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採伐管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效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促進森林資源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森林採伐管理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市縣國有林場、鄉(鎮)集體、個人和農墾、煤炭、公路等有林單位,從事森林、林木採伐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年森林採伐限額、木材生產計畫實行消耗蓄積和出材量雙項控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突破。
第四條 森林採伐必須遵循按規程設計,按程式審批,按限額和計畫執行,憑證採伐的原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各級林業森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森林採伐限額、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執行,調查設計審批,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伐區驗收等全過程的管理與收督。
第二章 採伐限額與計畫管理
第六條 年森林採伐限額是各森林經營單位年度內採伐林木消耗立木蓄積的最大限量,除農村居民採伐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外,凡採伐胸徑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都必須納人年森林採伐限額管理。
第七條 年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國有以林場為單位,農墾、煤炭等以行業為單位,集體、個人以縣為單位編制,省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採伐森林、林木作為商品銷售的,必須納人國家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不得超過年森林採伐限額,不準跨年度實施。
第九條 編制年度木材生產計畫的依據:年森林採伐限額,森林經營單位的資源狀況及實際生產能力;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務完成情況和森林火災以及森林病蟲害情況等。
第十條 森林採伐限額按消耗結構、採伐類型、採伐方式、林分起源分項管理,各分項指標之間、各森林經營單位之間、國有與集體之間不得挪用、擠占和突破。
人工林採伐限額必須用於人工林採伐,嚴禁使用人工林採伐限額採伐天然林。人工林採伐限額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採伐限額指標。撫育採伐限額必須用於撫育採伐,撫育採伐限額指標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限額指標,但主伐不準占用撫育採伐額指標。
第十一條 採伐農民自用材不得作為商品進人流通領域。各地需要使用農民自用材指標,要以市(地)為單位,統一向省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後方可實施。採伐農民自用材要單獨設計、單獨審批發證、單獨統計。
第十二條 集體和個人營造的商品用材林,符合採伐技術標準,在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內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 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火災、風雪災、病蟲害等)確實需採伐的,應在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內優先安排。超過本單位年度木材生產計畫指標的,需經市(地)資源、防火、病防等部門做出鑑定,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每年省在國務院批准的年商品材採伐限額內,預留不超過8%的指標,用於征占用林地、病、蟲害等自然災害及其它特殊情況的林林採伐。
第三章 調查設計與審批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採伐林木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調查資格隊伍完成的調查設計。
第十六條 採伐設計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申請採伐單位的年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及採伐地點、採伐面積、採伐方式、採伐強度、消耗蓄積、出材等情況。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的調查設計,由縣(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地)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需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市(地)審核後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母樹林調查設計,由各級資源管理部門與種苗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在調查設計說明書及附圖中要註明標準地中心位置坐標,並且提交標準地檢尺野帳。
集體、個人的調查設計,由鄉(鎮)林業站審核後,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集體林採伐設計全省統一按新格式執行。
國有林場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以聯營、股份等形式經營的森林、林木,調查設計由國有林場提報,按國有林場調查設計審批程式審批;單位、個人之間以聯營、股份等形式經營的森林、林木,調查設計由主要權利人一方提出,其他方簽字,按集體、個人調查設計審批程式審批。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調查設計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一)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採伐(採伐技術標準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天然、人工母樹林和種子園林木的採伐;
(三)國家二級以上保護樹種的採伐;
(四)低產林改造的採伐;
(五)占徵用林地的林木採伐(臨時占地除外)。
第十九條 鐵路、公路護路林採伐,林木權屬為鐵路、公路部門所有的,調查設計分別由鐵路、公路部門審批;林木權屬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所有的,調查設計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農墾、煤炭、造紙、水利、監獄、畜牧等有林行業的調查設計,除省林業主管部門委託外,其餘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許可權審核、審批。
第二十一條 調查設計實行現地審批制度。縣(市)級現地審核率要達作業小班數的100%以上,市(地)級現地審批率不少於申請發證小班數的3% ,省級現地審批率不少於申請發證小班數的1%。
第四章 採伐發證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依法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按法律規定許可權由有關管理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式樣由國家統一制定,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
林木採伐許可證發放實行以舊證換新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申領林木採伐許可證除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檔案和上年度採伐更新驗收合格證外,還應提交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上年度發生超限額、超計畫、無證採伐和盜伐等重大案件未及時處理的;
(二)違反規定在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區進行非撫育或非更新性質採伐。
(三)採伐封山育林期封育範圍內林木的;
(四)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五)伐區調查設計未按技術規定和審批程式辦理的。
第二十五條 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實行微機管理,一小班一證。林木採伐許可證填寫要詳細、準確,塗改無效,一本林木採伐許可證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六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採伐數量、期限和地點進行採伐。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採伐的,要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七條 各發證機關要建立發證統計制度,建立發證資料庫,分別單位、權屬、起源和採伐方式等統計匯總發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要加強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人員的管理,要選拔政策性強,熟悉業務的人員承擔發證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發證人員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培訓,頒發資格證書,統一刻制專用名單,其他人員無權發證。
第二十九條 林木採伐生產,由縣(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嚴格執行生產作業標準,按設計施工、嚴禁包山頭、超強度、超面積、拔大毛等採伐方式破壞森林資源。
第三十條 實行伐區撥交和驗收制度。國有伐區撥交以林場的作業小班為基本單位,集體以地塊為單位,採伐驗收後,填寫驗收報告單。各地可根據自己的實際制定具體的撥交和驗收辦法,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森林採伐監督檢查制度。每年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採伐管理情況全面自查,市(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查,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核查。
第三十二條 採伐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採伐限額總量和各分項指標執行情況;
(二)下達的木材生產計畫實際執行情況;
(三)設計審批情況;
(四)林木採伐許可證發證情況;
(五)林木採伐、運輸、銷售“三總量”情況。
每年1月底前各地將上年度林木採伐許可證發證情況統計表、木材生產計畫實際執行情況統計表和檢查報告逐級匯總後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獎勵與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使森林資源數量增加,質量提高,成績突出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森林採伐管理的有關規定,敢于堅持原則,對本轄區內森林採伐管理貢獻較大的管理人員,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未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原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包山頭、拔大毛等形式採伐林木的,除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外,暫停下達下年度木材生產計畫,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調串、挪用和違規擠占林木採伐各分項指標的,除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還要調減下年度木材生產計畫,直至停止採伐。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越權審批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原工作崗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發生重特大濫伐和盜伐林木案件的,除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及當事人責任外,還將對下年度木材生產計畫進行調減。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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