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協助省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強化指導管理全市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職責。
(五)強化指導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查各縣(市、區)和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管理、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管理、監督在我市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四)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六)管理監督全市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的初審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12348”法律服務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十)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協助管理各縣(市、區)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警用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辦公室
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會務、機要、保密、文印、收發、統計、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以及信訪接待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配備規劃,負責裝備的計畫、審核、分配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警車及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經費、固定資產管理及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涉外、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務。
政治部
(鹽城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助管理各縣(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及推薦申報相關工作。
負責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的創建工作;承擔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律師管理處
貫徹執行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律師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初審轉報工作;負責全市律師執業核准、變更和撤銷的初審轉報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在我市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和我市律師事務所在市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聯繫指導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公證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初審轉報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公證員執業審批的初審轉報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聯繫指導市公證協會的工作。
基層工作處
(安置幫教管理處)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指導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解散的核准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基層法律工作者年度註冊的初審和報批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工作;指導、協調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繫指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社區矯正管理處
貫徹執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社區矯正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組織指導全市社區矯正業務培訓;組織開展社區矯正理論研究工作;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司法鑑定管理處
(法制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貫徹執行司法鑑定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登記的初審工作;遴選和管理市級司法鑑定機構;指導、監督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依法對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組織、指導全市司法鑑定人業務培訓;承擔市司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審核管理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工作。
法律援助管理處
(市“12348”法律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貫徹執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12348”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務專項經費及裝備的管理、使用;指導、檢查全市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組織全市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務業務培訓;指導、協調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案件受理工作,承辦或組織辦理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市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會辦和處理全市“12348”分流的重大、疑難案件;承擔市“12348”法律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現任領導
鹽城市司法局局長: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