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背景
興起
民國75年5月間,在北投大肚路首次出現大規模民眾集體飆車活動,原經取締而沉寂了一陣子,又死灰復燃,且更加的猖狂。飆飆族最想飆車的黃金時段一般為天氣狀況良好的傍晚,周末假日前。飆飆族的黃金地段,只要是寬敞筆直的道路,都是飆車族的最愛。
背景因素
隨著汽車社會到來,駕駛人的平均年齡越來越輕,加上一些影視作品的影響,改裝跑車、飆車在一些年輕人眼中成了時尚、刺激的代名詞。在觀看F1比賽以及一些汽車廣告中,也充滿了“速度誘惑”,剎車剎得“吱吱”叫的驚險場面。受此影響,中國一些城市中已經有不少的“飆車族”,甚至還有了所謂的“競賽協會”。他們利用交警下班後,或是夜深人靜時,在街道上狂奔,時速都在120公里以上,給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帶來了直接的危害。他們“飆車”時不但左鑽右竄,還不停地摁喇叭、閃大燈,不少正常行駛的車不是猛打方向給這飆車“讓路”,就是急踩剎車,導致道路一片混亂。由於城市道路人多、車多、彎道多,不少交叉路口邊都種植了樹木、灌木綠化,以及豎有大型廣告牌等,都會影響駕駛人的視線,因而在城市裡“飆車”是十分危險的。
飆車行為不僅影響居民的生活品質,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這一切不只是為了追求刺激感。其實這背後有許多關於家庭,教育,社會風氣文化的問題值得探討。不過不論是何種背景原因,會參與飆車行為,行動,和個性多少有關,除了一般所說的:青少年多半血氣方剛之外,可以由參與的動機來看飆仔的個性特質。
動機分析
1、追求速度快感
2、和同儕一起覺的快樂
3、被聳恿而飆
4、好奇心而飆
5、為發泄情緒(找不到方法發泄情緒)
6、酒醉駕車
7、英雄主義的想法
8、為報仇而飆(強中自有強中手,不甘心輸給他人)
9、盲目跟從而飆(媒體過份的渲染,造成一股流行,進而有人效法)
概念界定
2012年,深圳市交警首次對飆車行為進行了細化,具有如下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飆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覆併線、頻繁穿插的;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駕車相互追趕、相互競速的;在高速公路上時速超過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濱河、濱海、北環大道等)上時速超過160公里、其它城市道路上時速超過100公里的;在道路上駕車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治理措施
飆車行為一直是各國打擊交通違法行為的重點。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也為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飆車行為,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將飆車的行為以刑罰規制。具體而言,在公路上飆車多次、或者一次超速特別嚴重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隱患的,即使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也應當判處相應的刑罰;對於在公路上飆車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在交通肇事罪基礎上加重處罰,或者規定為單獨的罪名,加大處罰力度。
一方面專門制定防範飆車行為的專門法規,規定凡是未經公安部門批准的飆車行為均屬於非法集結,從源頭上遏制地下飆車可能帶來的危害;鼓勵公眾舉報非法集結飆車線索,對組織者和非法集結者區別不同情節予以處罰;另一方面可通過對“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釋,將非法飆車行為納入該罪的規制之中,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非法飆車行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予以嚴懲不貸。只有得到立法的積極回響,依法懲戒與社會教育並舉,才能從根本上遏止非法飆車行為,保障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公平與和諧穩定。
飈車事件
飆車類案件是指行為人以尋求刺激或賭博競技為目的,駕駛機動車在城市主幹道或快速路上高速行駛、相互追逐競技的案件。對“飆車”行為的處罰具體來說有這么幾點,首先對行為人“飆車”沒有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認定為一般交通違法行為。其中,超速20%以上50%以下,處以警告或罰款100元,扣3分;超速 50%以上未達80%,罰款500元,並處吊銷駕證,超速達到或超過80%,罰款1500元,並處吊銷駕證。另外,對組織多人飆車,擾亂車站、港口、碼頭等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2009年5月7日晚八時許,譚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駕駛的改裝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車撞飛,後送120醫院後不治。有目擊者聲稱,譚卓被撞出大約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可能當場死亡。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但有網友發現肇事者QQ還在進行更新,因此質疑肇事者是否被及時拘捕。5月11日,杭州警方承認肇事者存在違法超速行為。另據杭州媒體報導,杭州市長稱該事件駭人聽聞要嚴懲。5月12日,杭州市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發表聲明對此事表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