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有度第六

韓非子·有度第六

《韓非子·有度第六》是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韓非的作品,作者把“奉法”作為治亂興亡的關鍵,用一系列的歷史事件,申述了“因法數,審賞罰”、“奉公法,廢私術”對於治理國家的重要作用。文中提出的“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的思想,與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觀念正好相反,體現了積極進步的歷史意義。

作品原文一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莊王1並國二十六,開地三千里;莊王之氓2社稷也,而荊以亡。齊桓公3並國三十,啟4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燕襄王5以河為境,以薊6為國,襲涿、方城,殘齊,平中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7攻趙救燕,取地河東;攻盡陶、魏之地;加兵於齊,私平陸之都;攻韓拔管,勝於淇下;睢陽之事,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荊軍破;兵四布於天下,威行於冠帶之國;安厘死而魏以亡。故有荊莊、齊桓公,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則燕、魏可以強。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注釋

1.荊莊王:即楚莊王,春秋時期五霸之一。
2.氓:《詩·衛風·氓》:“氓之蚩蚩,抱布貿絲。”《管子·八觀》:“氓家無積而衣服修。”《戰國策·秦策》:“而不憂民氓。”《孟子·滕文公上》:“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為氓。”《淮南子·脩務》:“以寬民氓。”《說文》:“氓,民也。”古代稱外來的百姓為氓,這裡用為百姓之意。
3.齊桓公:春秋時齊國國君,姓姜,名小白。公元前685~643年在位。春秋時期著名的五霸之一。《孟子·梁惠王上》:“齊桓、晉文之事,可得聞乎?”《荀子·仲尼》:“齊桓,五伯之盛者也。”
4.啟:《詩·大雅·皇矣》:“啟之辟之,其檉其椐。”《左傳·隱公元年》:“公將啟之。”《左傳·僖公二十年》:“凡啟塞從時。”《論語·述而》:“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論語·泰伯》:“啟予足!啟予手!”《國語·晉語一》:“疆埸無主,則啟戒心。”《儀禮·士虞禮》:“啟戶。”這裡用為打開之意。
5.燕襄王:即燕昭王,戰國時期燕國君主。
6.薊:(jì季)古地名。燕國的都城。在今北京城西南部。
7.魏安釐王:名圉,戰國時期魏國君主。

譯文

一個國家沒有永久不變的強盛,也沒有永久不變的衰弱。奉行法度的君主強,那么國家就強;奉行法度的君主弱,那么國家就弱。楚莊王吞併了二十六個國家,開拓了三千里疆土,莊王的百姓組成社稷後,楚國也就滅亡了。齊桓公吞併了三十個國家,擴展了三千里領土,桓公的百姓組成社稷後,齊國也就滅亡了。燕襄王把黃河作為國境,把薊作為國都,襲擊涿州、方城,攻占了齊國的一部分,平定了中山國,有燕人的國家就受到重視,沒有燕人的國家就受到輕視;襄王的百姓組成社稷後,燕國也就滅亡了。
魏安釐王攻打趙國救援燕國,在黃河以東奪取了土地,又攻打定陶、衛國之地;又對齊國用兵,把平陸占為己有,攻打韓國占領管地,在淇水邊大獲全勝;在睢陽發生的魏、楚戰事中,楚軍疲憊而退走;在上蔡和召陵戰事中,楚軍被打敗;魏兵遍布天下,在衣冠楚楚的禮儀之國耀武揚威;安釐王死後魏國就滅亡了。所以有了楚莊王、齊桓公,那么楚國、齊國就可以稱霸;有了燕襄王、魏安釐王,那么燕國、魏國就可以強大。如今都亡國的,就是他們這些群臣官吏專心去乾混亂的勾當而不去做治理國家的事。他們這些國家衰弱了,他們又丟掉國法在外營私舞弊,這實在是背負著柴草去救火,國家的混亂衰弱就更嚴重了。

淺析

有度,就是有法度。其實法度不論哪個國家都有,關鍵是掌握法度的人。所以韓非舉了上面幾個例子,就是想說明,誰真正掌握住法度,誰就能強大。韓非在這裡把“依法治理”看得高於一切,確實,在春秋戰國時期,混亂了數百年的中原大地,不依靠法治,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生存下去。周朝傳下來的淳厚的民風民俗,被膨脹的、畸形發展的私有制沖得一塌糊塗。失去了行為規範的人們只顧著眼前利益而不知道應該怎樣行為。所以韓非認為,只有以法治國,用法來約束人們的社會行為,國家才能做到強大。

作品原文二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1;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奸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壹至主之廷;百利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2,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讎3法則可也。

