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

2012年9月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2〕177號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常規類詢價對象的備案、推薦類詢價對象的備案、首發股票網下發行業務信息的備案、備案檔案的受理、詢價對象行為要求、自律管理、附則8章44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廢止《關於做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後新股詢價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09〕101號)。

通知發布

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2〕177號

各詢價對象、主承銷商:

為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確保發行承銷工作的有序開展,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經中國證券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

通知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股票)的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確保首發股票發行承銷工作的有序開展,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承銷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適用對象包括:

(一)擔任首發股票項目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主承銷商);

(二)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包括常規類詢價對象和推薦類詢價對象。

第三條 協會依據《承銷辦法》及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對主承銷商及詢價對象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常規類詢價對象的備案

第四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是指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合規境外機構投資者。

第五條 常規類配售對象是指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範圍,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包括: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

(五)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七)經批准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八)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九)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每個常規類配售對象應當指定2個證券賬戶(上海、深圳市場各1個)和1個銀行資金賬戶,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申購業務。

第六條 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或增加配售對象的機構應向協會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在協會完成備案後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第七條 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或增加配售對象的機構向協會提交的備案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機構關於符合《承銷辦法》第七、八條相關條件的說明函。

(二)申請機構關於接受詢價對象相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諾函,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1、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詢價制度的相關規定;

2、保證詢價對象備案檔案的真實性;

3、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應以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4、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

5、接受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就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有關事宜進行的調查;

6、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並接受相關處罰。

(三)詢價對象業務聯繫人信息,包括姓名、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話、電子信箱、辦公地址、郵政編碼。

(四)配售對象指定賬戶信息,包括自營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的名稱、指定證券賬戶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和指定銀行資金賬戶信息(包括開戶銀行名稱、資金賬戶名稱、資金賬戶號碼、開戶銀行聯行行號)。指定賬戶一經備案,不得隨意變更。

(五)詢價對象資質證明檔案,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自有資金具備投資A股資格的證明檔案複印件或可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

(六)配售對象資質證明檔案,其中以下類別證券投資賬戶分別需要提交:

1、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募集設立的批覆複印件,基金備案確認函複印件,驗資報告複印件,基金契約複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組合資產規模說明函,社保基金組合投資管理契約複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3、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4、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管理計畫募集設立批覆或備案回執複印件,驗資報告複印件,資產管理計畫管理契約複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5、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6、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7、經批准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保險產品的批覆或備案回執複印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屬於受託代理投資業務的,應提交委託代理契約複印件。

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A股投資額度的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9、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確認函複印件,企業年金組合的資產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第八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定(契約)等檔案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首發股票的,協會不受理其相關證券投資產品的配售對象備案申請。

第三章 推薦類詢價對象的備案

第九條 除常規類詢價對象外,主承銷商還可自主推薦部分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作為推薦類詢價對象,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的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主承銷商自主選定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同時確定詢價對象指定配售對象名單。

第十條 主承銷商應當設定明確的推薦類詢價對象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覆核制度,確保詢價對象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式。主承銷商還應針對個人投資者的推薦工作建立專項合規管理制度,避免由於各類關聯關係所引發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發行業務的獨立性。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既定的條件和流程選定推薦類詢價對象,相關名單向協會備案前應經公司級相關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主承銷商設定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方面:

(一)最低註冊資本;

(二)資產管理規模;

(三)專業技能;

(四)投資經驗;

(五)市場影響力;

(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

(七)信用記錄。

被推薦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用於投資的資金來源應當合法合規。符合主承銷商設定基本條件的前提下,應當優先考慮投資經驗豐富、研究能力較強、資質過硬且具有長期持股投資偏好、尤其是與發行人存在長期戰略合作關係的機構投資者。

第十三條 如機構投資者指定的證券投資產品發生本細則第八條所述情形的,主承銷商不得推薦其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發行業務。

第十四條 主承銷商設定推薦個人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方面:

(一)投資資金規模;

(二)專業技能;

