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
城鄉建設
黑政發3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08-5-12
法規內容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要求,切實改善我省城市棚戶區居
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意見(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省十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改善民生、建設和諧龍江和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為目的,著力改善城市棚戶區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
(二)工作目標。利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礦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任務,使居住在棚戶區中的100餘萬戶、300多萬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城市棚戶區界定
城市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範圍內20000平方米以上集中連片、平房密度相對較大、貧困人口居多、建設使用年限久、結構簡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條件惡劣、基礎設施不齊全、道路狹窄、治安和消防隱患大以及環境衛生髒亂差的區域。
三、改造原則
(一)堅持全省統一領導、屬地化實施的原則。各地政府是城市棚戶區改造組織實施主體、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全權負責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
(二)堅持政府組織、市場化運作為主的原則。城市棚戶區改造要與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相結合,與房地產開發相結合,積極推進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有商業價值的城市棚戶區改造的開發項目,應實行市場化運作。
(三)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城市棚戶區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配套、分期實施。
(四)堅持依法運作、確保社會穩定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省法律法規,妥善解決好特困民眾的住房問題。
四、建設標準
(一)城市棚戶區改造新建住房應以中小戶型為主,具體標準由各地市自行確定。
(二)新建回遷住房配套設施應齊全,滿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資金籌措
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資金通過市場化運作、政府啟動的方式解決。主要採取銀行貸一點、財政補一點、政策扶一點、企業助一點、民眾籌一點、市場開發讓一點等辦法多渠道籌集。
(一)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支持。省發改、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爭取國家老工業基地振興、節能減排、資源型城市轉型等政策資金支持,並向城市棚戶區改造傾斜。
(二)2008年在新增財力中安排2億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明年以後納入財政預算;省政府實施“以獎代補”政策。對完成或超額完成省政府城市棚戶區改造責任目標的市、縣政府,予以獎勵。“以獎代補”資金按照“幹得多、幹得快、幹得好”的原則,根據各地上一年度棚戶區改造完成情況、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建情況、棚戶區改造進展情況、地方自籌資金到位情況等因素,按一定的權重進行計算。
(三)爭取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支持。調劑現有融資平台剩餘信用額度,以省財政綜合平台為承貸主體,統一負責借、用、管、還等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要建立具備貸款資格的機構,按照一級政府一級事權的原則,由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與相關行署、市政府簽訂《償還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承諾保證函》,對償債能力不足的貸款項目由地市財政統籌安排還款。到期不能償還時,由省財政廳通過兩級財政結算扣收。
建立貸款償還風險準備金,由省及地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的來源,並根據風險情況確定基數。
(四)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拓寬城市棚戶區改造投融資渠道。各行署、市、縣政府都要出台城市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吸引有實力的房地產企業及社會力量參與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同時,積極向銀行推薦誠實守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
(五)城市棚戶區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省發改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國家爭取每平方米補助200元;地方政府可從財政預算、土地出讓金淨收益10%以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安排廉租房建設。
(六)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發揮監管部門的作用。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由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六、優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全部用於棚戶區改造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
(二)稅費減免政策。棚戶區改造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征土地契稅;棚戶區居民因拆遷而重新購買的普通住房價款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免徵契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暫不徵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被拆遷人依據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棚戶區改造經確認屬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範圍內的項目,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適當減免電力、供熱、自來水、煤氣等經營性收費,具體減免標準由地方政府商相關企事業單位確定。
(三)拆遷安置政策。城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採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拆一還一”,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回遷最低保障戶型和上靠戶型面積標準(最低保障戶型面積不得小於40平方米),超出原面積部分按不高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出上靠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無購買能力的低保戶可確認為公有產權,實行廉租辦法;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以城市棚戶區改造為切入點,促進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各地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須達到總規模的30%以上;對棚戶區內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條件的被拆遷居民就地落實政策,一次性解決住房困難。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回遷安置用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七、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為加強對全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龍江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和農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栗戰書省長為組長,杜家毫副省長、於莎燕副省長為副組長,省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設立了非煤礦城市棚戶區改造推進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推進辦),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推進辦工作人員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和省國家開發銀行抽調專職人員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非煤礦城市棚戶區改造有關工作,負責改造工程的計畫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設管理、政策執行、監督檢查、目標考核、信息綜合反饋等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改造的總體規劃、綜合協調、推進實施、督辦考核工作;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協助各地市籌集建設資金;省國土資源廳指導、檢查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供應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協調落實騰空土地出讓收益歸集工作;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各地市對棚戶區內低保戶核查認定工作;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負責改造資金使用的監督;省財政、發改、國土資源、稅務、銀行、電力、物價、水利、公安、人防、消防、勞動保障、統計、森工、農墾等有關部門負責行業指導及本系統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
各行署、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立項、規劃、計畫、投融資、施工組織、檢查驗收、回遷安置等;各級政府的一把手全權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把棚戶區改造工作落到實處。省政府與各行署、市政府簽訂責任狀,並納入對各地政府績效目標考核。
各地市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縣(市)進行棚戶區改造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八、組織實施
(一)審批提速。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建立綠色審批通道,實施聯合辦公、實行“一站式”、“一條龍”集約化審批服務。相關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式,縮短審批時限。
(二)調查摸底。各城市政府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對每片棚戶區逐戶進行排查,摸清計畫改造棚戶區內居民的住房面積、戶型、人口、生活狀況、安置方式等情況,一戶一檔,登記成冊。
(三)編制計畫。各地依據城市住房發展規劃、棚戶區改造方案及資金籌集情況,按照5年完成改造任務的要求,準確測算,及時編制下達五年實施規劃和年度改造建設計畫,於2008年6月底前報省推進辦備案。同時,切實保障棚戶區改造用地供應,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四)依法組織拆遷。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拆遷法規政策,陽光操作,和諧拆遷。採取科學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和社區組織作用,做好民眾工作,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拆遷。
(五)建立月報制度。各地市縣要明確專人按月向省推進辦上報棚戶區改造進展情況、工程安全質量情況、引發信訪及處置情況、地方匹配資金落實情況、落實土地供應情況、落實稅費減免政策情況和落實貸款情況等,確保上報內容真實。
(六)加強建設監管。省推進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地市縣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改造資金的籌集和安排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地市縣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驗收檢查,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市縣將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扣減省政府城市棚戶區改造“以獎代補”資金,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要依法組織開發、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招投標;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要求,嚴格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強化監管,安全施工,確保房屋建設質量。
(七)強化物業管理。新建回遷小區要實行物業管理,為保證物業管理正常運行,可適當建設經營性用房,其經營收益可作為補充小區管理、房屋維修等費用。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