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是由黑龍江省政府於2012年8月3日頒布的,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黑龍江省消防工作,全面增強火災防控能力下發的檔案。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消防工作,有效解決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民眾的安全需求不相適應、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同現代社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等問題,全面增強全社會火災防控能力,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發〔2011〕46號檔案精神,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整治隱患,夯實基礎,紮實推進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建設,傾力打造現代化公安消防鐵軍,全面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為實施“八大經濟區”和“十大工程”戰略,構建以“十大重點產業”為主體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富強、文明、和諧、大美、幸福龍江創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不斷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改革創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堅持綜合治理,著力夯實城鄉消防安全基礎;堅持科技支撐,大力提升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地方消防法規、規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責任有效落實,覆蓋城鄉的滅火和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提高,消防工作社會化網路基本形成,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災形勢繼續保持總體平穩。

二、切實強化火災預防工作

(四)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各級政府在規劃城鄉建設時,要充分考慮消防安全需要,嚴格依據消防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確保規劃設計符合要求。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等城市要出台高於省地方標準的城市消防規劃建設規定,對大型重點工程和捷運工程等項目帶來的城市火災風險及消防需求進行科學預測,提升和最佳化消防資源配置,構建系統的城市消防安全管理體系。住建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制定完善聯合執法工作制度,監督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標準和施工質量。要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組織專家對大型重點工程項目和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工程項目開展消防設計審核、施工監督、消防驗收工作,提高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的,住建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權屬證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教育、民政、人社、衛生、文化、文物、體育、人防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生產儲存運輸企業,商務、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整改不力的企業,投資、國土資源、住建、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要將隱患整改情況作為企業新增項目核准、用地審批、信用等級評定、證券融資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消防安全存在問題的賓館、旅遊景區,旅遊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工商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營業執照;質監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生產、經營、安裝使用假冒偽劣和不合格消防產品的行為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建立常態化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各級政府要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2012年起,以縣(市、區)為單位,以鄉鎮、街道為基本單元,全面實施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要結合農村實際,大力推廣“綏化經驗”、“望奎模式”等農村消防工作典型經驗。2012年年底前,至少有50%的鄉鎮、行政村要達到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的農村“防火牆”工程建設標準;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達標。要深化農村、城市消防安全“多戶聯防”機制,探索建立城鎮居民樓“消防樓長”制度。2012年年底前,至少要有50%的社區達到省公安廳、民政廳聯合發布的社區消防工作標準;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達標。要深入落實黑龍江省19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標準,2015年年底前,力爭19類場所全部達標。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要大力發展消防保全隊伍,推行重點單位、重點場所消防保全派駐制度,倡導小單位、小場所共聘消防保全,開展巡邏看護。要結合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安全流動巡邏監督隊伍,根據需要適時增加消防監督車輛和巡邏隊員。要強化典型引路,開展“消防安全示範街”創建活動。2012年年底前,各市(地)都要建立“消防安全示範街”,組織試點,推廣經驗。要實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信息化管理,支持確立消防安全評估中介機構,力爭用3年時間,全省基本建成科學適用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體系。

(六)加快解決影響消防安全的重點問題。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區、集生產儲存居住為一體的“三合一”場所、“城中村”、棚戶區、出租屋、連片村屯等薄弱環節的消防安全治理,優先將老街區、棚戶區、“城中村”等列入城市改造項目。2015年年底前,各地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老街區、棚戶區、“城中村”應全部搬遷或改造完畢。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督促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後,應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督促整改。對問題突出的縣(市、區),市(地)政府(行署)要採取誡勉約談、警示通報、掛牌督辦等措施,跟蹤問效。要建立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2012年年底前,全省統一開通96119“舉報電話,縣(市、區)以上全部建成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要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鼓勵民眾舉報投訴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七)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適時制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明確界定範圍、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各地要督促火災高危單位按要求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探索建立火災風險等級評估制度和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八)嚴格建築工地、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聯合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嚴格依據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嚴格實行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分離制、施工建築與人員住宿分離制,公共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嚴禁實施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築節能改造作業期間必須撤離居住人員並落實消防安全巡邏措施。住建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驗收合格。要深入調查研究建築節能保溫套用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出台我省建築外牆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地方標準,積極推動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築外保溫材料的研發和推廣,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管理和技術措施,提高建築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有效降低建築材料火災風險。要儘快推廣套用新型、環保、安全性能高的建築材料,逐步淘汰易燃、有毒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建築材料。要加強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標準,認真落實消防安全有關要求。

(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宣傳部、省綜治委、省公安廳等幾部門關於〈黑龍江省貫徹《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實施方案〉的通知》(黑辦發2011〕32號)精神,結合“龍江消防志願者行動”,繼續深化消防宣傳“五進”工作,推動“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區平安使者”計畫,開展中國小校消防教育“四個一”、農村消防教育“三有”等活動。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校消防日”、417全民滅火應急疏散演練日“、119消防宣傳日”等消防安全教育和實踐內容。2012年年底前,各市(地)要依託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建立消防職業培訓學校,並組織消防從業人員、安保隊伍開展消防專業培訓,大力建設社會單位消防專業人才隊伍;要注重發揮繼續教育作用,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培訓及職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和黨校課程內容,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要根據需要,在重點時段通過安排專版等形式積極開展消防公益宣傳。要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宣講教育,組建消防安全宣講團開展巡迴宣講。要充分利用電子螢幕等新興傳播平台創辦消防頻道,推動人員密集場所“三提示”宣傳數位化,消防新聞、火災警示等信息即時播報。

三、著力夯實消防工作基礎

(十)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省政府及有立法權的市政府適時出台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工程消防設施管理、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規章。各地要制定煙花爆竹禁放或限時燃放規定。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等城市要出台高於國家標準的城市消防管理地方標準。

