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生產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製品的工廠(作坊)食用油脂儲煉廠,以及其他工廠附設的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製品的車間。
2 術語
2.1 食用植物油:利用植物油料經深加工生產出供人類食用的油脂。
2.2 食用油製品:以動、植物油脂為主要原料,經深加工製成供人類食用的油脂用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粉末油脂等。
2.3 溶劑:指在生產植物油或生產其他綜合利用產品過程中所需要的6#大豆溶劑油以及國家允許使用的其他溶劑。
3 原材料採購、運輸、貯藏的衛生
3.1 採購
3.1.1 採購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
3.1.2 嚴禁採用下列原料生產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油製品。
3.1.2.1 受工業"三廢"、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而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原料。
3.1.2.2 浸、拌過農藥的油料種子。
3.1.2.3 經加工處理後不符合食用植物油衛生質量標準的原料。
3.1.2.4 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油脂,以及生產過程中非正常使用的礦物油。
3.1.2.5 嚴重腐敗變質的原料。
3.1.3 生產食用植物油或工廠綜合利用所用的溶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1.4 必須採用國家允許使用的、定點生產的食用級食品添加劑。
3.2 運輸
3.2.1 運輸原輔材料的車、船、容器等必須符合衛生要求;不允許將原料與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運。
3.2.2 溶劑的貯罐、輸送管道 、運輸工具必須專用。
3.3 貯藏
3.3.1 貯存原輔材料的倉庫必須通風、乾燥、清潔衛生,具有防蟲、防鼠設施,定期清掃、消毒。油料應按不同品種分類堆放,防止腐敗變質。
3.3.2 油脂貯罐必須堅固、密閉、無毒,按有關規定設計製作。
3.3.3 特殊原輔材料應根據其特性採取相應的貯存措施。
4 工廠設計與設施的衛生
4.1 選址 食用植物油廠必須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無有害氣體、煙霧、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地區。
4.2 廠區和道路 廠區裸露地面應綠化。廠區道路、車輛集中場地和油桶堆放場地應鋪砌水泥地面或其他堅硬地面。地面應平坦,無積水,不起塵土。
4.3 廠房與設施
4.3.1 廠房與設施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並便於衛生管理,便於清掃、消毒。
4.3.2 廠房與設施必須結構合理、堅固、完好;經常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狀況。
4.3.3 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有害蟲的侵入和隱匿,並應有防煙霧、防灰塵的有效措施。
4.3.4 食用與非食用植物油的原料和成品倉庫應分別設定,防止交叉污染。
4.3.5 鍋爐房應遠離生產車間和成品庫;內部布局合理;煙囪高度要達到環保部門要求並有除塵設施。
4.4 生產(加工)車間
4.4.1 生產(加工)車間的一般要求車間內必須具有通風、照明設施。
4.4.1.1 車間內必須具有通風、照明設施。
4.4.1.2 車間內地面、牆壁、天花板須平整。
4.4.1.3 車間內的門窗須完好、嚴密,採用不變形的材料製作,必須有防蚊、蠅設施。
4.4.1.4 車間內設備、管道、動力照明線、電纜等必須安裝合理,符合有關規定,並便於維修。
4.4.2 生產(加工)車間的特殊要求
4.4.2.1 浸出、煉油、食用油製品車間的地面須稍有坡度,便於清洗。
4.4.2.2 食用油製品車間及包裝車間應符合下列要求:地面磨水磨石、牆根砌白瓷磚或相當的建材;牆角、地角、頂角呈弧形;牆壁、天花板、門窗塗刷無毒的淺色塗料;安裝排風扇、抽風機或空調設備;架空構件及其輔助裝置必須能防止塵污積聚,便於清洗。
4.4.2.3 浸出車間的設備、管道必須密封良好。
4.4.2.4 油料預處理車間必須安裝防塵設施,以保證車間內外粉塵含量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
4.5 生產區與職工生活區應隔開,生產區內不得設職工與家屬宿舍。
4.6 衛生設施
4.6.1 供水系統
4.6.1.1 生產用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如配備貯水設施,應有防污染措施,定期清洗、消毒。
4.6.1.2 非生產用水(循環、製冷、冷卻、消防用水等)必須用單獨管道輸送,決不能與生產(飲用水)交叉連線,並應有明顯的顏色區別。
4.6.2 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設定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採用便於清洗、消毒的材料製成。結構嚴密,能防止害蟲侵入,避免廢棄物污染原料、成品、飲用水、設備、道路。
4.6.3 廢水、廢氣處理系統 必須設有廢水、廢氣處理系統,經常檢查、維修。廢水、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
4.6.4 更衣室、廁所等設施 生產車間必須設有與車間人數相適應,並與車間相連線的更衣室、廁所、淋浴室和工間休息室。這些場所應燈光明亮、通風良好、清潔衛生、無氣味;門窗不得直接開向車間。車間內和靠近車間的廁所必須是水沖式的。
4.6.5 洗手設施 車間內必須設有洗手設施。食用油製品車間及包裝車間的進口處,必須設有不用手開關的溫水或冷熱水洗手設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劑、消毒劑。洗手設施的下水管須經反水彎通入排水管,廢水不得外溢。
4.6.6 其他設施
4.6.6.1 食用油製品車間及包裝車間的進口處,必須設有鞋靴消毒池。
4.6.6.2 車間內必須設有水池、沖洗水管,供清洗設備、工器具、容器使用。
5 工廠的衛生管理
5.1 措施
