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學
第二條 國中、國小應按照就近免試的原則,招收本校服務區內年滿6歲的兒童入學。國小畢業後按就近入學原則升入國中。盲、聾啞、弱智殘疾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入學。條件暫不具備的國小,經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招生年齡可以暫時推遲7周歲。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始前達到實足年齡為準。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國中、國小,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四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情況,劃分所轄國小的服務區,制定設班計畫,並及時進行巨觀調控。
第五條 兒童少年接收國中、國小教育的在校年齡,正常兒童少年6---15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和因緩學、休學或其他特殊情況延誤的兒童少年可放寬至17周歲。
第六條 錄取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和統一編號。嚴禁將學生作為無學籍學生和編外生。國小、國中新生花名冊,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跳級的學生名冊),統計表等報我局備案。
第七條 中度(偏重)弱智、重度弱智、行動能力和控制能力極差、患有嚴重傳染病等兒童少年,可以緩學。極重度弱智(白痴)、完全喪失行動能力、患有無法醫治的對人體有毀滅性危害的嚴重傳染等兒童少年可以免學。
第八條 需緩學和免學的兒童少年,必須辦理緩、免學手續。其程式是: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到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進行檢查鑑定並出具證明,報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鄉人民政府審批。凡準予緩學或免學的兒童少年必須發給緩學或免學證。
緩學最長限為一年,緩學期滿立即入為。緩學期滿需繼續緩學或免學者,必須重新申請、鑑定、審批。
第二章 辦學規模
第九條 國中、國小採用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成應為單式,人口分布特別疏散的地方也可以採用複式。
教學班級學額應在45人以下,人口高度密集的地方最高學額不得超過55人。因特殊情況班級學額需突破55人的,學校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國小辦學規模,城鎮各年級以2—4個平行教學班為宜,農村完全國小和高級國小各年級以1—3個平行教學班為宜,農村初級國小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班。國小最大辦學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個教學班。
城鎮國小原則上應為完全國小;農村鄉鎮辦中心完全國小,聯村辦完全國小或高級國小,村級國小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第三章 轉 學
第十一條 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須轉學者,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因本人或家長重要隱私,或生命受到嚴重,憑法務部門證明,可酌情準予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必須辦理轉學手續。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必須由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書,將申請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工作調動的調令、新遷入的戶口本或法務部門證明(因穩私和受威脅轉學者)等經轉入學校同意,並開具接收以後,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出轉學證書,同時應開具“轉學聯繫單”;學生持“轉學聯繫單”經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提出安置意見;在讀學校則開出“轉學證”,並清理出學生的學籍資料、學生手冊交學生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原則上不在學期中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 凡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學額的班級,原則上不再接收轉學,教育主管部門應按相對就近的原則,妥善安置轉學學生。
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不得接收非正常轉學或沒有規定轉學手續的學生,不得無故拒絕正常轉出學生,不得將轉學插班考試成績作為轉學升降級的依據。
第十四條 學生就近入學和轉學,必須憑本人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戶籍在一起,且戶籍與父母常年居住的地方一致的戶口本。學生的戶籍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戶籍不在一起,應遷回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戶籍在地;學生的戶籍與父母常年居住地不一致,戶口本可作為戶籍所在縣級行政區內義務教育服務對象的依據,入學以父母常年居住的地方住址為準。
第四章 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任意休學。學生因病(傷)無法堅持在校學習,需持市級以上醫院病(傷)情診斷證明。由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主任和校長分別簽署審核意見,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無論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與否,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應令其休學。
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需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準予休學。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一次準予的最長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應按上述要求辦理續休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要求提早復學,學校要及時批准,並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因患嚴重傳染病休學的學生,其復學按縣級以上醫院或專業醫院的病癒證明,方可批准復學。
學生休學時間未超過三個月,復學後仍回原班級就讀,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五章 借讀
第十七條 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況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學生,由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寫出書面報告,並附具有關證明,經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鄉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予借讀。
借讀學生的入學,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統一安置。
第六章 升級
第十八條 學校應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學生學完規定課程,應予升級。
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經本人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有語文、數學任課教師和其他學科三科以上任課教師推薦,學校組織測試,成績合格者,可準予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跳級手續原則上在新學年始業前辦理,學期中不準跳級。由國小直接跳級進入國中,必須由中學組織測試,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義務教育階段各年級不準留級。
第七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對表現突出、成績優異的學生應予以獎勵。思想品德評價良好以上、各科成績及格且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達合格標準良好以上等第的學生,應給予“三好學生”稱號。特別優秀的校級“三好學生”,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亦予以表彰。
學生在某些方面表現突出,或在各項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學校可給予單項獎勵。
校級以上獎勵均應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條 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要堅持正面教育,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不得開除學生,一般不處分學生。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酌情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警告處分由教導(政教)主任批准,嚴重警告處分由校長批准,記過處分由校務會研究決定。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銷處分。
凡給予記過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從學生檔案中取出。各項處分決定和撤銷處分決定均應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允許將有缺點錯誤的學生進行停課檢查,不允許勒令有缺點錯誤的學生轉學或休學,不允許體罰或變相體罰有缺點錯誤的學生。
對於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學校應為他們接受教育創造條件,他們復學或升學不受歧視。
第八章 畢(結)業
第二十二條 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修完規定課程,思想品德評價、文化課畢業考試(含補考)成績、體育合格標準三項達及(合)格以上標準者,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修完規定課程,上述三項成績中有一項以上未達到及(合)格標準者,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修業年限已滿當地政府規定的初等義務教育年限,但未修完國小、國中課程,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我局定點監督印製,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學校驗印頒發。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堅持標準,嚴格把關,作好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的發放工作,不準弄虛作假,不得無故扣發學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未修完義務教育規定年限不得退學。對學期初末按時報到註冊或學期中無故曠課的學生,自報到之日或曠課之日第一天算起,3天內學校要找到學生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責令學生迅速到校就讀;5天內仍不到校就讀,學校應向學生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報告,由當地人民政府以及基層組織採取措施,促使學生就讀。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籍管理,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職責、要求辦事,建立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制度,及時收集、統計各項學籍資料、數據並逐級上報。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內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基礎教育機構歸口管理。市內原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