀律的核心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黨內的民主集中製做出了規定:
(1)黨員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
(2)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3)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並向選舉產生它們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民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做出決定。
(6)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必須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不允許任何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人凌駕於黨的紀律之上。
(7)黨內不允許搞派別組織進行派別活動,也不允許在黨外參加和支持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違背上述原則的行為,都是違犯了黨的組織紀律,都應當受到黨的紀律的追究。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強調:“全黨同志必須自覺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