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1年4月12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修改。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原生森林資源、自然遺產及生態環境,發揮科學研究及教學實驗基地的作用,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區屬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位於東經128°58′-129°15′,北緯48°02′-48°12′範圍內,總面積18165.4公頃。保護區區界,以國務院頒發的林權證為準。保護區區界標誌,由其管理局負責設定,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條 保護區內及其周邊和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促進發展、永續利用的原則,並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五條 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納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配套資金的安排落實工作,並對保護區加強科研、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於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為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保護區管理工作。管理局為公益型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保護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貴稀有生物物種,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和生態環境監測,建立自然資源檔案;
(五)開展自然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建立科普示範基地;
(六)審核、辦理入區手續,負責對入區人員的管理和指導;
(七)組織開展科研、教學、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
(八)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工作,負責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覺保護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的意識。
第八條 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由管理局劃界立標,並予以公告。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緩衝區禁止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需要,經管理局批准可以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
在實驗區開發旅遊項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經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核心區、緩衝區林地不得占用。實驗區林地確因建設需要必須占用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根據科學研究和科學實驗要求確需採伐林木的,由管理局提出申請,經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進入保護區應當持有下列證件:
(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視照片等活動的,憑管理局頒發的入區證件;
(二)國外旅遊人員憑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的介紹證件;
(三)區內工作及居住的人員憑管理局頒發的通行證。
第十二條 在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標本採集、教學實習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確因科研需要必須採集標本的,經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區域內限量採集。
第十三條 保護區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所收費用用於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旅遊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區有關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旅遊活動範圍,不得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和各項設施。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嚴禁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林木,狩獵、捕撈野生動物;
(二)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放牧、採藥、建墳、打拉燒柴、燒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
(三)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標、標牌和各種設施;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組織保護區與周邊單位、村屯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網路,制定森林防火公約。保護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十七條 保護區應當加強森林病蟲鼠害的監測、預防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發生森林病蟲鼠害時,應當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及時除治,防止蔓延;發生嚴重森林病蟲鼠害時,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保護區內嚴禁開墾林地。已開墾的林地,限期退耕還林。
第十九條 對保護區內現有的自然村屯要加強管理,逐步遷出。禁止新的人口遷入。
第二十條 保護區周邊禁止發展危害森林生態的產業。對保護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污染和侵害的單位和個人,管理局會同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限制在保護區周邊設定木材經營加工廠點。
注意:對盜伐和非法收購、加工保護區木材的加工廠點,有關部門依法制裁併予以取締。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護區設立公安局,行政上接受管理局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指導和監督,負責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區內社會治安。與當地公安機關配合,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二十三條 對保護區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局或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入核心區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進入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的,沒收所得,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進入實驗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拍攝影視、參觀考察和採集標本、林副產品的,沒收所得,並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經批准進入保護區,但不遵守有關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建設工程設施的,由管理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從事科學研究、拍攝影視、標本採集等活動不按規定提交成果副本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標牌和各種設施的,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等活動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保護區內進行放牧、狩獵、採藥、葬墳、打拉燒柴等活動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拒絕、阻礙保護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管理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組成人員認為,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地處我省的國寶,與許多文化遺產一樣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豐林做為世界上保存最完整、面積最大的紅松林保護區之一,已成為向國際展示中國生態保護成果的一個重要視窗,因此很有必要依法加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組成人員認為,總的看條例簡明扼要,突出了保護區的地方特色,條款層次清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農林委員會會同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針對立法中遇到的難點問題,赴四川等省境內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考察。