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內照明
在夜間或能見度差時,為空勤或地勤人員提供明亮工作條件,為客艙提供舒適環境。機內照明分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應急照明三類。
①一般照明:機內的主照明,常用低壓白熾燈做光源,現代客機更多採用日光燈。通常配置於座艙頂棚,經反射形成泛光照明。
②局部照明:照明燈配置在工作部位附近,如儀錶板、操縱結構。旅客閱讀用的照明也屬於局部照明。局部照明要求工作部位上的照明度比較強。40~50年代曾將儀表刻度、指針和操縱機構的標記塗上發光劑,由紫外線燈照射而發光,由於有紫外線反射的缺點,後被白光或紅光照明取代。單個儀表常用柱燈或眉燈照明,儀錶板、配電盤等常用導光板照明,空勤人員工作區還用活動工作燈照明。駕駛艙照明要求被照物足夠亮而不引起目眩,有良好的暗適應性,便於空勤人員艙內外交替觀察,且易於隱蔽。
③應急照明:包括確保飛機安全迫降所必需的儀表照明、迫降後指示機上人員撤離的客艙通道和應急出口的照明。
機外照明
主要包括著陸、滑行照明以及外部燈光信號。
①著陸燈:飛機起飛、著陸時用以照亮機場跑道,有固定式和活動式兩種。有些著陸燈還兼有滑行照明作用。活動式著陸燈功率較大,帶有電動機構,可以收放。著陸燈光強可達數十萬坎(1坎等於0.9814燭光)。
②滑行燈:用於照亮飛機滑行前方跑道和滑行道。滑行燈的燈光水平擴散角比著陸燈大數倍,達數十度,能滿足滑行時寬視界的要求。
③航行燈:顯示飛機輪廓位置和運動方向的機外燈光信號裝置,防止飛機在空中或地面相撞。航行燈採用功率為數十瓦的航空低壓白熾燈泡作光源並帶有反射鏡和濾光罩。航行燈有裝在機翼兩端的翼燈(左紅、右綠)和裝在機尾的尾燈(白)。國際上對航行燈的位置、顏色和空間能見範圍有統一規定。能見距離取決於飛機飛行相對速度和飛行員從看清航行燈到做完機動轉彎所需的時間。各種飛機航行燈飛行方向光強有 30~150坎,在7000米高度時能見度達15~20公里。尾燈最大光強為3~50坎。
④防撞燈:與航行燈配合顯示飛機位置以防碰撞,又稱“閃光燈”,通常在機身上下各裝一隻。防撞燈多採用電機旋轉式。一半外殼為反光器的白熾燈泡安裝在紅色濾光罩內。為提高可靠性,常裝有兩隻燈泡,由電動機傳動旋轉而形成閃光,每分鐘閃爍80~90次。
⑤探冰燈:裝於大中型飛機上,供機組人員檢查機翼前緣和發動機進氣口等部位的結冰情況。
此外,還有飛機之間或飛機與地面之間進行聯絡的各種信號燈、指示飛機內部各系統或機構工作狀態的指示燈。它們都帶有色濾光罩。紅色表示緊急或警告信號,白色、綠色或藍色供一般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