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

相關公眾的範圍無疑是決定馳名商標保護程度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是聯合建議第一次明確提出,在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時可以考慮“與商標有關的價值”。

基本資料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進一步加強對馳名商標保護已成為當務之急。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主持下,各國專家先後六次專門討論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WIPO商標、外觀設計及地理名稱常務委員會(SCT)在1999年7日至12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第二次會議第二部分討論時,形成了一個關於馳名商標保護建議的最終文本,當年9月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
馳名商標聯合建議以最概括的方式給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原則,即主管機關在認定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時應考慮可能推導出商標馳名的一切情況。
聯合建議除了重申馳名商標的保護不要求在有關國家實際使用,而只需馳名即可,包括促銷產生的知名度,以及巴黎公約關於馳名商標的保護同樣適用於服務商標以外,它還在以下三個方面明確或突破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的規定:
一是明確將要求保護國作為馳名發生地。
過去商標應在哪個成員國馳名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瑞士早在海牙外交大會上就曾提出過這一問題,但沒有回答。美國在倫敦外交大會再次希望明確馳名的地域是要求保護國,但仍然沒有得到其他成員國的回響。這個問題終於在聯合建議的第2條第3款第2目以否定的方式得以解決,即不得要求該商標在除該成員國以外的任何管轄範圍馳名。
二是將馳名的範圍明確限定在公眾的有關領域內。
相關公眾的範圍無疑是決定馳名商標保護程度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法國過去一直要求在一般公眾的相當部分中馳名才能適用第6條之二。TRIPS協定第一次明確將範圍限定在相關公眾中。而相關公眾是否一定就是最終用戶或實際消費者,則是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
三是聯合建議第一次明確提出,在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時可以考慮“與商標有關的價值”。
如果商標的價值可以得到準確的評估和量化,則可以從兩個方面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是價值高可以作為商標馳名的一個重要的佐證,或者說價值與知名度是成正比的關係;二是商標受到損害也會導致在商標價值的降低。1997年修改前的巴西工業產權法典實施細則第3節在認定馳名商標時,也曾要求提供“作為資產記錄在公司財務報表上的商標價值”。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