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申領程式

2.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5.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3)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1.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2.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4.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5.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6.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7.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辦理條件:

(一)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者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二)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所需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2、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3、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二輪摩托的機動車駕駛證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以後可以轉回四川。交通法里沒有規定遷出、遷入的時間要求。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令2004第71號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右手中指和無名指殘缺可不可以申領駕駛證編者按:為支持保障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進一步提高服務民眾水平,完善駕駛證管理制度,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令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令)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令第111號,以下簡稱111號令)將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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