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社團

體育社團

體育社團是公民自願組成,自主管理,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以體育運動(活動)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性質

(1)民間性:社會團體無論學理上還是法理上都確定為民間組織,這是體育社團的基本社會定位。

(2)非營利性:體育社團不能以盈利為目的,雖然一些體育社團從事經營活動,但最終目的仍然必須是為了擴大體育社會效益。

(3)互益性:體育社團成員要在所組織的活動中互利互惠,這也是社團成立的出發點。

(4)同類相聚性:體育社團是一種圍繞體育的某種性質的人們的集合,或進行同一體育項目,或開展共同交流。

功能

代表群體參與政治活動;協助政府體育部門完成某些政府職能:各類共青團、工會、婦聯的體育部門作為政府的助手做了大量具體的工作;發展成員在體育知識、技術、技能方面的素質為成員尋求體育機會,是社團的主要功能;維護成員的個別權益和群體權益。

種類

(1)競技體育類社團:為了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成立的體育組織。

(2)社會體育類社團:為了開展社會體育活動,滿足民眾健身、休閒、社交等要求設立的體育組織。

(3)體育科學學術社團:為了開展體育科學研究的學術活動而建立的社會團體。

(4)體育觀眾社團:為了聯繫、組織、管理賽事觀眾成立的體育組織。

(5)體育娛樂享受型社團:以社團名義出現的高級消費俱樂部,會員要高價購買會員證,享受俱樂部提供的待遇。

(6)體育經濟型社團:由體育產業、體育市場整合而成的同行業協會,如體育經紀人協會、體育健身器材協會等。

中國體育社團的基本特徵

社團整體基礎薄弱

我國體育社團的發展基礎薄弱,傳統上缺乏獨立人格,舊體制限制了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結社參與。由於在一段時期里片面強調體育的政治功利價值,將競技體育局限在政府管轄範圍之內,體育社團存在的意義受到挑戰。目前,我國體育社團的性質、功能還不夠明確,法規不健全,國家對社團發展缺乏整體性計畫。

體育社團的官民二重性

民間與政府組織存在交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社團的法定的業務主管,前者對後者既支持又控制。由於前者在經費、辦公條件和專業權威上的資源優勢對體育社團形成特有的影響力,因此體育社團在組織上也與政府關係密切,其主要領導多由具有“官方”背景人物兼任。當這些領導的社團角色和行政角色發生衝突時,常常要以官方角色優先,從而妨礙社團正常工作,甚至以行政命令代替社團行為。

服務與管理功能出現錯位。如果說政府的基本職能是社會管理,那么社團的基本職能就是服務功能。但是,當前社團資源不足,能力有限,本身功能就受到限制,而體育社團又經常分擔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成為政府管理職能的延伸或補充,導致自身服務功能模糊不清。

當前中國體育社團不能得到正常發展的原因在於:”舉國體制“的慣性力,體育行政部門錯誤定位的“合理性”,體育目標的政治化,體育改革穩定優先與體育社團喲求自主發展之間的矛盾,以及傳統文化觀念的制約等多種因素。

中國體育改革的社會化方向,必須將發展體育社團作為一項重要的目標。政府部門要以較大的魄力扶植社團的發展,劃清政企、政民的管理界限。在新的世紀,體育社團也必將從官民二重結構中逐步走出,展示它特有的社會功能和價值。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