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的通知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doc 第一條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的通知

衛辦監督發〔201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要求,我部組織制定了《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
聯繫人:衛生部監督局環境處 張 利
聯繫電話:略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衛生監督,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範》、《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和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
(三) 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信息後,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人員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填寫《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建於居民樓內的;
(二)與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小於30米的;
(三)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藝流程未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定的;
(五)生產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
(六)消毒後的餐飲具不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八)未提供餐飲具批次出廠檢驗報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衛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不定期對轄區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每年至少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抽檢1次,每次採樣不少於10件。
餐飲具的採樣、檢測及評價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
第六條 對餐飲具檢測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七條 對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檢查結果。
第九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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