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年11月—1978年04月,入伍;
1978年04月—1979年09月,安徽省蒙城縣自來水廠工人;
1979年09月—1983年07月,安徽師範大學政治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3年09月—1986年07月,安徽師範大學政治系哲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86年08月—1996年08月,安徽省委政策研究室幹事、副處級調研員、辦公廳副處級秘書、正處級秘書;
1996年08月—1999年09月,湖北省委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1999年09月—1999年11月,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廳級);
1999年11月—2002年10月,湖北省委政法委委員、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2年10月—2011年08月,湖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2006年7月明確為正廳級;)
2011年08月—2013年04月,湖北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13年04月—2013年0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
2013年05月—2015年08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 ;
2015年08月—2015年09月,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正廳級)。
第十屆湖北省委委員,湖北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5年9月7日,魯志宏才到司法廳履新,結果第三天就傳出被帶走調查的訊息。魯志宏也由此創造了十八大以來官員落馬最快速度的紀錄。
違紀被查
2015年9月24日,據湖北省紀委訊息: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魯志宏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9月5日,據湖北省紀委訊息: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湖北省委委員、省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原副廳長魯志宏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魯志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並索取、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魯志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湖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並經中央紀委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魯志宏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湖北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經湖北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23日,湖北省司法廳原副廳長魯志宏(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依法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魯志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魯志宏,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志宏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湖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省綜治辦主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侵吞公款,濫用職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