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轄區文化、旅遊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組織並監督實施。(二)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
(三)擬訂文化產業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實施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區級公共文化設施。
(四)管理文化市場,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事業,負責文物管理和保護等有關工作。
(六)指導藝術教育工作,統籌規劃文化藝術、圖書資料和文物專門人才的培養,指導文化藝術、文物、圖書資料和藝術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負責對外文化交流工作。
(七)管理、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籍保護工作;組織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申報工作;
(八)負責區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和區“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組織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規章的草擬工作;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轄區新聞出版行業和著作權管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產業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協調、服務新聞出版行業的發展。
(十)會同有關部門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指導區印刷技術協會開展工作;指導著作權行業中介機構的工作,行使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十一)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和開發建設,協調重點景區宣傳和較大的促銷活動,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組織實施旅遊景區(點)、度假區及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指導和監督旅遊飯店及旅遊設施的質量規範和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做好出國旅遊、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它境外旅遊的規範管理。
(十四)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十五)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文廣新局、市旅遊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文化新聞出版局(區著作權局、區旅遊局)設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擬訂全區文化事業、旅遊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文化、旅遊設施建設;指導和聯繫旅遊行業社團工作;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和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人事、財務、調研、信息、提案、檔案、信訪、文化旅遊統計、安全保衛、維穩等工作;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文物事業;管理文化、文物事業經費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房產等工作。
(二)文化市場辦公室(新聞出版辦公室、區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調研文化市場動態,參與制定相應的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文化市場,研究文化市場和音像市場發展動態;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稽查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辦理營業性藝術表演團體,文藝演出經紀機構和區外藝術團(隊)來區演出的審批業務;辦理演出場所、娛樂場所、美術品經營的審批業務;負責擬定社會文化管理的措施和規定,協調社會文化管理有關工作;負責音像製品的零售、出租和錄像放映的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組織轄區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規章的草擬工作;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新聞出版行業和著作權管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產業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協調、服務新聞出版行業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指導區印刷技術協會、著作權行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行使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許可權;承擔區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區“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