(三)投資經驗;

(四)信用記錄;

(五)投資偏好;

(六)抗風險能力。

被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應當具備5年以上A股投資經驗,無違法違規記錄,其用於投資的資金應確係自有資金,主承銷商應對其投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選擇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其投資資金規模與首發股票網下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係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第十五條 每個承銷項目主承銷商可推薦不多於20名機構投資者、10名個人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承銷項目的發行數量超過4億股的,可推薦不多於40名機構投資者、10名個人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每個詢價對象應指定1個配售對象,每個配售對象應指定2個證券賬戶(上海、深圳市場各1個)和1個銀行資金賬戶。詢價對象為個人投資者的,其銀行資金賬戶應為本人自有銀行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主承銷商應向協會備案公司內部推薦規則和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具體備案內容包括:

推薦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推薦條件、審核規程、決策程式、日常培訓管理、定期覆核制度以及合規管理制度等方面內容。

(二)主承銷商報備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時,應包含以下檔案和信息:

1、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名單;

2、公司級相關決策委員會就推薦名單的有關書面決議;

3、推薦類詢價對象相關信息明細,其中,機構投資者

包括各詢價對象業務聯繫人信息、各配售對象指定賬戶信息;個人投資者包括個人聯繫信息、個人指定自有賬戶信息。

詢價對象業務聯繫人信息包括聯繫人姓名、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話、電子信箱、辦公地址、郵政編碼,詢價對象為個人投資者的,還需提供其本人的長期居住地址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配售對象指定賬戶信息包括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的名稱、指定證券賬戶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和指定銀行資金賬戶信息(包括開戶銀行名稱、資金賬戶名稱、資金賬戶號碼、開戶銀行聯行行號)。指定賬戶一經報備,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七條 主承銷商可對公司內部推薦規則內容和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進行調整,相關變更備案工作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主承銷商內部推薦規則做出調整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備案變更檔案。

(二)因擬發行項目需要變更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的,主承銷商應最晚於招股意向書刊登之前1個工作日向協會提交變更備案申請及相關檔案。變更檔案和信息的要求見第十六條第(二)項。

(三)詢價對象業務聯繫人信息或指定賬戶信息發生變更時,主承銷商應在相關事項發生後隨時向協會申請變更備案。

第四章 首發股票網下發行業務信息的備案

第十八條 首發股票項目的發行承銷工作完成後,主承銷商應就該項目發行承銷工作的基本信息、詢價對象報價信息、網下配售信息以及詢價對象在報價與申購業務中出現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信息向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報價與網下申購業務中的異常行為是指詢價對象在開展報價與網下申購業務時出現的不符合正常業務邏輯、或者不符合職業操守,但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定以及自律規則的行為,例如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隨意變更報價、報價缺乏邏輯一致性等行為;禁止行為的具體情形見第七章。

第五章 備案檔案的受理

第二十條 協會受理常規類詢價對象增加配售對象的申請,以及受理主承銷商關於本細則第三、四章所述備案事項,應當自受理備案檔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不予備案的應在此期限內書面回復;協會受理本細則第二章第四條所述機構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報備事項的,需徵求監管部門監管意見無異議後方可完成備案工作,不予備案的應書面回復。

受理日期自申請單位收到受理回執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第二、三、四章所述報備事項的受理條件包括:

(一)申請檔案齊全,內容完備,符合本細則相關規定;

(二)申請備案事項符合《承銷辦法》及本細則的相關要求和條件。詢價對象申請增加配售對象的,擬新增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應屬於本細則第二章第五條規定的相關範圍。

第六章 詢價對象行為要求

第二十二條 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應當持續健全公司內控機制,完善業務操作流程和崗位職責等相關制度,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深入調研、理性報價、合規申購。

第二十三條 詢價對象應當有選擇地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應當選擇詢價對象自身已配備專門研究力量的行業領域內的首發股票項目,或對該項目及其所在行業有較深入研究,切勿盲目參與。

