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縣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廳、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黃辦〔2010〕10號),設立黟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認定職責交給相關協會。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問題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國土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工作,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綜合管理。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採礦權、探礦權的申報和初審、登記發證;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質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依法對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測繪成果進行管理,保護測量標誌;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關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地籍測繪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和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檔案起草、文電、機要、檔案、保密、接待及資產管理等事務;承擔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預決算工作。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開展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負責並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擔綜合統計工作;辦理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管測繪單位資質;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地質礦產股)
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受理來信來訪,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
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採礦權、探礦權的初審、登記發證;組織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維護採礦秩序;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負責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規劃與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股)
起草、編制並指導實施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合理利用規劃,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統一管理城鄉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工作,統一審核徵收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定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