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林木採伐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黑龍江省林木採伐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控制森林資源消耗,保護、發展和合理經營利用森林資源,根據《森林法》和《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及林業部《關於加強林木採伐許可證管理的通知》林資字[1989]138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國有林場、集體、個人和其它有林行業單位採伐林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凡採伐林木(包括採伐更新經濟林、採伐薪炭林地用材林,下同),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憑證採伐,嚴禁無證採伐林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實行統一印製、統一發放、發證存根統一審核和以舊證換新證制度。
第五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部門審發。
(一)國有林場的人工林經營採伐,低產林改造,針葉樹或“三大硬闊”為優勢樹種的天然林採伐,種子林林場的母樹林更新撫育採伐,占徵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業用地上的林木採伐,國有一、二級保護樹種採伐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發。
(二)國有林場除上述規定的之外,其它林木採伐由各地(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發(包括國有民營和集體、個人與國有合作經營的林木)。
(三)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採伐,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發(農防林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非林業部門經營的森林和林木採伐,由所在縣(市)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發(已授權或委託的由本系統上級主管部門審發)。
第六條 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本單位年森林採伐限額指標。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和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
(二)前期伐區作業質量驗收合格證,上年度更新驗收合格證。
(三)伐區作業設計檔案。國有林場和其他有林行業必須嚴格按照《森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和《森林經營方案》的要求進行調查設計。集體、個人可參照《森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進行伐區調查設計,但設計檔案必須包括採伐目的、地點、樹種、面積、蓄積(或株數)、採伐方式、更新措施和更新時間等內容。
(四)本單位《森林經營方案》。
第七條 各發證單位和發證人員,要執行有關規定,嚴禁超過採伐限額指標或超越職權發證。對申請採伐的檔案要認真進行審核,有下列問題的不予發證。
(一)沒有《林權證》或採伐地點與《林權證》不符的;
(二)伐區作業設計未經審批和不符合《森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的;
(三)不執行本單位《森林經營方案》的;
(四)各採伐類型的採伐蓄積和出材超過本單位年森林採伐分項限額和年度計畫指標的;
(五)本年度皆伐面積超過上年度更新驗收合格面積10%以上的;
(六)有無證採伐或超量採伐問題沒有得到處理的;
除上述情況外,一般要在接到採伐林木申請的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八條 國有林場和其它有林行業採伐林木的伐區調查設計,要由持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的隊伍來完成,設計檔案要由調查隊長簽字蓋章。
第九條 集體、個人採伐林木要由縣(市)資源、造林總站等部門同鄉、鎮林業站進行現地調查,合理地確定採伐方式,由鄉林業站或縣(市)林業調查設計單位完成伐區調查設計,準確測定採伐的面積、蓄積、出材等。
第十條 各發證機關要推薦一名政策水平高、原則性強、業務熟的同志擔任發證工作。發證人員必須經過省廳培訓,憑省廳頒發的資格證書和專用名章發證,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發證。
第十一條 發證人員對提報的採伐設計檔案要進行嚴格審查,對伐區調查設計隊長不簽字和資源部門不簽署意見或意見不明確的,發證機關不得發證。
第十二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發。證件內容要詳細填寫,採伐地點具體,字跡工整,數據準確,簽字、印章等項目齊全。
第十三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採伐數量、期限和地點進行採伐。因特殊情況超過採伐限期的,必須向發證機關申報延期採伐手續。
第十四條 各發證機關要建立發證統計制度,建立發證台帳,分別國有林場、廠礦、鄉(鎮)和採伐方式登計發證情況。
第十五條 各發證機關要在每年的4月末前,將本年度採伐許可證發證統計表同年度採伐限額執行情況報告一同上報省林業廳。國有林發證統計時間範圍為上年度7月1日到下年度6月30日,集體林發證統計時間範圍為上年度全年的發證量(1月1日-12月31日)。
第十六條 超限額、超計畫和超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由國家統一格式、省林業廳統一印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翻版複製,不準偽造、買賣,否則依照《森林法》和《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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