5.1.1 工廠應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制定衛生實施細則。
5.1.2 工廠和車間都應配備經培訓合格的專職衛生管理人員,按規定的許可權和責任負責監督全體工作人員執行本規範有關規定。
5.2 維修、保養 廠房、設備、排水系統和其他機械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修,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
5.3 清掃(清洗)、消毒
5.3.1 每天工作結束後和必要時必須徹底清掃(或清洗)生產場地的地面、牆壁、排水溝,必要時進行消毒。
5.3.2 更衣室、廁所、淋浴室,工間休息等公共場所應經常清掃、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5.3.3 生產設備、中轉容器、管道應定期清掃(清洗),保持清潔。
5.4 廢棄物處理
5.4.1 廠房通道及周圍場地應保持清潔,不得堆放雜物。
5.4.2 生產場地和其他工作場地的廢棄物必須隨時清除,並及時清理出廠,廢棄物容器及其存放場地應及時清洗、消毒。
5.5 除蟲滅害 廠區周圍應定期或在必要時進行除蟲滅害,防止害蟲孳生。
5.6 危險品管理 工廠必須以設定專用的危險品庫,存放殺蟲劑和一切有毒、有害物品。這些物品必須貼有醒目的有毒標記。工廠應制訂各種危險品的使用規則。使用危險品須經專門管理部門核准,並在指定的專門人員的嚴格監督下使用,嚴禁污染食品。
5.7 廠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
6 個人衛生與健康要求
6.1 衛生教育 工廠應對新參加工作及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進行衛生教育,定期對全廠職工進行"食品衛生法"、本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的宣傳教育,做到教育有計畫,考核有標準,衛生培訓制度化和規範化。
6.2 健康檢查 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植物油製品的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工作。 工廠應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在食用植物油脂車間、食用油製品車間工作: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6.4 洗手要求 食用植物油脂和食用油製品操作人員在下述情況之一時必須洗手,工廠應有監督措施: 開始工作之前;上廁所之後; 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後。
6.5 個人衛生
6.5.1 食用植物油製品操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理髮。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
6.5.2 食用植物油製品操作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飾物帶入車間;進車間必須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進入與生產無關的場地。
6.5.3 嚴禁一切人員在車間內吃食物、吸菸、隨地涕吐。
6.6 非加工人員 非加工人員進入車間時,必須遵守本規範6.5.2的規定。
7 生產過程中的衛生
7.1 工廠應根據原料的質量、衛生狀況,制訂相應的工藝技術措施,確保成品達到食用植物油和食用植物油製品有關質量、衛生標準。
7.2 當更換原料品種或設備使用時間較長時,應將所有輸送機、設備、中間容器及管道地坑中積存的油料或油脂全部清除,防止腐爛的油料重複加工。
7.3 食用植物油加工車間一般不宜加工非食用植物油,但由於某些原因加工非食用植物油後,除按7.2的要求處理外,還應在加工食用植物油的投料初期抽樣檢驗,符合食用植物油的質量、衛生標準後方能視為食用油;不合格的油脂應作為工業用油。
7.4 生產過程中需要加入添加劑時,必須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
7.5 用於油料、油脂加工用水,必須符合4.6.1.1的要求。
8 成品包裝、貯藏、運輸的衛生要求
8.1 包裝
8.1.1 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製品的包裝容器,應採用無毒、耐油的材料製成。
8.1.2 成品經嚴格檢驗,達到國家有關質量、衛生標準後才能進行包裝。
8.1.3 包裝容器應有明顯的嘜頭標記,標明:品名、等級、規格、毛重、淨重、生產單位、生產日期等。
8.2 貯存
8.2.1 應按食用植物油的品種、等級分別貯存,不得與非食用植物油混貯。在露天存放時應有防雨、防曬、防爆措施。
8.2.2 貯存成品油的專用容器必須定期清理或清洗;如發現油污、水污、異味,必須經認真清洗、消毒、水沖、乾燥後才能罐油。
8.3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防曬、防污染措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運。
9 衛生與質量檢驗管理
9.1 工廠應設定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機構,配備相當於職工總數3~5%的檢驗人員。
9.2 檢驗機構應設定檢驗室、化驗室,並應具備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儀器、設備。
9.3 檢驗機構應制訂健全的衛生、質量檢驗制度。
9.4 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標準)對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9.5 各項檢驗記錄須保存三年,備查。
附加說明
本規範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規範由湖北省糧食局、吉林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等負責起草。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喻植雄、胡杏珍、毛水和等。
本規範由衛生部委託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