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區司法局

江蘇鹽城市亭湖區司法局。

機構職責

1、貫徹中央和省、市、區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2、做好維護社會穩定,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和指導人民調解、排查化解社會矛盾、安置幫教刑釋解教人員、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工作。

3、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管理和指導依法治區工作。

4、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區律師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審批和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5、管理和指導全區公證工作。

6、管理鄉鎮司法所,指導其開展鄉鎮司法行政工作。

7、管理和指導全區人民調解工作。

8、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參與地方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加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管理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工作。

10、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和裝備建設,管理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系統內部的審計工作。

11、管理和指導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12、抓好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紀檢、監察工作。管理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主管全區公證、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

13、承辦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服務承諾

一、在服務工作中堅持做到舉止文明、態度和諧、語言規範,對當事人有問必答,耐心釋疑解答,決不推諉搪塞。

二、堅持“兩公開一監督”工作制度,公開辦證、辦案程式,統一收費標準,全體人員統一實行亮牌服務。

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對辦理的法律服務事項嚴守秘密,不辦“人情證案”、“關係證案”,杜絕錯、假證案,不刁難當事人,不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和饋贈。

四、對一般公證案件,凡內容真實、合法,證明材料齊備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結出證;重大、疑難公證事項,最長不超過15天。在法律服務工作中,不欺生、不排外,一視同仁。

五、在節假日、雙休日期間當事人急需辦理的公證和法律服務,可以預約辦理,對老弱病殘者申辦公證或法人申辦的批量公證實行預約上門辦理。

六、嚴格規範收費標準,對客商申辦公證和代理法律事務,程式從簡、收費從低、服務從優,對為殘疾人、希望工程、軍烈屬等公益事業而申辦的公證事項,一律減半收取公證費,符合減免條件的,一律無償給予法律援助。

七、嚴格執行過錯賠償制度,凡因公證和律師過錯出現錯證(案),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受理行政複議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最多延長不超過30日。

九、對法律援助申請,自收到申請後的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決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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