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要求
審計師必須受過專業訓練,經過考核之後獲得審計師資格。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審計師:
①已是該公司的職員或服務人員;
②是該公司的合伙人;
③是一個經濟團體;
④與公司有經濟往來和聯繫的人員。
職位規劃
審計師的職能,由公司法做出規定,主要是證實、審核和糾正公司財務報表,保證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一系列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下面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規定:①審計師必須審核和證明公司的財會賬目是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製作的;
②必須審核年度報告中是否包含法律所規定的情報以及對公司的事務是否給予虛假的介紹;
③必須查看公司的賬本和會計報表並就全部必要的資料和情報向董事提出詢問;
④對嚴重影響公司存在和發展的任何事項提出報告;
就業前景
審計師的職能,由公司法做出規定,主要是證實、審核和糾正公司財務報表,保證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一系列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正確性。為企業必不可少的人員。
考試必備
考試科目
一、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科目。科目設定為兩科。一科為“經濟理論與巨觀經濟政策”,具體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財政理論、金融理論、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四部分;另一科為“審計理論與審計案例分析”,具體包括審計理論和審計案例分析兩部分。
考試採取閉卷筆答方式。
考試時間
二、考試時間:每年的11月份第3個周的周日(具體時間以國家審計署考試中心發布的通知為準)。
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上午為經濟理論與巨觀經濟政策,下午為審計理論與審計案例分析。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
考試題型
三、考試題型:考試題型均為主觀性試題,無任何客觀性試題。經濟理論與巨觀經濟政策的考試題型僅簡答題和論述題兩種;審計理論與案例分析的考試題型包括簡答題和5個審計案例。
審計案例以財務審計為依託,側重於審計技術方法的運用,難度適中。只是所有案例是依據的國家審計準則,而不是獨立審計準則。主要的差別在於程式上的差別。
參考用書
四、考試參考用書:共7本,分別是: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研究》,谷書堂主編,中國審計出版社出版;
2、《財政理論研究》,蘇明主編,中國審計出版社出版;
3、《金融理論研究》,王國剛主編,中國審計出版社出版;
4、《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理論研究》,王光遠主編,中國審計出版社出版;
5、《審計理論研究》,李金華主編,中國審計出版社出版;
6、《審計技術和方法》,董大勝主編,中國審計出版社出版;
7、《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複習指南》,審計署考試中心編,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出版。
考試範圍
五、考試範圍:以每年審計署考試中心印發的《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內容基本上都已包含在參考用書中,不會超綱,也沒有偏、難、怪題。
報名條件
六、報名條件: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工作滿4年;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工作滿5年;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工作滿6年;
(五)對雖不具備上述條件規定的學歷、任職資格或從事審計工作年限,但審計工作業績突出的人員,其破格報名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人事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報審計署、人事部備案。
補充說明
補充說明:
1、“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中級職稱。
2、“從事審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3、“從事審計工作”包括從事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具體操作工作以及這些部門的管理工作。
4、“破格報名條件”無明確的規定,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人事部門的具體規定了。
報名方法
七、報名方法: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工作在人事部、審計署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審計署、人事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和評審工作由各地人事、審計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符合以上考試報名條件的如果想參加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應先由本人向當地審計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報名表。經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審計機關或者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
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場一般都會設定在省會城市。
評審事項
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工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應經人事廳(局)的批准後組織成立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的評審工作,原則上由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負責,駐各地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亦可根據情況委託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代為進行。
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評審工作原則上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後的3個月內完成。
申請參加評審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內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有效證明;
(二)具有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運用能力的有效證明;
(三)取得中級資格以後各年度或任職期滿綜合考核“稱職”以上的證明。
評審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主審5次以上。
2、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
3、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二)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業務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在省部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在地市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採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採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採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託單位採用,並取得顯著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採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過地市以上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6、主持或承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鑑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三)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經兩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鑑定為有較高學術價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對未註明作者所撰寫章節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的證明。
2、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認定的有內部刊號的報紙、期刊上發表4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審計署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需經同級的人事部門審核批准,並頒發審計署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用印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證書。
國務院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應根據受委託的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的通知,由本單位人事(幹部)部門審核批准,並頒發高級審計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