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制度

騎士制度

最早的蠻族動亂結束後,法蘭克人、凱爾特人、汪達爾人紛紛建立各自的國家。條頓征服席捲了整個西北歐,他們的武士幾乎全是步卒,從塔西陀(Tacitus)的文集中,可以發現當時的日耳曼部落中有很隆重的成人典禮。全族的男子聚到一起,適齡的青年由部落首領或者其父親授予一矛一盾,正式成為戰士。在當時的高盧人中間,這種儀式很普遍。法蘭克人沿用了這些傳統,從查理曼,到虔誠者路易,到大膽查理,他們在成人禮上都被授予一把佩劍。我們可以認為,這是騎士受勛儀式的前身。

詞語騎士制度

發展

眾所周知,加洛林王朝是最早採用領地和采邑制度的國家。查理曼一生南征北討,但缺乏足夠的資金來維持龐大的軍隊。於是他將征服的土地劃成小塊,連同上面的農民一起,賜給眾多的追隨者。這就是封建制度,擁有地產的人也擁有政權。當然,國王和領主之間是有契約的:國王向領主提供保護,作為回報,領主們每年要上繳稅收,並且定期服役。土地還是歸國王所有,領主們只有使用權罷了。查理曼的強大足以震懾四方,但他的後人就沒有維持向心力,虔誠者路易犯了極大的一個錯誤:將國家平均的分配給相互敵視的後裔。於是他死後,龐大的帝國沒能度過瓶頸,一分為三。於是各地大小的封地成了相對獨立的王國,貴族們的采邑變成世襲,不可剝奪。

當時歐洲頻頻遭到外來民族的侵略,南有穆斯林,北有維京海盜,東有馬扎爾人(匈牙利人的前身)不斷寇邊。在十一世紀,洛爾河到萊茵河之間遠離勞作的貴族子弟從小就要接受格鬥技巧和馬術的訓練。毫無疑問,最早的 騎兵和騎士都是貴族和有錢人。因為只有他們才有能力購置昂貴的裝備:自己要三到四匹輪換的馬,每匹馬會吃掉大量的糧食,尤其在農業生產不發達的當時,是種極大的花費;盔甲都要去鐵匠鋪量身定做,此外還有 扈從的裝備。一般說來,單個人的軍事裝備,要耗費大約20頭公牛,亦即至少10個農民家庭犁地的牛犢。這樣的開支,平民是無法承擔的。騎在馬上的武士階層同時也是貴族階層,出身的優越必然伴隨著對低等級的蔑視,他們找到了共同的愛好:戰爭。同羅馬時代類似,中世紀的 貴族組成了重裝騎兵,成了那個時代軍隊的主力。

發展的三個階段

騎士制度是一種全歐洲的機制,它起源於法國的南部,然後到了北部,通過佛蘭德,勃艮第,傳到了德意志帝國的西部。”。它的發展歷經了三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大致為從查理馬特軍事改革到11世紀末期。這一時期的騎士制度還處於初期階段。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騎士是職業軍人,早期的騎士被認為是最忠誠,最勇敢的人,他肩負保護人民的使命,主要職責是征戰,每年為領主服兵役的天數在40到60天左右。軍事性非常明顯。11世紀以前的騎士是一個開放的階層,任何有能力置辦的起武器和戰馬的人行過臣服禮之後都可以受封為騎士。“811年米諾恩斯敕令就規定凡是準備參軍的人必須自行準備三個月的糧食和半年的衣服,如果一個人有能力全副武裝的騎馬作戰為某人效勞,那么他就可以被稱為騎士”。農民出身的自由人,如果在戰鬥中表現英勇也可以被封為一名騎士,並且所有的騎士都有將平民封為騎士的權利。中世紀騎士的裝備費用是很昂貴的,“以8世紀的法蘭克為例,一名騎士的裝備大體價格是戰馬12索里達,鎧甲12索里達,頭盔6索里達,劍,劍鞘,長矛,盾牌和護腿的總價格大約為15索里達。而當時一頭健壯的公牛價格在2索里達左右,也就是說,一名騎士的裝備超過了22頭公牛的價格”。武器裝備的精良和對武器的使用技術以及武力決定了不是人人都能成為騎士,他是中世紀的武裝精兵。另外,競技也是騎士在該時期的重要特點,奧厄的哈特曼曾經寫到“我是一名騎士,騎馬出行,尋找一個男子,像我一樣武裝起來,願與我格鬥,他要是能打倒我,就會提高他的聲譽,我要是能戰勝他,就會被看作是英雄,我將得到前所未有的尊敬。”

