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檔案,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特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其中《聲明》第三段第12條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背景
在1984年12 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變。根據《聯合聲明》,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將會規定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在1990 年4 月4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年7月1日生效。
有關檔案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檔案,它以法律的形式,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
《基本法》包括以下章節-
(a) 《基本法》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 條條文;
(b) 附屬檔案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c) 附屬檔案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及
(d) 附屬檔案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起草過程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而在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88 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隨即進行為期五個月的諮詢公眾工作。第二份草案在1989 年2 月公布,諮詢工作則在1989年10 月結束。《基本法》連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 年4 月4 日正式頒布。
規定內容
總則
《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勾劃了發展藍圖。下文載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參考《基本法》第2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參考《基本法》第3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參考《基本法》第5 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參考《基本法》第8 條)
中央和香港的關係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外交事務。(參考《基本法》第13 至14 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參考《基本法》第13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參考《基本法》第14 條)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屬檔案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屬檔案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屬檔案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參考《基本法》第18 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參考《基本法》第22 條)
保障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參考《基本法》第6 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考《基本法》第25 至26 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參考《基本法》第28 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參考《基本法》第27 至38 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參考《基本法》第39 條)
政治體制
行政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參考《基本法》第44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參考《基本法》第45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參考《基本法》第64 條)
立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參考《基本法》第68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1.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5.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6.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參考《基本法》第73 條)
司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參考《基本法》第82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參考《基本法》第85 條)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參考《基本法》第86 至87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參考《基本法》第95 至96 條)
經濟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和維持資金流動自由。(參考《基本法》第109/112/114/116 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考《基本法》第111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參考《基本法》第115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可繼續自由經營。(參考《基本法》第125/127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設定自己的飛機登記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下,可與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參考《基本法》第129 至134 條)
社會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發展和改進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社會福利和勞工的政策。(參考《基本法》第136 至147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參考《基本法》第149 條)
對外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參考《基本法》第151 條)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參考《基本法》第152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參考《基本法》第153 條)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抗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參考《基本法》第158 條)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參考《基本法》第159 條)
增改歷史
日期 | 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及決定的有關資料 |
2007/12/29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
2007/12/12 |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
2005/04/27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
2005/04/06 | 關於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作出解釋的報告 |
2004/04/2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
2004/04/15 |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
2004/04/0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及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 |
1999/06/2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
1999/05/20 | 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的報告 |
作用效果
作用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了。今日香港,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民主進步,充滿活力。香港回歸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一國兩制”是做得到、行得通的,基本法是一部經得起實踐檢驗的好法律。
頒布於1990年、實施於1997年的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檔案,它創造性地把維護國家主權、統一與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緊密地結合起來,把“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和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為中國設立的第一個特別行政區設計了一套嶄新的制度和體制。
實際效果
十年來,基本法為香港保持繁榮穩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十年間,香港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非典疫情等衝擊。風雨過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依舊,在港交所掛牌的上市公司,由1997年的658家增加到2006年底的1173家。全球100家最大的銀行中,有69家在香港營業。香港作為國際和區域航空航運中心的地位依舊,香港國際機場仍然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國際機場之一,2006年機場貨物處理量比1997年增加了100%,達到358萬噸。香港仍然是全球最自由開放的經濟體和最具發展活力的地區之一,2006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再創歷史新高,同比增長6.8,貨物出口同比增長10.2%。
經得起檢驗的法律
基本法之所以經得起實踐的檢驗,首先因為它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香港回歸是一百多年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為完成祖國和平統一大業開闢了切實可行的道路。而歷時近五年的起草過程、經過香港社會各界深入討論的基本法,凝聚了香港社會的廣泛共識,充分考慮了廣大香港同胞的利益。經濟持續發展、民生不斷改善、社會包容和諧,是香港700萬同胞的最大福祉,也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貫徹實施基本法的目的所在。依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世界貿易組織,並與內地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促進了兩地貿易發展,促進了香港經濟復甦。
基本法之所以經得起實踐的檢驗,還因為它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依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不變,香港財政獨立、稅收獨立,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為香港保持國際自由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打下了基礎。依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為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之間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這套體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香港回歸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在亞洲金融風暴中,香港特區政府成功擊退國際金融炒家,顯示了這套政治體制的靈活高效。
十年實施,基本法已有一個良好的開端。但貫徹實施基本法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一代一代人的不懈努力。這其中既需要我們牢固樹立基本法意識,加強基本法的宣傳教育,使基本法知識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更需要我們與此相關的每一個人,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