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勞動保護

高溫勞動保護

高溫勞動保護,是為了保護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利益。中國現有的有關高溫勞動保護的唯一全國性法規是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專家指出大部分規定都不適合目前的勞動現狀,早已過時應儘快制。

概述

2006年部分地區出現的一些勞動者在高溫下作業中暑死亡的事件,就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07年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別批示要求相關部門做好防暑立法工作。國務院法制辦隨後會同全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安監總局等部門召開研討會,對國家出台統一的高溫保護法規的可行性,進行了認真討論。要求各個部門都做了精心的準備,從各自的角度對高溫立法工作提出了意見。

中國現有的有關高溫勞動保護的唯一全國性法規是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深圳、重慶等地已經出台地方性高溫保護法規,專家指出大部分規定都不適合目前的勞動現狀,早已過時應儘快制定全國性的法規保護高溫下的勞動者。

法律空白

(圖)高溫勞動保護高溫勞動保護

早在2007年7月,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就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通知精神並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高溫下工作中暑算工傷。一線職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並由用人單位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後,中暑職工即可按照相關法規享受工傷待遇。職工因中暑等工傷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及相應補貼。

操作難度

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肯定需要修改、更新,但是新的法規建立卻遠非易事。首先立法周期普遍在4到5年,不是短期說出台就能出台;還有,防暑工作是十分單一的工作,而我國的法律往往是比較巨觀的,為如此單一的工作立法尚無先例。雖然防暑工作很單一,但是又存在複雜性,最大的問題在於對高溫的界定特別專業,而中國國情複雜,北方與南方的氣候條件差距比較大,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此外,還存在濕度、廠房設計等一系列對作業環境影響的問題。

另外全國各地溫度濕度相差較大,而且在同一地區的不同行業,其濕度也有較大差異,在相同溫度下,濕度越大,越容易造成中暑發生。目前尚無統一的高溫作業場所停止作業的溫度標準。還有針對不同的行業,也很難出台相同的標準,在辦公室空調環境中工作的員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顯然不能採取同樣的標準,為高溫勞動保護立法還涉及到工傷保險、勞動安全、醫療衛生、氣象預報等諸多環節,其實際操作難度係數很大。

地方立法

(圖)高溫勞動保護高溫勞動保護

地方立法成為序曲,國家立法最起碼在條文上不能有毛病,如果存在爭議很大的地方,就很難由國家出台統一的法規。當時會上認為,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規保護高溫下的勞動者可能更為合適。衛生部方面表示,北方地區,氣溫達到35攝氏度以上時,從11點到15點,將停止一切露天施工。南方地區當日預報氣溫超過38攝氏度時,中午12點到15點,建築工地等室外作業場所不宜安排勞動者工作。所以,不能籠統地規定在何種溫度下工人應該得到休息,各地應該根據當地氣象條件,制定相應的規定。

高溫立法之所以出台難,各部門權責不明確也是重要根源。1998年國務院進行改革後,對於勞動安全衛生職權劃分比較分散,勞動衛生安全劃歸衛生部,勞動生產安全劃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勞動保障和福利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在國家為保護高溫下的勞動者專門立法一時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如何有效維護這些勞動者的權益,就成為現實問題。

各地補貼

目前深圳、重慶等地已經出台地方性高溫保護法規。2007年5月份,重慶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勞動者在37攝氏度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工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日發放5元--20元的補貼。這個辦法明確規定的保護對象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辦法聯合氣象部門,將高溫天氣定為3個標準,即日最高氣溫35攝氏度以上、37攝氏度以下為一般高溫,37攝氏度以上、40攝氏度以下為中度高溫,40攝氏度以上為強度高溫,並據此確定不同的補貼標準,同時確定不同的保護措施和辦法。

深圳出台的《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雖然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強制措施,但是在具體規定上有一些新的變化,如用人單位採取空調等降溫措施,使工作地點溫度低於33攝氏度的,不執行此辦法。這就將辦公室工作與露天作業做了區分。

統一立法

在重慶、深圳等地方規定體現了各地政府的積極態度,但是這些規定在具體落實時,卻都存在著執行難點。一部分聲音認為,地方立法的彈性太大。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不盡相同,需要國家統一制定法令,最起碼應明文確立最低標準,從而防止地方法規隨意性過大。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地方立法只是權益之計,長遠來看,仍然還是需要一部適合國情現狀的全國性法規。

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高溫下工作中暑算工傷。一線職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並由用人單位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後,中暑職工即可按照相關法規享受工傷待遇。職工因中暑等工傷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及相應補貼。

迫在眉睫

(圖)高溫勞動保護高溫勞動保護

針對2009年出現了特殊的連續高溫天氣,在法律條文明晰之前,建設系統將考慮出台更嚴歷的措施,並加大巡查力度,對那些不顧高溫不顧工人生命安全的施工單位,將處以暫時停工等方面處罰,並予以通報批評,一線工人也可向各級建設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在高溫天氣無法施工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可與業主單位協調,把高溫天氣列入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免除因工期延誤導致的違約賠償。另外,相關人士也建議,在工期緊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除了避開午間作業外,還應合理安排人力,降低非青壯年工人的勞動強度,可通過三小時之內的輪換班,以降低室外暴曬的時間。

在國家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要讓企業自覺承擔防暑降溫的職能,是不切實際的,這必然導致企業生產成本上升。對高溫天氣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這個問題,必須制定更有針對性的、有明確操作性的、有明確法律責任的立法,確保高溫天氣下勞工的休息權、健康,立法內容包括高溫時段休息、降溫費的發放、提供降溫措施等。否則年年呼籲,問題依然無法得到解決。

各地條例

■重慶

2007年,重慶市公布《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辦法規定,一天中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的天氣稱為高溫天氣。這種天氣下單位要根據工作情況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當最高氣溫達39℃以上時,用人單位安排職工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暫停11時—16時高溫時段工作;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當日應停止工作。在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支付高溫工資,發放高溫保健費和清涼飲料等。

■北京

北京市2007年發布了《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但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只有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深圳

2007年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根據《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停工或縮短員工工作時間的,應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辦法》規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單位應按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的標準,對露天作業員工發放高溫保健費,並不計入工資總額。對於經常在35攝氏度以上室內工作地點作業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發放高溫保健費。

■湖北

2008年湖北省衛生廳、勞動保障廳、安監局、總工會開始實施高溫津貼政策,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露天作業,必須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溫津貼。執行時間為每年7、8、9三個月,並按實際工作日計算。職工若在上班期間中暑應視為工傷,但要界定工傷行為,必須由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診斷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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