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所謂“風聞奏事”,就是舉報人可以根據傳聞進行舉報,不必拿出真憑實據,也不署名。
出處
宋仁宗“發明”了“風聞奏事”的制度,也就是說諫官可以根據道聽途說來參奏大臣。此例一開,台諫官員與執政大臣勢如水火,而皇帝卻在一旁偷著樂。
南北朝期間,封建監察制度又有一項重大的發展變化,即,御史有權“風聞奏事”,又稱“聞風彈事”。《文獻通考》卷53,《職官考七》中的《御史台》條云:“故御史為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舊制,但聞風彈事,提綱而已。”注云:“舊例,御史台不受訴訟,有通辭狀者,立於台門候御史,御史竟往門外收采之,可彈者略其姓名,皆云:風聞訪知。”
記載
史書上有關御史台官僚風聞奏事的記載相當多。試舉數例。如《昭明文選》卷40“彈事”欄載南齊永明年間,御史中丞沈約彈劾王源與滿氏聯姻、受滿氏聘錢五萬事,即因“風聞”;《梁書·蕭穎達傳》,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虜將軍蕭穎達非法徵收生魚稅,亦根據“風聞”;《梁書·王亮傳》任劾奏尚書左丞范縝“附下訕上”,同出“風聞”;宋、齊、梁、陳諸朝,類似御史台官僚以風聞彈劾大臣的故事,屢見不鮮。北朝亦有類似御史風聞劾奏故事,如《北史·崔鑒傳》附《崔子樞》傳,崔子樞“因度支有受納風聞,為御史劾,遇赦免”。
據周一良先生《魏晉南北朝史札記》中《風聞奏事》條的考證,南北朝的御史風聞奏事,源於漢代的“三公謠言奏事”,東漢三公府掾及公卿均可以根據傳聞劾奏刺史二千石官僚,稱為“謠言奏事”,至南北朝乃成為御史的特殊權力。
御史風聞奏事,並不是不加核對。從有關南北朝史籍所載風聞奏事的事例來看,有的僅是風聞,未述核實情況;有的是由御史台自行核實後方才奏劾的。如前述南齊御史中丞沈約彈劾王源,雖由風聞,但上書時已“攝(傳喚)媒人劉嗣之到台辨問”核實,並且在上書中說明,核實材料“與風聞雷同”;梁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虜將軍蕭穎達非法收生魚稅事,其上書中云:
“臣聞貧觀所取,窮視不為。在於布衣,窮居介然之行,尚可以激貪厲俗,惇此薄夫;況乎伐冰之家,爭雞豚之利;衣繡之士,受賈人之服。(這段話是公文的開頭語,意謂身為平民的士人,亦應介然自愛,為百姓做出榜樣,何況當官的人,豈能爭利於市?以下才是彈劾正文)風聞征虜將軍臣蕭穎達啟乞魚軍稅,輒攝穎達宅督彭難當到台辨問。列稱‘尋生魚典稅,先本是鄧僧琰啟乞,限訖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穎達,於時謂非新立,仍啟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許登稅,與史法論一年收值五十萬’。如其列狀,則與風聞符同,穎達即主(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