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具體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加強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增加籌集資金的渠道。經農林委員會研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已明確提出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因此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中增加了第二款,具體表述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應當優先考慮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文中關於提高意識的規定不妥。根據這一意見,刪掉了《條例(草案)》第六條(五)項中“提高全民保護意識”一句。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八條“進入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並有義務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不易操作。據此刪掉了此項條款。
四、有的組成人員認為,因特殊需要,保護區可以進行用於科學研究和科學實驗的適量採伐,其採伐數量、採伐方式、採伐強度等應當按程式逐級上報,法規中應予以規定。據此增加一條,即《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具體表述為:“根據科學研究和科學實驗要求確需採伐林木的,由管理局提出申請,經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鑒於增加了第十一條,《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關於保護區內嚴禁從事下列活動的第(一)項也做了相應修改,其表述為:“盜伐、濫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
五、有的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保護管理費”的概念提出疑義。關於“保護管理費”,主要是指保護區門票收費,這一問題與財政、物價部門進行了協調,已得到妥善解決。因此刪掉了《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條文。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太合適,管理局應率先要求自己,即使職工也不應遷入保護區。根據這一意見,刪掉了第一款。有的組成人員還提出,第二款對保護區內現有自然村屯限制發展的規定力度不夠。根據這一意見,農林委員會多次與伊春市、五營區、上甘嶺區政府協調,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將會同當地政府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早日遷出。修改後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具體表述為:“對保護區內現有的自然村屯要加強管理,逐步遷出。禁止新的人口遷入”。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鼓勵為保護區發展做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為此,增加了一條,即《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第二十四條 ,具體表述為:“ 對保護區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局或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內容中,有的是對未經批准行為的處罰,有的是對禁止性行為的處罰,表述層次不夠清晰。據此將本條款第(四)、第(六)項單列為一條,即《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
九、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兩款分為兩條表述更加合理。我們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後分別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另外,有的組成人員還提出一些修改建議,經認真研究未做修改,現說明如下:
1、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以經緯度來表示保護區範圍不合適。考慮到經緯度只標明保護區的具體地理位置,而非框線四至,因此未做修改。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關於控制在保護區周邊設木材加工廠點的規定過於寬鬆,應當強調取締。農林委員會在調查中了解到,當地政府多次整頓木材加工市場,並將木材加工廠點都設在工業小區內。我們從兩方面加以規範,一是限制保護區周邊小型鋸材加工企業的發展規模和加工廠點的數量;二是加大保護區行政執法力度。
3、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盜伐、濫伐行為罰款額度太低,建議重罰。考慮到本條例處罰額度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採取從高、從嚴的原則制定的,不能突破上位法,因而未予修改。
原《條例(草案)》為三十一條,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為三十三條。
另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一些語句、文字、標點進行了修改,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作為我國建立較早的自然保護區,始建於1958年,總面積18165公頃,森林覆被率95%,總蓄積達461萬立方米,平均公頃蓄積270立方米,最大公頃蓄積700立方米,紅松蓄積占86%,是目前世界保存最完整、面積最大的原始紅松林保護區之一,也是保存完好的原始紅松林生態系統和天然的原生性物種基因庫。建區以來,保護區已經取得24項科研成果,並與國內外100多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自然保護區建立科技情報、信息交流關係。每年都有國內外林業、野生動植物、生態專家到保護區觀光考察,開展研究工作。1988年被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997年被納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生物圈保護區網路,同年被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指定為“森林可持續經營能力建設、研究與推廣”項目示範區,是我省唯一的世界生物圈保護區和國際重要的森林生態及生物多樣性研究基地。豐林的生態保護和經營管理日益受到國內外關注,已經成為向國際展示中國生態保護成果的一個重要視窗。
目前,自然保護區在管理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盜伐林木現象時有發生,資源遭到一定程度破壞;有些區外人員時有入山採集山產品的情況,給管理帶來很大困難;區內和周邊的居民毀林開荒蠶食和侵害林地的現象有所增加;林內枯立、風倒、病腐木等大量可燃物多年沉積,加之地形地貌複雜、雷擊區多,導致護林防火工作更加艱巨和複雜。我國的15個世界生物圈保護區,已有10個保護區完成了立法工作,使保護區管理逐步納入了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國家林業局明確要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行“一區一法”。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專項法規,規範保護範圍和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職責、保護措施,設定相應的罰則,依法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條例(草案)》的依據及起草過程
