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領

關於“采邑”

采邑制,即西歐采邑制 (feoff system in West Europe)。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宮相期間(714年至741年)實施的改革內容之一,是對土地占有形式的改革,即將土地及當地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制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制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制遍及全國。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役。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係,這樣領主既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
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國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騎士。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財政權,稱為特恩權。
加洛林王朝時采邑制大為發展,不但國王封賜采邑,許多大封建主也分賜采邑給自己的封臣。作為采邑封賞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國家官職和教會職務。同時,逐漸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慣例。受領采邑者必須服軍役,如果封臣不履行軍役義務,則采邑應該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時為限,雙方任何一方死亡,采邑都應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圖把采邑變成自己世襲占有的土地。後來隨著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肯定采邑世襲的法律,法國以877年《凱爾西□令》為準,德國義大利則以1037年的《封土律》為準。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采邑,習慣上稱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采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了西歐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

現狀

9世紀以後,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到了11世紀采邑制基本上已經廢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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