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

第一條正確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經常性的政治任務。 第十六條縣一級黨委和政府(包括相當縣一級的單位),要就地解決來信來訪中的問題。 第十八條縣一級黨委和政府要注意發揮基層組織處理信訪問題的作用。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2年4月8日轉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正確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經常性的政治任務。做好這項工作,對於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改進領導作風,密切黨群關係,調動人民民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都有著重大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把這件大事認真辦好。
第二條 人民民眾通過來信來訪向各級黨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議、批評和揭發、控告、申訴,是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也是人民民眾參與管理和監督國家各項工作、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方式。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保障人民民眾行使這項民主權利。
第三條 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正確回答民眾提出的問題,滿足民眾的正當要求。
第四條 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實行按地區、按系統分級分工,歸口辦理的工作責任制。
第二章 領導和機構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經常研究和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要有一位負責同志主管信訪工作。黨委和政府的負責同志要經常閱處人民民眾來信,定期接待來訪民眾。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按照方便民眾、有利工作和機構精幹的原則,建立健全信訪工作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分別在它的辦公廳設立信訪局。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局),一般在辦公廳設立信訪處;信訪量少的,可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信訪幹部。
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可聯合設立信訪辦公室(可以相當於省級機關的局),或分別在辦公廳設立信訪處。
地(市、州、盟)委和行署(政府),一般可聯合設立信訪辦公室(可以相當於地級機關的局)。
縣(市、旗)委和政府,一般可聯合設立信訪辦公室。
地區級以上的黨政機關所屬各部門和相當縣一級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訪幹部。
縣級以下的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公社,可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信訪幹部,不另設機構。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的信訪機構,都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黨性強,作風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體健康的幹部。
信訪幹部要相對穩定。
要從政治上、業務上、生活上關心信訪幹部。吸收他們參加必要的會議,閱讀有關檔案。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信訪部門的基本任務是:
(一)受理本地區、本系統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來信來訪問題。
(二)定期綜合研究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有關黨政領導機關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向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交辦來信來訪的問題,並有責任督促、檢查,直到解決為止。
(四)協助黨政領導機關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組織交流經驗。
第三章 原則和方法
第九條 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要遵循下列原則: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分工負責,歸口辦理;件件有著落、有結果。
(一)對於民眾的合理要求,凡屬能夠解決的,要認真地給予解決;一時難以辦到的,要講清情況,耐心說服;對要求過高或不合理的,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對於民眾的申訴,要認真複查、核實,妥善解決;處理意見要同申訴人見面。
(三)對於民眾的揭發和控告,要認真查明情況,嚴肅處理;處理結果要通知揭發、控告人。對確屬利用來信來訪誹謗誣告他人者,應根據具體情節,依法處理。
(四)對於人民民眾的合理建議和正當批評,要熱情歡迎,虛心採納;有重要創議的,應給予表揚和鼓勵。
第十條 對於涉及到幾個部門、情況又比較複雜的信訪問題,應由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組織有關單位聯合辦理。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同當地黨政機關處理意見不一致的信訪問題,原則上由當地黨委或政府出面主持,會商辦理。
第十一條 嚴禁把人民民眾揭發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轉交給被揭發、控告的單位或本人。對揭發、控告、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處理。
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提出的正當要求,採取官僚主義態度和頂著不辦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 對於上級領導機關和負責同志批辦或要求查處結果的信訪問題,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三個月內上報處理結果;到期不能上報的,要主動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對於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及處理過程中的有關材料、記錄、檔案等,要整理歸檔。要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對於來訪民眾要進行正確行使民主權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他們遵紀守法,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許誣陷他人,不準無理取鬧。
對無理取鬧,妨礙社會秩序和工作、生產秩序的上訪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 條信訪部門所需業務經費,列入行政預算,實報實銷;所需糧食,由糧食部門解決。
第四章 加強縣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信訪工作
第十六條 縣一級黨委和政府(包括相當縣一級的單位),要就地解決來信來訪中的問題。凡是縣裡能夠解決的問題,都應當積極主動地就地予以解決。
第十七條 縣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信訪工作的領導。縣委和政府及各部門的負責同志要親自處理信訪問題。
第十八條 縣一級黨委和政府要注意發揮基層組織處理信訪問題的作用。教育黨員、幹部認真執行黨的政策,改善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第十九條 上級機關要關心和支持縣一級黨政機關的工作。對於他們處理的問題,凡屬正確的,應給予支持;上下意見不一致的,應積極協商,統一認識;處理不當的,應熱情給予指導,按照黨的政策,妥善解決。
第五章 信訪工作人員守則
第二十條 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是信訪工作人員的光榮職責。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所有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科學文化知識;向民眾學習,虛心接受民眾的監督;不斷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風。
(二)模範地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受賄,堅決抵制和反對不正之風。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熱情接待來訪民眾,認真處理人民來信,如實地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地解決他們的問題。對持有不正確意見和過高要求的上訪人員,要敢於和善於做教育疏導工作。
(四)顧大局、識大體,主動、熱情地搞好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團結,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嚴守黨和國家機密,遵守紀律,不得擴散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細則。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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