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契約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契約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008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7題選項A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說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快速區分3個“履行抗辯權”:
1.順序履行抗辯權—— “對”先履行人的抗辯權;
(該抗辯權的行使主體都是後履行義務人,行使對象都是 先履行義務人;有的人稱其為“先履行抗辯權”,有的人稱其為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回事;)
2.
不安抗辯權——“對”後履行人的抗辯權;
3.
同時履行抗辯權—— 任一方“對”其對方 都可以行使;
成立要件
根據契約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契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在這裡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效力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順序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順序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