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機動車駕駛證辦理
一、本地人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行政事項: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辦理內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
申請條件: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上述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三、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六、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申請表,提交上述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程式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二、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車輛管理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申請的準駕車型等符合規定;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並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
(四)因計算機網路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五)受理崗辦理科目一考試預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查驗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六)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合格的,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以下簡稱《准考證明》)編號,並製作、核發《准考證明》。
(七)受理崗辦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預約,審核申請考試的時限和考試的次數;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查驗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辦理科目三考試預約時收存培訓記錄。符合規定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八)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
(九)受理崗覆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收回《准考證明》,確認核查結果,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考試合格後一個工作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機動車駕駛證,並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領證宣誓儀式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上述第二條第(一)至(四)項規定辦理,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機動車駕駛證,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駕齡、申請的準駕車型和累積記分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符合規定的,受理崗、考試崗按照上述第二條第(五)至第(九)項規定辦理。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五、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六、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七、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八、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九、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收費標準報名費(含准考證)10元;駕駛證工本費10元;考試費:科目一考試60元;科目二考試300元(汽車類)、120元(機車、三輪汽車);科目三考試250元(汽車類)、150元(機車、三輪汽車)。
辦理期限:科目三考試合格後一個工作日內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2、機動車駕駛證遺失補證
行政事項: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內容: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申請材料: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辦理程式
一、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申請人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當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證業務時,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時辦理有效期滿換證業務。對申請人因戶籍遷移、不在暫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隊調動等原因,無法提交居住、暫住、居留證明的,由申請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上寫明原因後予以辦理,並書面告知其應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到居住、暫住、居留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入換證。
收費標準:駕駛證工本費10元。
辦理期限:一日內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3、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
行政事項: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
辦理內容: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材料: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程式:一、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業務時,對同時申請辦理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換證業務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合併辦理;對申請人因戶籍遷移、不在暫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隊調動等原因,無法提交居住、暫住、居留證明的,由申請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上寫明原因後予以辦理,並書面告知其應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到居住、暫住、居留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入換證。
收費標準:駕駛證工本費10元。
辦理期限:一日內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4、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行政事項: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辦理內容: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時,應當接受審驗。
二、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三、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四、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申請材料: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的憑證;
二、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第二、三條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其他情形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需審核身份證明。
辦理程式: 一、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後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二、具體流程: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的憑證、《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和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需審核身份證明。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以及被扣押、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出具審驗證明。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期限:一個工作日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5、駕駛證滿分學習
行政事項:機動車駕駛證滿分學習
辦理內容:機動車駕駛證滿分學習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憑證
辦理程式:
車輛管理所辦理滿分考試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憑證。符合規定的,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辦理科目一考試預約,對一個記分周期內2次以上記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辦理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二)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三)受理崗審核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清除記分分值,列印並出具《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到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對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在《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上籤注降級信息,書面告知申請人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辦理降級換證。屬於申請人持有其他車輛管理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6小時內將其滿分考試信息傳遞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收費標準:科目一考試60元;科目三考試250元(汽車類)、150元(機車、三輪汽車)。
辦理期限:一日內受理,並按規定時間預約考試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6、註銷駕駛證業務
行政事項:註銷駕駛證業務
辦理內容:註銷駕駛證業務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一、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註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6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申請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程式(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並出具註銷證明,收存相關資料和機動車駕駛證。
(二)機動車駕駛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檔案管理崗審核並收存機動車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符合規定的,錄入註銷信息。
(三)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車輛管理所應當在通過信函、手機簡訊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申請註銷駕駛證。未按照規定申請註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審核並收存相關證明。符合規定的,錄入註銷信息。
(四)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至第九項情形之一的,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註銷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自動註銷前三個月,通過信函、手機簡訊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期限:一日內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二、外地人——轉入換證業務
行政事項:轉入換證業務
辦理內容:轉入換證業務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材料: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辦理程式:(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身體條件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信息、機動車駕駛證信息,以及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辦理轉入換證、審驗時,對本記分周期內當時無記分的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書面告知其如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前有記分的,還應當按規定參加審驗。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時辦理有效期滿換證業務。
收費標準:駕駛證工本費10元
辦理期限:一日內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
三、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換領業務
行政事項: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換領業務
辦理內容: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換領業務
辦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及其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材料: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程式:(一)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申請的準駕車型等符合規定;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的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確認初次領取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時申請人已年滿18周歲。申請人屬於復員、退伍、轉業的,還應當審核其復員、退伍、轉業證明,並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二)受理崗對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或者申請兩種以上準駕車型,其中之一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辦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預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三)受理崗對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四)考試崗對已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的申請人,按規定進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
(五)受理崗覆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機動車駕駛證,並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領證宣誓儀式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收費標準:報名費(含准考證)10元;駕駛證工本費10元;考試費:科目一考試60元;科目三考試250元(汽車類)、150元(機車、三輪汽車)。
辦理期限:考試合格後,一日內
辦理單位:市、縣車輛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