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羈押
駱小林,成都市新都區農民,2006年購置一輛汽車,成為一名“黑車”司機。2008年5月16日,3個男子包他的車去雲南,駱小林開車從孟連經景洪前往成都,當晚11點50分,當駱小林途經普洱市思茅區刀官寨時,寧洱縣公安局禁毒民警設卡檢查時,從駱小林駕駛車輛後門夾層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1塊,重5589克。駱小林解釋說:“我不知道這些毒品如何夾在車門裡的,我從來沒有見過毒品,是一個叫‘二哥’的人包我的車從四川來雲南的。”
當晚,警察將駱小林和他的轎車帶回寧洱縣公安局,並以駱小林涉嫌運輸毒品罪將其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寧洱縣公安局將駱小林移送至寧洱縣檢察院起訴。寧洱縣檢察院考慮到案件管轄許可權後,將案子報送普洱市檢察院起訴。同年10月17日,普洱市檢察院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
2008年12月8日,普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獲的5589克毒品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一審宣判後,駱小林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同時,雲南省檢察院也向省高院提出書面意見:一審判決認定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省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2009年5月4日,雲南省高院撤銷普洱市中院一審判決,發回普洱中院重審。
2010年4月21日,寧洱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又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5月15日,普洱市中院作出裁定:準許普洱市檢察院對駱小林案撤回起訴。
普洱中院認為:普洱市檢察院延期審理的建議成立,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準許普洱市檢察院對駱小林案撤回起訴。
普洱市檢察院審查後,認定駱小林運輸毒品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2010年5月24日,普洱市檢察院決定對駱小林不予起訴。
律師提出案件疑點
駱小林的辯護律師是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春光,他對此案提出了6大疑點——
疑點一
無能力運輸5589克毒品
駱小林是一個失地農民,東拼西湊買了一輛二手車從事營運,而5589克毒品可能值近100萬元。駱小林沒有這么多錢,他也沒有任何吸毒及毒品犯罪前科,也沒有來過雲南。他一個人無法獨立完成運輸如此大量的毒品。
疑點二
3個包車人不知去向
根據駱小林的供述,他受“二哥”僱傭,從四川來雲南,車上除了駱小林外,還有“二哥”等3人。他們曾在昭通市和孟連縣住宿過。在孟連時,駱小林曾開車送其中1人到銀行取錢,按常理,公訴機關能夠提供銀行的監控錄像和取款交易記錄,查實這3人的身份,但至今這3人均不知去向。
疑點三
錄像顯示車上有4人
駱小林被關押後又發現了新證據:2008年7月22日,昭通市魯甸縣交警大隊對駱小林作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書里附有駱小林車輛行駛中的照片。從照片可以看到,駱小林所駕駛的車上有4人。為此,李春光特地到昭通魯甸縣交警大隊,找到當天攝像頭的拍攝情況證實了這一點。
疑點四
毒品包裝上無駱小林指紋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駱小林在毒品包裝上留有指紋。民警查獲的毒品內包裝是牛皮紙,外包裝是黃色塑膠膠帶。黃膠帶紙顯然比牛皮紙更容易提取到指紋,但為什麼辦案機關卻只在牛皮紙上提取指紋而不去塑膠膠帶上提取呢?可以推定偵查機關實際上在黃色塑膠膠帶上提取到了指紋,但在發現指紋不是駱小林的,就故意隱瞞事實。
疑點五
黑車曾被“二哥”開過
當駱小林開車把“二哥”等3人送到孟連時,“二哥”曾借用過這輛車。因此,駱小林不知道車上藏有毒品完全合乎情理。
疑點六
為何不追查“二哥”下落
2008年5月16日深夜,駱小林被警方查獲其車上有毒品時,駱小林當場就將“二哥”的電話號碼告訴給了民警,在他們從四川到雲南途中,駱小林還和“二哥”多次通過話,偵查機關應當去提取“二哥”與駱小林的通話記錄,證實“二哥”的真實身份,而警方為何不去追查呢?
國家賠償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此前最高法院頒布的2009年每日賠償金為111.99元,駱小林共被關押738天。假如駱小林的事件符合國家賠償的法律要件,那么以此計算:738×111.99=82648.62元。
但駱小林的妻子薛道菊(音)表示這件案子就此結束,他們不要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