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負責制

首長負責制

首長負責制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首長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對本行政組織所管轄的重要事務具有最後決策權,並對此全面負責。中國政府採用的首長負責制實際上是運用了等級決定原則。

基本信息

內容

依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同時,行政首長負責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種形式,是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

行政首長負責制並不意味著行政首長可以獨斷專行或者濫用職權。行政機關或行政部門的重大問題,要由某種行政會議來決定。

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首長負責制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解讀

首長負責制首長負責制
首先,必須明確首長負責制不是個人決策。當前中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是責任主體。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行政首長一個人說了算,行政首長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引導下依法決策。行政首長作出的每一項決策,都必須經過專家委員會論證,都必須有明確的政策依據和理由。必要的時候,行政首長必須對自己作出的決策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必須公開向社會各界解釋行政決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只有行政首長負責制,而沒有行政首長負責制貫徹落實的一系列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制度設計,這就使得我國行政首長審批權力不受約束的現象非常嚴重。首長負責制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完全異化為家長負責制,行政首長可以為所欲為,任何人包括行政首長的下屬都不得對行政首長的決定提出異議。當初制定《公務員法》的時候,曾經對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進行過非常激烈的討論。

其次,反腐敗不是建立更多的行政制衡機制。在反腐敗的問題上,通常有一種誤解,認為減少行政機關的腐敗問題,必須建立相互制衡的機制,讓行政機關相互約束,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出現獨斷專行的現象,也只有這樣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長期以來,一些學者非常迷戀政治制衡機制,認為權力相互分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相互制衡減少腐敗的效果。從整個國家的政治制度設計來看的確如此。但是,腐敗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腐敗是一個投入產出的問題,行政機構越多,參與決策的行政人員越多,腐敗的可能性就越大,腐敗消耗的社會資源也就越多。正因為如此,千萬不要指望通過設立更多的行政機構,形成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減少腐敗,因為那樣做可能適得其反。

總而言之,把行政權力關在籠子裡,必須正本清源,走出反腐敗的誤區,儘可能地減少行政權力,大幅度地壓縮行政編制,通過加快行政體制改革,讓官員不能貪、不敢貪、不願貪。反腐敗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良好契機,國務院應當在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同時,全面深入研究我國行政權力配置中的結構性問題,大幅度地精簡行政機構,從而讓中國的市場經濟真正成為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

實施

2015年5月8日,為了保障安全度汛,連山切實加強防汛工作的領導,堅決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防汛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工作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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