注釋

1.比周:《荀子·儒效》:“故曰:貴名不可以比周爭也,不可以誇誕有也,不可以勢重脅也,必將誠此然後就也。”《荀子·臣道》:“上不忠乎君,下善取譽乎民,不恤公道通義,朋黨比周,以環主圖私為務,是篡臣者也。”這裡用為結黨營私之意。
2.弊:通“蔽”。《周禮·大宰》:“八曰官計以弊邦治。”《周禮·司寇》:“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老子·四十五章》:“大成若缺,其用不弊。”《韓非子·難一》:“見知不悖於前,賞罰不弊於後。”這裡用為遮蓋、遮擋之意。
3.讎:《韓非子·有度》陳奇猷集釋:“讎,猶用也……讎法,謂用法也。”《呂氏春秋·義賞》:“久興而不息,民之讎之若性。”高誘註:“讎,用也。”這裡用為“用”之意。

譯文

所以在當今這個時代,能去除以權謀私而追求公道法則的國家,人民安定而國家得到治理;能去除私利行為而行為於公道法則的國家,就會兵強而使敵人衰弱。所以審查得失有法度的君主能凌駕在群臣之上,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詐虛偽的手段欺騙;審查得失有權衡的君主聽取遠方的事情,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天下的輕重來欺騙了。如今如果根據聲譽來提拔人才,那么臣下就會背離君主而在下面緊密勾結;如果以朋黨關係來推舉官吏,那么臣民就會致力於勾結拉攏而不根據法度求得任用。所以官吏們失去能力國家就會混亂。以聲譽來獎賞,以毀譽來懲罰,那么喜好獎賞厭惡懲罰的人,就會拋棄公正的法度,玩弄陰謀手段,結黨營私互相吹捧。他們不顧君主的利益在外私交,進用他們的黨羽,那么下級為上級著想和盡力的地方也就少了。
交結廣泛、黨羽眾多,在朝廷內外結成朋黨,雖然他們犯了大錯,但為他們掩蔽罪責的人也多。所以忠臣在無罪的情況下也遭受危難與死亡,而奸臣卻在無功的情況下得到利益。忠臣之所以遭受到危難與死亡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有罪,那么賢良的臣子就會潛伏退隱了;奸邪的臣子得到利益並不是因為有功勞,那么奸臣就會得到進取。這就是滅亡的根本。像這樣,那么群臣就會廢棄法度而行私權,輕視公正法度了。屢次登門拜訪能臣家門,一次也不到君主的朝廷上;百般考慮私家利益,一點也不為君主國家圖謀。這樣的下屬雖然多,他們並不尊重君主;各種官員雖然都具備了,也不是能擔當國家大事的人。雖然君主有君主的名義,而實際上卻是託附於群臣私門。所以我說:喪失了國家政權的朝廷上沒有臣子。
朝廷上沒有臣子,並不是說朝廷衰落;而是指臣下致力於互相發家致富,不致力於國家富裕;大臣致力於互相推崇,而不致力於尊重君主;小臣拿著俸祿去供養私下結交的黨徒,而不把官職當回事。之所以造成這樣的情況,是由於君主在上不能以法為決斷,而是任由臣下去處理事情。所以明智的君主使用法度來選擇人才,不憑自己的主觀意志來選拔;使用法度來衡量功勞,不憑自己的感覺來估量。有才能的人不會被埋沒,失敗的人不能得到粉飾,徒有虛名的人不能得到進取,被非議者不會被降職和罷官,那么群臣之間就能明白辨別而且容易治理,所以君主使用法度就可以了。

淺析

本節韓非繼續論述法度問題,確實,在選拔任用人才的問題上,不能僅憑自己的感覺,而要用一定的法度。用規定的法度來衡量人才,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平地使用人才,才能使各級官員各司其職,為國家著想。

作品原文三

賢者之為人臣,北面委質,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制之。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脩頭,下以脩足;輕暖寒熱,不得不救入;鏌鋣傅體,不敢弗搏。無私賢哲之臣,無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里之戚。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臣不謂廉。詐說逆法,倍主強諫,臣不謂忠。 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離俗隱居,而以作非上,臣不謂義。外使諸侯,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卑主之名以顯其身,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無或作惡,從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

