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

第六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申購資金的收付以及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取。 第二十二條T日登記結算平台收到上交所傳送的累計投標詢價申報數據後,核算每個配售對象應付申購款金額,並將該核算結果通過PROP傳送給主承銷商。 第二十四條結算銀行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各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信息,對各配售對象收付款銀行賬戶進行合規性檢查。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申購及資金結算效率,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是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網下申購電子化平台(以下簡稱“申購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平台”)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累計投標詢價、資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記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應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證券資金結算銀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獲準,可成為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電子化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五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上交所向符合條件的詢價對象提供申購平台進行初步詢價及累計投標詢價。
第六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申購資金的收付以及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取。
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七條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申購平台向登記結算平台提供、並由登記結算平台向結算銀行轉發的配售對象名稱、證券賬戶、銀行收付款賬戶以及股票代碼等相關信息,結算銀行負責對配售對象申購資金收付款銀行賬戶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第八條中國證券業協會向上交所提供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相關數據。
第九條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電子化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應向上交所申請獲得申購平台CA證書,同時具有詢價對象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應分別申請。該CA證書經申請獲得後可重複使用。
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台參與初步詢價及累計投標詢價。主承銷商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台進行數據交換。
第十條主承銷商及結算銀行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參與人遠程操作平台(以下簡稱“PROP”)與登記結算平台完成相關數據交換。
第三章詢價與申購
第十一條初步詢價開始日前2個交易日內,發行人應當向上交所申請股票代碼。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獲得股票代碼後刊登招股意向書、發行安排及初步詢價公告。
第十二條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及參與累計投標、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應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的12時前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間前完成登記備案的,不得參與網下發行。
第十三條初步詢價期間,每一個詢價對象可以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對象填報多個擬申購價格,每擬申購價格對應一個擬申購數量。申購平台記錄本次發行的每一個報價情況,由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報備檔案中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第十四條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實時查詢有關報價情況。在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從申購平台獲取初步詢價報價情況。
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之下,該配售對象不得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進行新股申購;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報價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之內或區間上限之上,該配售對象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主承銷商據此確認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的配售對象信息,並於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15時前,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要求將這些詢價對象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信息通過申購平台傳送登記結算平台。
登記結算平台自動核查申購平台轉發的配售對象證券賬戶的代碼有效性,將核查結果反饋主承銷商,然後將證券賬戶代碼有效的配售對象信息提供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詢價對象管理的每個配售對象可以多次申報,一經申報不得撤銷或者修改。每個配售對象多次申報的累計申購股數不得少於落在發行價格區間之內及區間上限之上的初步詢價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總和,不得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第十六條在累計投標詢價階段,主承銷商可通過申購平台實時查詢申報情況,並於T日(累計投標詢價截止日)15時後,查詢並下載申報結果。
第十七條主承銷商確認累計投標詢價申報結果數據,並將確認後的數據於T日15時30分前通過申購平台傳送至登記結算平台。
第十八條對於每一隻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
參加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的,有權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暫停或取消其網下配售對象資格。
第四章資金的收取與劃付
第十九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網下發行專戶用於網下申購資金的收付;在結算系統內開立網下申購資金核算總賬戶,為各配售對象設立認購資金核算明細賬戶,用於核算配售對象網下申購資金。
第二十條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主承銷商按本細則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的要求向結算銀行提供配售對象相關信息,作為結算銀行審核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合規性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配售對象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辦理申購資金劃入時,須將網下發行申購款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在付款憑證備註欄中註明申購所對應的證券賬戶及股票代碼,若沒有註明或備註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申購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T日登記結算平台收到上交所傳送的累計投標詢價申報數據後,核算每個配售對象應付申購款金額,並將該核算結果通過PROP傳送給主承銷商。
第二十三條T日16時為網下申購資金入賬的截止時點。配售對象須在16時前將申購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在結算銀行的網下發行專戶,匯款時須在匯款憑證備註欄中註明其申購證券賬戶及申購證券的股票代碼,一個配售對象只能通過一家結算銀行辦理申購資金的劃入,配售對象須通過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的銀行收付款賬戶辦理申購資金的劃出、劃入。
第二十四條結算銀行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各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信息,對各配售對象收付款銀行賬戶進行合規性檢查。通過檢查的,根據配售對象的劃款指令將申購款計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傳送電子入賬通知,該入賬通知須明確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網下申購資金核算總賬戶、配售對象申購證券賬戶及申購證券股票代碼,並留存相關劃款憑證。
如未通過檢查,結算銀行將該筆付款予以退回,並按約定方式通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匯總後通知主承銷商。
第二十五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銀行電子入賬通知,實時核算各配售對象申購款金額,主承銷商可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詢價對象可以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
第二十六條主承銷商於T日17時30分後通過其PROP信箱獲取各配售對象截至T日16時的申購資金到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主承銷商根據其獲取的T日16時資金到賬情況以及結算銀行提供的網下發行專戶截止T日16時的資金餘額,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組織驗資。
第二十八條主承銷商於T+2日7時前將確定的配售結果數據,包括:發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證券賬戶、獲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通過PROP傳送至登記結算平台。
第二十九條登記結算平台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結果數據,將各配售對象的應繳款金額和應退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總金額,於T+2日9時前以各配售對象申購款繳款銀行為單位,形成相應的配售對象退款金額數據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金額數據,通過PROP提供給相關結算銀行。
主承銷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前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結果數據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配售對象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三十條結算銀行於T+2日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電子退款明細數據,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對象匯款憑證,辦理配售對象的退款;根據主承銷商於初步詢價截止日前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收款銀行賬戶辦理募集款的劃付。
第五章股份登記
第三十一條主承銷商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向登記結算平台傳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並保證傳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登記結算平台據此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傳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主承銷商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或者主承銷商對於網下發行電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別需求的,須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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