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翔縣審計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縣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各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2、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審計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並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相應管理辦法。
(二)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結果承擔責任,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
(三)負責向縣長、縣人大常委會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長青工業園區管委會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部門授權審計的中、省、市屬駐鳳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縣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