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在工業園區興辦的生產、科研性企業(項目),投產第一年度形成的本級財政收入,全額用於支持該企業建設。
第二條對在工業園區內興辦的生產、科研性企業(項目),在鶴壁市辦理各種證照除收取工本費和代國家、省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費,實行“無費區”。
第三條園區內土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配套,做到通路、通電、通水、通訊至道路規劃紅線。
第四條生產、科研性企業(項目)進園區購地建設的,用地價格優惠實行以下辦法:以土地開發成本價(10萬元)為基數,視其項目性質、投資規模及付款方式給予地價優惠:凡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100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價在土地開發成本價基礎上優惠10%--20%;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500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價在土地開發成本價基礎上優惠20%--40%。一次性交清土地款的,可在應交地價基礎上再優惠5%,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證。
第五條生產性企業項目用地可先租後買。土地租賃費為每年5元/平方米,租賃期為5年,到期可續簽租賃契約;項目租地面積須與投資規模相符合;凡在5年內購地的,地價仍按本政策進行優惠。
第六條鼓勵並積極幫助園區內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各類計畫項目。
第七條對園區內企業完成國家和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獲得國家和省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承擔人,予以獎勵。
第八條鼓勵企業上規模、上水平、增效益。市政府和開發區每年籌措500萬元資金,用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快的企業科研開發或技術改造等項目的貸款貼息(貼息期1年),支持企業發展。
第九條對園區內年度納稅(地方稅)額在100萬元以上且排名前5位的企業領導班子,給予總額20萬元獎勵。
第十條博士、博士後及歸國留學人員自帶科研成果來園區領辦、創辦企業的,開發區管委會給予研發經費及生活補貼。
第十一條對進入園區企業實行保護,建立“開放式管理,封閉式運行”的管理體制,集中工商、財稅、計畫、國土、規劃和建工等職能,實行“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辦公”服務。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門不得到園區企業檢查。
第十二條園區實行服務公示制、首問責任制、項目服務代理制、並聯審批辦公制等,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十三條凡進入工業園區的生產性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在環保、消防、計畫生育證明等方面實行後置審批制。但企業須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個月內補齊前置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引進所需各類人才。對應聘進入園區內企業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原單位不提供人事檔案的,幫助其建立人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