制定《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該條例今年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預備立法項目,是省人大農林委直接牽頭起草的法規草案。為加強起草工作,農林委員會與省森工總局、省林科院、豐林保護區管理局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起草時,我們結合保護區實際情況,並借鑑了部分省份立法先進經驗。起草過程中,農林委員會組成人員深入保護區開展調查研究,聽取從事一線工作同志的意見,為起草工作奠定了實踐基礎。在廣泛徵求省森工總局、保護區所在地伊春市、五營區、上甘嶺區人民政府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與有關院校、科研單位的部分專家學者座談。11月中旬,農林委員會召集省直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根據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經過認真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保護區建設問題。豐林保護區做為重要的森林生態和科學研究基地,自建區以來,其建設投入渠道一直沒有完全理順,大大影響了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發展。按照省人民政府黑政發〔1998〕50號檔案規定:“政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的領導,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經費、人員等方面予以統籌安排”,國家林業局(林護髮〔1998〕111)號檔案規定:“各地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護區管理經費、科學研究經費及必要的建設所需資金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切實予以安排”的要求,條例草案明確提出豐林保護區的發展規劃應當納入省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2、關於收取資源補償費的問題。根據《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國家資源有償使用的規定,並借鑑長白山等自然保護區實行的資源有償使用辦法,《條例(草案)》規定,保護區管理局可以收取適量的資源補償費,用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3、關於保護區內自然村屯管理問題。在豐林自然保護區內,有兩處歷史形成的自然村屯,人口230餘人,給保護區森林防火的人為火源管理及資源管護帶來一定難度,也不符合保護區封閉保護的原則。為此,在條例草案中提出了可行性限制措施,對於加強和完善保護區的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4、關於規範木材加工廠點問題。近幾年來,豐林自然保護區周邊的小型鋸材加工企業發展比較快,由幾個發展到幾十個,附近沒有可采資源,客觀上助長了盜伐保護區林木的犯罪行為,給保護區林政管理帶來很大難度,森林資源受到損失,直接危害保護區森林生態。因此,條例草案從兩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方面要限制保護區周邊小型鋸材加工企業的發展規模和加工廠點的數量,另一方面要加強保護區行政執法力度。
5、關於公安機構設定問題。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林業局(林護髮〔2000〕131號)檔案精神,要求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安機構建設,嚴厲打擊和制止破壞自然保護區內野生動植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吉林的長白山、甘肅的白水江等國家級重點自然保護區相繼成立了公安局。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現有的林業治安派出所,執法力度已遠遠不能適應保護區管理的需要,條例草案規定,應當在保護區成立公安局,負責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犯罪案件。
6、關於處罰額度的說明。保護區內的動植物資源,有相當一部分是國家珍稀、瀕危物種和重點保護對象。本條例罰則處罰額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採取從高、從嚴的原則,進一步突出了保護區的重要地位。
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10日下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根據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一些意見和建議經過修改後,比較成熟,同時就一些條款和文字又提出了修改建議。農林委員會會同省森林工業總局,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形成《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與第二條合併。我們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後為《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條,具體表述為:“保護區屬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位於東經128o58′—129o15′,北緯48o02′—48o12′範圍內,總面積18165.4公頃。保護區區界,以國務院頒發的林權證為準。保護區區界標誌,由其管理局負責設定,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規定得不夠全面,保護區要執行這個條例,周邊和與保護區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也應遵守這個條例。為此,將《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三條修改為:“保護區內及其周邊和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兩款合併為一款,表述為:“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促進發展、永續利用的原則,並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四款關於在試驗區開展活動的內容和審批程式表述不夠準確。經研究後修改為《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八條第四款:“在實驗區開發旅遊項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經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批准。”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一)和(二)項發證單位不夠明確。根據這一意見,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表述為:“(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視照片等活動的,憑管理局頒發的入區證件;(二)國外旅遊人員憑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的介紹證件。”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一款“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的表述不夠清晰。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組織保護區與周邊單位、村屯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網路,制定森林防火公約。”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四)項中關於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的行為,前三項已界定清楚,沒必要重複。我們的初衷是要對經批准進入保護區,但不遵守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因此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表述為:“經批准進入保護區,但不遵守有關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二)項處罰額度太低。根據這一意見並按照上位法要求進行了修改,將罰款上限“500元”改為“5000元”。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處罰幅度太大,難以操作。我們採納了這一意見,將“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等行為,與“放牧、狩獵、採藥、葬墳、打拉燒柴”等行為的處罰在《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六條中分別加以規範,具體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區內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等活動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保護區內進行放牧、狩獵、採藥、葬墳、打拉燒柴等活動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為三十三條,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為三十二條。
另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一些文字和語句進行了修改,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修改:
一、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由管理局劃界立標,並予以公告。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砍伐林木,狩獵、捕撈野生動物”;第二項修改為:“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放牧、採藥、建墳、打拉燒柴、燒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第三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標、標牌和各種設施”。
(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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