其次,騎士還是封建主。不管多還是少,作為一名騎士,都須從他的上一級封主手中領有封地,作為服兵役的條件。日爾曼的法典曾寫道“采邑就是騎士的報酬”,作為這片采邑的領主,騎士享有該采邑領地上的全部收入,用於裝備自己。在英王亨利二世的軍隊條例中的第一條規定:“凡占有一處騎士采邑的應置備一副鏈甲,一頂頭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長矛,每個騎士置備多少鏈甲,頭盔,盾牌和長矛應以自己在騎士領地內占有多少採邑為準。” 此外還賦予騎士在該采邑上的行政權,如一般的民事訴訟,部分搶劫,殺人的處理權,任命陪審團成員,案件調查等等。

再次,騎士經歷著基督教化的過程。中世紀早期的騎士幾乎都是殘酷野蠻無法無天的武夫,他們欺負弱者搶劫農民,強姦婦女,濫殺無辜。而這些暴行並不違背當時的騎士行為規範。而這些行為都是與基督教教義有很大背離的惡習。隨著基督教在中世紀西歐地位的不斷提高,教會對騎士也開始有所制約。10世紀時,教會提出了和平運動(the peace of God)宣布對濫施暴力的,特別是向教會和教職人員施暴的人實行精神制裁。“如果有騎士搶劫或違背教會,攻擊手無寸鐵的牧師,或劫掠農民商人和窮人,那么教會將開除其教籍”而休戰運動(the Truce of God)則禁止騎士們在星期天或者神聖的節日進行戰爭,禁止在教堂或者教堂附近進行暴力活動。否則將會被開除教籍。1027年始,法蘭西教會就宣告“神命休戰”,期限這種休戰還限收穫季節和假日以及每個星期的某幾天,最後發展到只允許每年中有80天時間可以用於戰爭。並且基督教在《聖經》中替騎士們找到了楷模,在宣讀《聖經》中的保羅書信的時候,所有的騎士都站著向保羅表示敬意,因為他也是一名騎士。通過基督教對騎士的限制,緩解了騎士相互征戰的破壞性,同時也糾正了早期騎士為征戰而征戰的錯誤觀念。

第二階段大約從12世紀初期到13世紀初期。這一階段基本是以十字軍東征(1095—1291)為主,是騎士制度的繁榮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騎士制度宗教原則與軍事原則結合達到頂點,事實上在十字軍東征以前歐洲的好幾次冒險戰爭都與宗教有密切關係。如威廉在遠征時曾經得到了副教皇希爾地布南德,即後來的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和教皇亞歷山大二世的支持,教皇為諾曼人祝福並且賜威廉一面“神旗”。至大規模的十字軍東征時,騎士的好戰冒險精神與宗教的狂熱最終融合到一起,達到頂峰。1095年,教皇烏爾班二世在克勒芒宗教大會上鼓吹十字軍遠征時曾說:“督促一切等級的人,騎士、步兵、富人、窮人、都必須迅速起來,及時地給予基督信徒以援救,……凡動身前往的人,假如在途中,路上或者海上,或者在反異教徒的戰爭中喪失了性命,他們的罪孽即將在那一瞬間獲得赦免。……讓那些從前經常兇狠的和有信仰的人因私事而鬥爭的人,現在去和那些不信上帝的人戰鬥吧,那些從前做強盜的人,現在去做基督的戰士吧。那些從前與自己的兄弟和親朋鬥爭不休的人,現在去向蠻族進行正義的戰爭吧。” 在教皇的鼓吹下,十字軍東征變成了正義的戰爭,騎士之間的仇殺也轉化為對異教徒的仇恨, 在宗教的外衣下,騎士們好戰嗜血的本性變成了合法的宗教的狂熱,他們變賣自己的家產,查理王甚至抵押了整個屬地和國家。伴隨著十字軍東征,出現了基督教騎士之花——騎士團。條頓騎士團與聖殿騎士團、醫院騎士團並稱為三大騎士團。他們主要由僧侶組成,隸屬於教皇。主要分為四部分:騎士(Knights)、士官(Sergeants)、農人(Farmers)和牧師(Chaplains)。騎士團的團規往往也與基督教修道院的院規相似,團員必須嚴格信守安貧,守貞和聽命三大戒律。以上帝的名義為口號對異教徒進行戰爭。把騎士用劍從事的服役與修道士的生活相結合,體現出濃厚的宗教與軍事相結合的性質。