(十一)強化建築消防設施監督管理。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本行業、系統相關單位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監督工作,監督、協調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改造資金的落實,明確各類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資金來源。建築消防設施產權、使用、物業管理等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實施具體監督,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二)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各級政府在修編城鄉規劃時,要同步編制消防專業規劃,對沒有消防專業規劃內容的城鄉規劃不得批准實施。住建、規劃部門應當依據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科學合理編制、修訂城鄉規劃,組織審查城鄉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不設區的市、大興安嶺地區行署所在地、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城關鎮除編制城市消防專業規劃外,還應編制城市消防建設規劃。要合理布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場所,確保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要嚴格組織消防專業規劃的實施,保證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要將消防專業規劃實施情況作為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的重要內容,每年開展一次檢查。要大力推動微型消防站建設,在大型重點工程、舊城區改造以及一定規模的城市新區等項目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維護和管理責任,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

(十三)強化消防科技支撐。各級政府要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套用,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抗禦火災能力,建立與科研機構信息溝通和協同工作機制,積極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要大力推廣先進的技術裝備,研究和套用適應我省高寒氣候特點的消防器材裝備和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加強高層及地下建築、捷運工程、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大空間建築等特殊工程防火、滅火救援技術與裝備的套用。要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實戰套用,建立城市災害預警救援信息一體化共享平台。要推進物聯網技術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中的套用,納入集中管控,構築智慧型“防火牆”,努力提升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水平和社會火災防控能力。要深化電子政務公開,建設和完善消防行政審批、信息公開、網上信訪和電子監察體系,探索與有關行業監管、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誠信體系等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實施對消防責任單位的有效監管。要落實資金,推動消防部隊信息化建設與套用。

(十四)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和加強現役消防力量建設和消防業務技術骨幹力量建設。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開展相應的業務訓練,不斷提升戰鬥力。省政府適時出台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明確建隊範圍、建設標準、用工性質、車輛管理、經費保障和優惠政策。要確保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所從事的高危險職業相適應,並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對因公傷亡的非現役消防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參照有關規定評功、評烈。要大力發展消防文員隊伍,緩解警力不足問題,2012年年底前,全省力爭招聘500名以上文職雇員,統一招錄標準、統一培訓、統一服裝、統一標識,巡邏執勤、協助執法、開展宣傳;2015年年底前,全省消防文職雇員要達到2000人。要進一步發揮保全力量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保消合一”工作措施,將消防工作納入保全隊伍人員培訓、資質評定、工作考評內容,建立完善保全力量火災防範專業機制。

(十五)規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要制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的審批,規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推動建立消防技術諮詢、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檢測等有關的技術服務機構。工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降級或取消相關資質、資格。住建、質監、工商等部門要依託社會公共平台發布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誠信、違法處罰等信息。人社、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要按照規定,完善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積極推進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術鑑定工作,2014年年底前,全省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和單位專職消防隊隊員等人員獲得職業資格的人數比例不低於80%。

(十六)提升滅火應急救援能力。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依託公安消防部隊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2012年年底前,縣(市)依託119指揮系統建立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台,縣級公安消防綜合應急救援隊裝備建設要達到公安部《關於加強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意見》(公消2010〕160號)規定的配備標準。要充分發揮滅火救援專家組作用,為指揮決策提供參考。要建立並完善相關部門及社會專業救援力量聯勤、聯訓、聯動機制,構建扁平化消防應急通信指揮體系,依託各級滅火救援指揮平台,建成與公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政府應急機構、駐軍、武警部隊等力量聯動的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台,提高部隊綜合作戰指揮能力。要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拉動演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轄區常見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研究和專業訓練,強化對新技術、新裝備的熟悉套用,嚴格規範執勤備戰,加強轄區情況熟悉和實戰演練,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紮實做好各項滅火應急救援準備工作。要加強消防特勤隊伍建設,2012年年底前,市級城市(含全國經濟百強縣)要完成特勤中隊建設。要加快消防培訓基地建設,配備功能齊全、模擬實戰的訓練設施,2015年年底前,所有市地完成消防訓練基地建設。要加強哈爾濱市捷運消防安全管理和滅火救援準備,同步建設哈爾濱市捷運消防大隊、中隊,配備軌道消防車等專用滅火救援裝備。要依託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市建設覆蓋周邊的消防戰勤保障基地,2015年年底前,所有市地完成消防戰勤保障大隊建設,哈爾濱、大慶市各建設1個500噸級撲救石油化工火災的泡沫滅火劑儲備庫。要最佳化消防裝備結構,增配多功能破拆、舉高、主戰等高、精、尖消防車輛和裝備,提高處置急、難、險、重災害事故能力。2012年年底前,所有市地要完成裝備建設評估論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全部配齊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及搶險救援裝備。

四、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十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嚴格督查考評。要加大消防投入,落實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1〕330號),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家和省級貧困縣消防事業發展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補充消防建設的資金缺口。市、縣兩級政府要組織制定並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消防裝備建設,整治消除火災隱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每半年聽取一次消防安全形勢分析報告。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各市(地)政府(行署)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十八)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建、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文物、旅遊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建築工地、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遊景區(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監管、工商、質監、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氣象部門、新聞單位要定期發布氣象火險等級預報,提供預警信息。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完善“全警消防”、“多警聯勤”等機制,切實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阻礙滅火救援和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特別要加強對轄區“六小場所”和村莊、住宅區的消防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十九)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要依法申報備案。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四個能力”,定期開展“四個能力”建設達標考評工作。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和監測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並向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申請覆核,切實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和申報備案制度,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二十)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各地、各部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嚴格實施獎懲。要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全年工作考評內容,對消防安全審核許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監管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市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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