注釋

1.質:《左傳·隱公三年》:“故周鄭交質。”《左傳·昭公二十年》:“以三公子為質。”《管子·山權數》:“請以寶為質於子,以假子之邑粟。”《戰國策·趙策》:“必以長安君為質,兵乃出。”《荀子·大略》:“錯質之臣不息雞豚,冢卿不修幣。”這裡用為抵押品或人質之意。
2.鏌鋣:古代利劍名。《呂氏春秋·察今》:“不期乎鏌鋣。”這裡泛指利劍。
3.傅:《小爾雅》:“傅,近也。”《考工記·廬人》:“重欲傅人。”這裡用為靠近、迫近之意。
4.戚:(qi戚)通“戚”。《小黃門譙敏碑》:“寮朋親戚,莫不失聲。”《北海淳于長夏承碑》:“君之群戚,並時繁祉。”這裡用為親戚之意。
5.倍:後作“背”。《禮記·大學》:“而民不倍。”《禮記·中庸》:是故居上不驕,為下不倍。”《管子·任法》:“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大臣者,危主也。”《孟子·滕文公上》:“子之兄弟,事之數十年;師死,而遂倍之。”《荀子·仲尼》:“主疏遠之,則全一而不倍。”《荀子·大略》:“教而不稱師謂之倍。”《史記·項羽本紀》:“願伯具言臣之不敢倍德也。”《漢書·賈誼傳》:“無倍畔之心。”這裡用為背棄,背叛之意。
6.陂:《國語·越語》:“故濱於東海之陂。”《漢書·禮樂志》:“騰雨師,灑路陂。”這裡用為邊際、旁邊之意。
7.簡:通“諫”。《詩·周頌·執競》:“降福簡簡,威儀反反。既醉既飽,福祿來反。”《左傳·成公八年》:“猶之未遠,是用大簡。”《論語·堯曰》:“帝臣不蔽,簡在帝心!”這裡用為諫諍,直言規勸之意。
8.或:通“惑”。《管子·回稱》:“擅創為令,迷或其君。”《墨子·備蛾傳》:“夜半,而城上四面鼓譟,敵人必或。”《孟子·告子上》:“無或乎王之不智也。雖有天下易生之物也。”《大戴禮記·曾子制言》:“貧賤吾恐其或失也。”《漢書·霍去病傳》:“別從東道,或失道。”《鹽鐵論·錯幣》:“買則失實,賣則失理,其疑或滋益甚。”這裡用為迷惑之意。

譯文

賢良的人出任官吏,只要決心侍奉君主,就不會再生二心;在朝廷任職,不敢因為職位低下而抱怨,在軍隊服役,不敢因為有危難而推辭;順從君上的作為,遵從君主的法令,虛心地等待君主的命令而沒有任何的褒貶。所以有嘴巴不為自己說話,有眼睛不為自己察看,而是完全由君主控制著。做官的人,就像人的手一樣,在上面要保護頭部,在下面要防備腳部。無論是清涼、溫暖、寒冷、炙熱,不得不解救時,需要手探入其中;利劍迫近身體,雙手不敢不立刻與之搏鬥。君主不偏私有賢德之人,也不偏私有才能的人,所以民眾不會跨越鄉界去交遊,也沒有一百里以外的親戚。富貴的人、貧賤的人各守本分,愚笨的人、聰明的人各司其職,這是治理國家最高的境界。現在那些輕視爵位俸祿、隨便地離去、週遊各國以選擇他所要侍奉的君主的,我不認為是“廉”。話說得漂亮卻悖逆法律、違背君主的心意而固執地進諫,我不稱其為“忠”。
施行恩惠以收攬人心、博取聲名,我不認為是“仁”。遠離俗世而隱居,用這種行為來非議君主,我不認為是“義”。向外出使諸侯列國,在內耗費國家的財用,等到他的國家出現危難的時刻來威脅他的君主,說:“邦交非我不能親和,仇怨非我不能解除。”君主便相信他的話,把國家事務交給他們去處理,降低君主的聲名來抬高自己,損害國家的利益來讓其私家獲利,我不認為這是“智”。以上這些事物,是亂世產生的學說,是先王的法令所禁止的。先王的法令規定:“大臣不能利用威權濫施刑罰,也不能擅做善事以獲取利益,要遵從君王的旨意;不要從私意出發憎惡人,要遵從君王的正道。”古代治平之世的民眾,奉行公法,摒棄邪術,一心一意遵奉君主,做好準備等待朝廷的任用。

淺析

本節緊接上節,韓非在論述了用法的標準來衡量人才後,又論述了賢臣的標準。韓非提到的這些人,在《論語》里孔子都提到過、批評過,象陳文子、晏子等人,這些人,從表面一看,很象忠誠、廉潔、仁愛、有智慧的人,但實際上他們卻是大投機人,為了自己的名譽、地位,什麼都可以乾出來。所以,韓非認為,賢臣的標準就是全身心為君主服務,當好君主的左膀右臂。這種說法顯然不對,一個賢臣遇到一個昏庸糊塗的君主,他也賢不起來。因為昏庸糊塗的君主只會使用那些投機小人,他根本不知道賢臣是什麼樣的,他只覺得某些人一天到晚進諫,很討厭。鳳凰既然可以擇木而棲,賢臣也會擇主而居。所以,認識人才,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情。