第二十四條 詢價對象應制定專項內控制度,對其相關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參與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組織的首發股票項目推介活動做出必要的規範要求,規避有悖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詢價對象開展首發股票的研究工作時,應當始終堅持科學、獨立、客觀、審慎的原則,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發現存在異常情形的,如與本次發行相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發行人所在行業已經出現不利變化、發行人盈利水平與行業相比存在異常等,詢價對象應採取調研、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研判。

第二十六條 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業務時,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小組機制,由投資決策小組就最終報價做出集體決策,詢價對象應當對相關報價決策人員的報價行為進行階段性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向報價決策人員支付薪酬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詢價對象應當嚴格按照既定業務操作流程實施提交報價操作,針對提交報價業務環節建立雙崗覆核機制並嚴格執行。詢價對象應配備兩名以上熟練掌握上海、深圳市場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操作方法的交易員。

第二十八條 詢價對象的資金運營部門應與相關業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並根據首發股票申購計畫安排,保障足額的備付資金。應當制定首發股票申購資金劃付審批程式並嚴格執行,確保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劃入結算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 詢價對象的合規風控部門應當對其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參與情況、報價與申購材料進行合規審查,並通過合規檢查、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等手段對相關業務進行監控。

第三十條 詢價對象應設定詢價專員崗位,負責報價與申購業務全過程的組織與協調工作,包括保管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查詢、收集首發股票項目信息並提交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製作、流轉、留存與業務相關的文檔和表格;全程跟蹤項目初選、參與推介、研究、報價決策、申購、獲配股票交易等環節的業務開展情況,並定期做出書面總結。

同一詢價對象管理的配售對象之間或內部部門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的,應分別設定詢價專員,並做好職能劃分與銜接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詢價對象應當建立健全員工業務培訓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法規培訓,持續提升執業水平。

第三十二條 詢價對象應當將相關業務制度彙編、展業資料等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詢價對象為個人投資者的,在保證個人投資者報價獨立性的前提下,主承銷商或相關證券公司可以在個人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過程中適當提供研究、資金管理和合規風控等方面的專業支持。

第三十四條 詢價對象參與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的首發股票項目時,其網下申購行為應當符合《承銷辦法》和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所屬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在參與首發股票推介活動時收受禮品或禮金;

(二)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詢價對象協商抬高或壓低股票價格;

所屬同一配售對象網上網下同時申購單一首發股票項目;

(四)提交有效報價或申購要約後應繳款未繳款;

(五)所屬配售對象利用非指定證券賬戶或銀行資金賬戶參與網下申購;

(六)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新股發行公告中規定或約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主承銷商對其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負有持續督導責任,並對其參與的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當主承銷商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過程中出現無效申購等禁止行為時,該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均應承擔相應責任。主承銷商應保證其推薦個人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獨立性,嚴禁發生由於各類關聯關係所引發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協會提交年度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情況進行總結;

(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承銷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承銷辦法》和本細則對詢價對象的相關規定進行說明;

(三)如出現本細則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應在年度總結中如實寫明並說明原因。

第三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進行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上年度推薦詢價對象工作的基本情況、業務培訓及持續督導情況;

(三)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網下發行業務的情況;

(四)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時出現的本細則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以及主承銷商的處理措施。

推薦類詢價對象不必單獨向協會報送年度總結。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組織對常規類詢價對象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參與情況,以及主承銷商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由專項工作小組負責,工作小組由監管部門、協會相關工作人員以及部分行業專家組成。

第四十條 主承銷商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其中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談話提醒;

(二)警示;

(三)責令整改;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紀律處分包括:

(一)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一定期限內不受理其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的報備;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十一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禁止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的自律措施包括: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不足3次,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或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達3次(含)以上,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範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三)出現第三十五條(一)至(六)項所述情形,且經查系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範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協會還可視相關詢價對象禁止行為情節的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主承銷商、詢價對象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應移交監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異常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的自律處理措施,同時可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發布後,《關於做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後新股詢價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09〕101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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