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區範圍內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
第三條 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是各級行政機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進依法行政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行政首長要正確對待應訴工作,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監督,並通過應訴活動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有效地改進工作。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首長是指本辦法第二條所指的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行政負責人。
第五條 對應訴行政案件,行政首長原則上均應出庭應訴,確因工作原因,可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
行政首長對本單位應訴行政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組織答辯、提供證據、出庭應訴。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首長應當出庭:
(一)社會影響重大或者涉案標的金額巨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政府工作部門、受委託的組織以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區政府及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或者人民法院建議行政機關首長出庭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七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庭前需作好充分準備,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出庭應訴,庭上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好國家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 建立行政訴訟應訴備案制度,行政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應訴、行政判決或裁定等法律文書後,應當在5日內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其答辯材料還應當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程式審核、編號、登記。
第九條 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工作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內容,採取參加庭審旁聽和組織檢查等辦法進行,考核工作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十條 對於行政首長應出庭而未出庭應訴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出庭應訴工作不重視,不積極認真出庭應訴,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過錯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