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為嚴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或者50人至99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至9人死亡,或者10人至49人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至2人死亡,或者1人至9人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本辦法,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
第二章 事故調查
第六條 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6人至9人或者重傷30人至49人或者涉嫌謊報、瞞報的較大事故,由省政府授權省安全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造成一次死亡3人至5人或者重傷10人至29人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傷5人至9人或者涉嫌謊報、瞞報的一般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市(地)安全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傷1人至4人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由縣(市、區)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縣(市、區)安全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區)政府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情況及時報當地政府。
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七條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管轄區域內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政府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
中央駐省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較大和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市(地)安全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由有關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事故調查。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指定,或由政府授權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調查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信息。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類別和責任。
(三)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五)指導相關政府和部門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七)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有關人員和相關單位財產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八)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設管理組、技術組和綜合組。
管理組主要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主要原因,查清事故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向事故調查組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初步處理建議,形成事故責任調查報告。
技術組主要負責查清事故直接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類別,提交事故技術鑑定報告,配合管理組查清事故責任。綜合組主要負責收集和管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起草事故調查報告,整理報送事故信息,協調事故調查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相關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討論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要認真負責的發表意見。
對事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不能取得一致的,應當提交書面材料與事故調查報告一併報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政府。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名稱、經濟類型、生產規模等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政府報送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事故調查報告審查批覆後,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批覆意見對事故進行結案。事故結案通知下達給有關政府,同時抄送同級政府辦公部門和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參加事故調查的監察機關將處理意見下達給有關監察機關履行處分程式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批覆意見和事故結案通知要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結案通知要求,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處分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監察機關備案。
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事故結案通知執行情況報下達事故結案通知的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事故調查處理督辦制度。市(地)政府(行署)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督辦,縣(市、區)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督辦。
第二十條 事故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政府或其授權的安全監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的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調查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事故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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