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義務教育投入條例

《黑龍江省義務教育投入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8-6-9
執行日期:1998-9-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來源與使用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教育投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通過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和企業用於所辦義務教育學校的經費。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社會力量舉辦的除外)的投入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財政、計畫、稅務、農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投入及其使用的檢查監督,依法保證義務教育投入來源暢通,使用合理。
第六條 對籌措、使用和管理義務教育經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來源與使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體制,保證義務教育投入來源穩定和逐年增長。
第八條 義務教育投入的來源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
(二)國務院規定在城市、農村徵收的教育費附加;
(三)省人民政府開徵的地方附加費中用於義務教育部分;
(四)企業辦學經費;
(五)學校的雜費收入;
(六)校辦產業收入中用於教育部分和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
(七)教育集資、社會捐贈、用於教育的救災款項;
(八)法律、法規允許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排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中超收部分,應當保證教育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確保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在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義務教育學校年生均公用經費定額標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經費,重點用於貧困、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並視財力情況逐步增加。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一定數額,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機動財力投資中每年劃出20%用於教育基本建設,主要用於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建設。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低於5%的比例,主要用於城市義務教育學校校舍的修繕。
第十四條 在城市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以及向鄉(鎮)、村辦集體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徵收,用於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在農村向農業人口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徵收。鄉(鎮)統籌費達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的,其中,教育費附加按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徵收;未達到的,按鄉(鎮)統籌費的75%徵收,用於鄉(鎮)範圍內民辦教師補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六條 專控商品附加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徵收,全額用於教育,並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的社會事業建設費,應當劃出一定比例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對各種營業性的餐飲、娛樂、服務等場所,按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教育附加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對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廣告媒介單位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教育附加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農墾、森工、鐵路、煤炭系統和其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保證所辦義務教育學校經費來源穩定,並逐年增長。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向農墾、森工、鐵路、煤炭系統和其他企業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和按照本條例規定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予以返還。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的雜費,全部用於補充公用經費。
第二十三條 校辦產業的收入和減免稅部分,除用於擴大再生產外,應當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二十五條 農村學校改造危房和修繕、新建校舍確需集資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本著自願、量力的原則,定項限額提出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經費預算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求,提出方案,與財政、計畫部門商定後,由人民政府審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預算方案,將經費按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及時足額撥付,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使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用於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會同財政部門及時下達。
義務教育基本建設投資,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項目建設計畫,經計畫部門審核,由計畫部門下達投資計畫,有關部門按照工程進度撥款。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中用於學校校舍修繕的補助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安排下達。
第二十八條 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徵收情況提出使用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足額撥付。
第二十九條 在農村向農業人口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管理,及時足額撥付教育部門使用。
第三十條 除教育費附加外,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籌措的教育附加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下達,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教育費附加及依本條例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抵頂財政預算內教育撥款或平衡預算。
第三十二條 依本條例投入的經費,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必須依法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專題報告教育經費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每年對全省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予以公布,加強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非經營性收費票據,並定期向社會如實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批准機關,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府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不按財政預算核撥義務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不按期繳納教育附加費的,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徵收部門按每逾期1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對擅自減免教育附加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以教育費附加和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抵頂財政預算內教育撥款或平衡預算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挪用、剋扣義務教育經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如數追繳挪用、剋扣的經費,並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挪用、剋扣數額10%至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學校擅自或變相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採取非法手段,妨礙依法籌措義務教育經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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