其次,騎士特權的世襲以及農民與騎士的分離。十二世紀後,成為一個騎士的權利已經轉變成為了一種世襲的特權。以聖殿騎士團為例,它由兩類戰鬥人員組成,彼此以服飾,武裝和等級加以區分。地位比較高的是騎士,是重裝騎兵,也是聖殿騎士團的核心力量,只有他們才有權穿象徵著聖殿騎士團的繡著紅十字的白色長袍。另外地位較低的一類是軍士,穿褐色斗篷。這說明應募者不同的身份來源。是騎士初步的級別之分。到1250年時,《騎士團規則》明文規定,如果要獲得穿白色長袍的資格,受封者必須在進入騎士團以前就是一名騎士,同時他必須要是騎士的兒子或者他的父輩中有人是騎士。如果有人隱瞞自己的騎士身份而加入到軍士中,一旦真相大白他將遭到監禁。並且在該時期一個騎士已經無權將騎士稱號授予其他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只有國王有資格運用特權授予平民騎士稱號,比如美男子腓力就是在蒙斯—恩佩文利戰役後,向一名屠夫授予了騎士稱號。不過這樣的情況並不常見,因為授予一個平民騎士稱號實際上等於造就了一個新的騎士家族。另一方面,農民與騎士的界限越來越大。“1152年,紅鬍子腓特列頒布了一道和平法令,一方面嚴禁農民攜帶長矛和佩劍,一方面承認只有那些祖先為騎士的人才是合法騎士。1187年頒布的另一法令明確禁止農民的兒子獲得騎士稱號。” 至此中世紀的農民和騎士被明確的區分,社會等級固定下來。

第三階段從13世紀後期直到宗教改革時期。這一時期的騎士制度開始衰落並在歷史的發展中最終消失。表現在:

一是騎士向一般貴族的轉化,從12世紀後期開始,由於土地制度發生了變化,貨幣地租取代了實物地租成為地租的主要形式,同時由於世襲采邑本身的缺陷(比如,有可能某位騎士年老不能服役而他的兒子卻尚在幼年),加之由於民族和國家意識的興起,戰爭的需要,必須有一支方便調動的常備軍來護衛國家安全,而過去的騎士那種不確定的兵役時間和不集中的訓練已經不能滿足這些需求。因此英國法國和德國從12世紀後期開始先後出現了盾牌錢制度,英王《軍隊敕令》中規定:允許一部分附庸繳納“盾牌錢”,以免除每年向國王提供的40天騎士服役,國王利用這些錢僱傭其他騎士服軍役。法國則實行募兵制,開始組建常備軍,逐漸取代騎士服軍役的制度。盾牌錢的出現將騎士與其最基本的軍事原則分離開來,不需要服兵役的騎士開始向一般的世俗貴族轉化。擁有大量地產的騎士們利用手中的土地收取地租,成為地產主,而中小騎士則開始投身於商業,成為後來新興資產階級的前身。

二是騎士成為一種榮譽稱號。14世紀以後,一方面騎士的受封儀式變得越來越隨便,特別是在英法戰爭中國王們為了鼓舞士氣經常冊封騎士,在詹姆斯一世時期,騎士的提名權甚至被下放到官員之中,允許用股票,現金購買騎士爵位,還出現了專門從事投機爵位的中介人。另一方面,根據理察·巴伯的研究,尤其在13至14世紀時,大部分貴族,尤其是普通的騎士逐漸貧困了。戰馬、甲冑、華麗服裝、侍從,此外還須加上騎士授爵儀式的費用和祝宴的費用,以至於很多貧窮的騎士後代無力支付越來越昂貴的騎士裝備而無法受封。總而言之,這時候的騎士早已失去中世紀早期時期騎士的內涵,成為了一個榮譽的稱號。

影響

腓力六世時代有了這樣的說法:“為了避免即將降臨的災難,人們將自己分成三類:第一類是祈禱上帝的人;第二類是經商、種田的人;第三類是為了防護前兩類人使之免受不公和傷害而產生的騎士。”這是中世紀西方社會結構典型的劃分方法,騎士這個詞來自查理曼的Capitularies法令集, Caballarii,原意是騎師。

1066年,征服者威廉踏上了不列顛的土地。海斯廷斯戰役的結果,相關本文主要有三點:給英倫三島帶去了相對先進的封建制度;撒爾馬特式的小圓盾被淘汰了,諾曼士兵將鳶形盾(Kite Shield上圓下尖的長盾)結成一排,可以有效的抵禦弓箭射擊,這使得友愛互助成為了十一世紀騎士訓練的重要部分;諾曼人獨立的騎兵部隊發揮了很大作用,英語中便有了Knight這個辭彙,指騎在馬上的戰士。十一世紀中期,騎士階層正式形成了。

意義

騎士制度在一定c程度上促進了西歐貴族階層的文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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