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管制

飛行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是國家對其領空內的航空器飛行活動實施的強制性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控制。又稱航空管制。

簡介

飛行管制的目的和任務是:監督和控制國家領空內一切飛行活動,協調各部門對空域的使用,為國土防空(見防空)識別空中目標提供飛行計畫內的情報,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或其他飛行體相撞,維持飛行秩序,保證飛行安全。飛行管制機構通常是防空體系的組成部分。

分類

飛行管制工作分為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靜態管理包括:根據國家頒布的航空法規,制定全國性的、地區性的和臨時性的飛行管制規定,劃定飛行管制區和飛行管制分區,為航空運輸劃定航路,為飛行訓練劃定各種飛行空域,在重要地區或海域上空劃定禁止或限制航空器飛行的空中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在飛行密集地區和國界線附近劃定供航空器進出的空中走廊;規劃和設定通信導航和雷達設施。動態控制包括:審查批准飛行管制區內的、飛行管制區間的和國際間的飛行申請,實施飛行調配,監督飛行計畫的執行情況,按照飛行管制規定指揮飛行活動,提供有關的飛行資料和情報,向防空部隊通報本國和外國航空器的飛行動態,提供需要搜尋救援的遇險航空器的情報,對軍事演習地域內的飛行,專機飛行和科學試驗飛行實施特殊的控制。不少國家為改善飛行管制手段,建立了飛行管制自動化系統。有些國家還發展軍事飛行和民用飛行共用的飛行管制自動化設備,並使其成為防空作戰組織指揮的輔助系統。

飛行調配方法

實施飛行調配的基本方法是:用規定垂直、縱向、橫向間隔的方法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實行分離,保持安全間隔,防止相撞。垂直間隔是指航空器之間保持的規定的高度差;縱向間隔是指在同一航線、同一高度上飛行的航空器前後之間保持的規定的時間間隔;橫向間隔是指在同一高度上飛行的航空器的航線之間保持的水平間隔。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還規定有安全高度,以防止與地面障礙物相撞。為防止航空器與地面對空發射的炮彈、火箭等飛行體相撞,固定靶場同航路之間留有安全間隔。對航路下的臨時性對空發射點,通常限定其發射時間,在特殊情況下,改變航空器的航線、飛行高度進行避讓。空勤組(或飛行員)在飛行中,須按照批准的飛行計畫飛行。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改變飛行計畫的,必須經過許可。對違反飛行管制規則和來歷不明的航空器,防空值班飛機可以強迫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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