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
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
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初次可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種類:
1、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2、在本市暫住的人員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辦理程式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報名培訓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攜帶上述材料到車輛管理所辦理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手續;自行報名考試的,由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車輛管理所辦理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手續。
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理期限
2、申請人依次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製作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人進行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組織領證前宣誓,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單位
機動車所有人戶籍地或暫住地或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或經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