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通常有一級政權,有一級財政、每級財政都按預算年度建立總預算。我國預算體系的構建與政權結構的變化是保持一致的。我國的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兩部分組成,而地方預算又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縣(自治縣、市)預算和鄉鎮預算。個別大省或自治區在較大的城市或自治區增設一級預算。
內容
預算體系的內容:
預算體系是若干有機聯繫的預算指標(項目)群體,它具體包括:(1)銷售預算;(2)材料採購預算;(3)生產預算;(4)銷售成本預算;(5)附加值預算;(6)期末庫存預算;(7)應收帳款預算;(8)費用預算;(9)現金收入預算;(10)現金支出預算;(11)資本預算;(12)現金(流量)收支總預算;(13)預計損益表;(14)預計資產負債表。在編制預算時各項目、分公司、產業集團公司和集團總部必須嚴格按上述預算指標編制,並最終形成上述(12)、(13)、(14)表。
重要地位
預算體系的重要地位:
預算體系在預算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預算法產生、存續的前提和基礎。首先預算體系的建立,確立了預算法律關係的主體,以及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確立了預算法律主體的職權與職責,而預算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和職權職責關係,正是為預算法提供了具體的立法內容;第三預算體系的建立,確立了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和決算等一系列秩序,而這些秩序也需要用預算法加以規定,使它成為法定的程式,同時,也成為預算法內容的一部分。因此我國預算法在總則最先全面地對我國的預算體系做出了規定,而後才在其他各章節中規定了預算法的其他主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