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六章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適用範圍
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若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或執行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出談簽意向。預約定價適用於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如果企業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類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於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
預約定價安排期滿後自動失效。如企業需要續簽的,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並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說明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相關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並且一直遵守該預約定價安排中的各項條款和約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續簽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續簽答覆書》。稅務機關應審核、評估企業的續簽申請資料,與企業協商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並按雙方商定的續簽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與企業完成續簽工作。
要求
1、自主進行在預約定價安排正式談判後和預約定價安排簽訂前,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暫停、終止談判。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經締約各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可暫停、終止談判。終止談判的,雙方應將談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資料退還給對方。
2、保密義務
稅務機關與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正式談簽、審核、分析等全過程中所獲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稅務機關和企業每次會談,均應對會談內容進行書面記錄,同時載明每次會談時相互提供資料的份數和內容,並由雙方主談人員簽字或蓋章。
3、豁免
稅務機關與企業不能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稅務機關在會談、協商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企業的提議、推理、觀念和判斷等非事實性信息,不得用於以後對該預約定價安排涉及交易行為的稅務調查。
流程
2009年1月8日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實務操作程式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辦法規定,我國預約定價實施程式包括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監控執行等環節。難點
預約定價制度更是需要稅企雙方的高度配合,增加了實施難度,具體來講: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範圍有限。從我國當前的實踐來看,首先,此安排只有在雙邊或多邊協定中方顯優勢;其次,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程式複雜,一方面要企業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從成本和效率角度上來說,可能只有大中型以上的跨國公司才會適用此安排。
2、稅企雙方對轉讓定價方法的使用無統一標準,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企業在對其自身的功能和風險分析之後,按其承擔的功能和風險,尋找可比企業,使用的在預約定價期間的轉讓定價方法並不一定被稅務機關認可。如果仍採用傳統方法來判斷關聯企業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則,則APA將無法擺脫傳統方法的根本缺陷。
3、實踐中價格難以確定。因正常交易的貨物品質、生產經營時間、地點、條件、環境等因素不同,價格不同,要確定一個使征納雙方及不同徵稅機關共同接受的正常交易價格困難很大,故而推行預約定價進程緩慢。
4、稅務機關對預約定價監控管理時,要對其中列明的轉讓定價方法進行分析,以判斷其是否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是否合理。但是,在進行分析時應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目前尚未有統一的標準,這將使此安排推廣時難度增大。另外,需要稅務機關的事後監督、檢查,對管理手段和水平要求較高,大多數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對這方面要求難以滿足。
5、資料提供並非順利。當需要裁定哪些信息或事實是相關聯的時候,納稅人因為沒有法律的保護,就可能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更多在正常情況下是保密的資料,而且所有資料都是當期交易或交易前的資料,因此從納稅人的觀點來看就更為敏感。同樣,如果一個試行中的預約定價協定因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放棄,納稅人則可能遭受巨大損失,而且在任何可能導致的訴訟中喪失優勢。
6、預約定價安排可能涉及一些潛在問題。很多跨國企業在中國投資,是因為看重中國廣闊的市場。他們在中國的子公司在品牌本地化的過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可以說很多子公司通過自身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形成了行銷無形資產。但在一些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過程中,集團公司往往淡化子公司這方面的功能,只承認子公司承擔了分銷功能,只能給該子公司分配承擔分銷功能所能獲得的基礎利潤,這有可能不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