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縣水利局

(二)取消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綜合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六)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廳、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黃辦〔2010〕10號),
設立黟縣水利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綜合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編制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水利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與監督;擬訂全縣和跨區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協調、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區縣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河流湖泊、河口、岸線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區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關工作;按照規定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農田水利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水庫除險加固、塘壩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規定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培訓教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組織建設;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算;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縣級水利資金和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規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股
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利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和相關制度;負責水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承辦行政處罰、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等工作;承擔全縣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及跨區縣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城鎮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核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水量水質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定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水利水保股
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水庫註冊登記,水庫除險加固、塘壩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和監督實施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指導全縣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及岸線、大中型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岸線及灘涂的開發利用;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推廣和科技交流工作;承擔水利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有關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貫徹實施水利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和質量標準;按照規定承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區縣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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