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須知
(一)國壽鴻福穩盈年金保險(分紅型)被保險人年齡:28天至60周歲
保險期間:終身
祝壽金領取年齡:55周歲、60周歲、65周歲、70周歲和75周歲五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契約的祝壽金領取年齡。
(二)國壽附加鴻福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年齡:28天至60周歲
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年滿50、55、60、65、70、75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三)國壽附加鴻福意外身故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年齡:28天至60周歲
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年滿50、55、60、65、70、75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保險責任
(一)國壽鴻福穩盈年金保險(分紅型)1、關愛金
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保險公司每年按下列約定給付關愛金:保險公司首次給付的關愛金為基本保險金額的100%;以後每次給付的關愛金在上一次給付金額的基礎上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增加,但每次給付的關愛金最高不超過基本保險金額的200%。
2、養老金
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保險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0%給付養老金。
3、祝壽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保險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祝壽金。
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身故,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但須扣除保險公司已給付的關愛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與現金價值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起身故,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契約的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國壽附加鴻福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於附加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附加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附加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國壽附加鴻福意外身故定期壽險
1、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附加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2、軌道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的軌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車、捷運、輕軌、有軌電車、磁懸浮列車)在車廂內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上述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再按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400%給付軌道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飛機,自踏入航班班機的艙門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機的艙門為止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再按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400%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軌道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只給付一次。
責任免除
(一)國壽鴻福穩盈年金保險(分紅型)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壽附加鴻福定期壽險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國壽附加鴻福意外身故定期壽險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軌道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和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猝死;
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四、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險人因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十、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駕乘滑翔機、賽車等高風險活動期間;
十一、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十二、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十三、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四、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任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附加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