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原因
造成乙炔發生器發生燃爆事故的原因較多。例如:①結構設計不合理,冷卻水不足或沒有按時換水等造成電石過熟,罐體升溫過高;②缺少必要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回火防止器等)或安全裝置失靈;③發生器罐體或膠管連線處漏氣;④裝料換料時遇明火,機件之間或機件與矽鐵之間相互磨擦碰撞產生火星;⑤在發生器罐體或膠管中形成乙炔與空氣或乙炔與氧氣的爆炸性混合氣;⑥由於回火而引起;⑦電石質量差、含磷過多、顆粒太細或一次加料過多;⑧發生器內的壓力或溫度過高。加料時發生爆炸往往是由於電石含磷過多、有時火或電石籃與器壁磨擦產生火星等原因,引起乙炔與空氣混合氣體的燃燒爆炸。這類事故一般都發生於發氣室內。有些發生器的發氣室與集氣室相互連通,並無水封,有些雖有水封但已失靈,因此,使發氣室的爆炸波傳到集氣室(罐),引起集氣室連爆。當泄壓孔沒有足夠的面積時,往往把發生器炸壞。
換料時往往由於電石過熟,遇到其它明火、碰撞產生的火花或磷化氫自燃引起發氣室內乙炔與空氣的混合氣爆炸。
回火爆炸事故:在焊接操作過程中發生的這類事故有兩種情況:①加料後工作剛開始時,積存於發氣室的空氣沒放淨,造成乙炔與空氣混合氣的爆炸;②工程過程中發生的乙炔與氧氣混合氣的爆炸。回火可能引起回火防止器、集氣室或主罐的爆炸。
使用要求
1 對操作人員的要求: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熟悉乙炔發生器的結構和作用原理,並經安全技術考核合格。2 乙炔發生器的布置原則:移動式乙炔發生器可以安置在室外或通風良好的室內。嚴禁安置在鍛打、鑄造和熱處理等加工車間和正在運行的鍋爐房內。固定式乙炔發生器應布置在單獨的房間或專用棚內。乙炔發生器不應布置在高壓線下和起重機械滑線處,也不準布置在靠近空氣壓縮機處、通風機的吸口處、避雷針接地導體附近以及可能由高處上方(如煙囪、高空作業點等)飛出煙火和受墜落物打擊處。乙炔發生器與明火、散火花的地點、高壓電源線以及其它熱源應保持水平距離10m以上。不準安放在劇烈震動的工作檯和設備上。夏季使用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時,嚴禁在烈日下曝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