作品原文四

原文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先王之所守要1,故法省而不侵,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2其佞3,奸邪無所依。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4,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也。

注釋

1.要:古同“約”。《荀子·正論》:“封內,甸服;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這裡用為約言之意。以明誓的方式就某事作出莊嚴的承諾或表示某種決心。亦指所訂立的誓約、盟約。
2.關:(guān官)通“貫”。《禮記·雜記下》:“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轉輠者。”漢王充《論衡·程材》:“《春秋》五經,義相關穿。”《漢書·司馬遷傳》:“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漢書·王嘉傳》:“大臣括髮關械、裸躬受笞。”這裡用為貫通、貫穿之意。
3.佞:(ning寧)《書·呂刑》:“非佞折獄,惟良折獄。”《論語·公冶長》:“雍也仁而不佞。”《國語·晉語》:“佞之見佞,果喪其田。”《荀子·脩身》:“佞兌而不曲。”《史記·周本紀》:“為人佞巧。”《廣雅》:“佞,巧也。”《說文》:“佞,巧諂高材也。”這裡用為花言巧語之意。
4.郎中:(láng狼) 郎,古廊字。原指宮殿廷廊,置侍衛人員所在。官名。戰國始置。帝王侍從官侍郎、中郎、郎中等的通稱。其職責原為護衛陪從、隨時建議,備顧問差遣等侍從之職。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如:郎官(郎中及員外郎的泛稱);郎中(郎官。漢代稱中郎、侍郎、郎中為郎官,掌星宿之職);郎將(官名);郎署(宿衛官的官署)。《後漢書·桓帝紀》註:“郎官,謂三中郎將下之屬官也。”

譯文

作為人的領導人如果親自去審察百官,那么時間就會不夠,精力也會不足。而且上級用眼睛觀察,那么下面就會打扮外觀;上級用耳朵,那么下級就會花言巧語;上級用思慮,那么下級就會用頭緒紛繁的言辭。古代君王認為用這三樣是不足的,所以不依靠自己的判斷而依靠法數、審查賞罰。
先王之所以遵守盟約,所以法律簡單而且誰都不會侵犯法律,所以能獨自控制天下,再聰明的人也用不上欺詐,再陰險暴躁的人也不能貫穿他們的花言巧語,奸邪之人就沒有依靠了。即使遠在千里之外,也不敢改變言辭;即使有勢力在郎中官那裡,也不敢掩蓋善事而粉飾壞人;朝廷下的群臣百官,都直接聚集微薄的力量獻給君主,不敢互相逾越職守。所以君主要治理的事不足用一天時間而且還有空閒,這就是上級運用權勢才這樣的。

淺析

韓非在這一節就講到了誠信問題,誰是賢臣?誰是佞臣?到底是很難掌握的!所以古代君王就使用誓約、盟約的辦法,你說你幹得好?行!立下軍令狀,最後來看事情怎么樣,好則獎賞,壞了就懲罰。就這樣簡單!所以,領導人不必去管誰是賢臣,誰是佞臣,誰是小人,只要能幹事,就是能臣。這就是現代講的量才使用。

作品原文五

原文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法,所以凌1過游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貸2錯3,制不共門。威、制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能勝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斫,準夷4而高科5削,權衡縣6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7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8,絀9羨10齊11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屬12官威13民,退淫14殆15,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16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17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注釋

1.凌:假借為“夌”。屈原《國殤》:“終剛強兮不可凌。”《韓非子·初見秦第一》:“中以凌三晉。”本意為侵犯,這裡用為打擊之意。
2.貸:(dà帶)《舊唐書·王世充傳》:“有系獄者,皆撓法貸減。”《宋史·刑法志》:“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明高啟《鳧藻集》:“今姑貸汝。”這裡用為饒恕、寬恕之意。
3.錯:通“措”。《易·序卦》:“禮義有所錯。”《禮記·仲尼燕居》:“君子明於禮樂,舉而錯之而已。”《荀子·榮辱》:“則君子注錯之當,而小人注錯之過也。”《荀子·大略》:“錯質之臣不息雞豚,冢卿不修幣。”《洪武正韻·暮韻》:“錯,同措。”清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豫部》:“錯,假借為措。”這裡用為舉措之意。
4.夷:《詩·召南·草蟲》:“我心則夷。”《詩·鄭風·風雨》:“雲胡不夷?”《詩·大雅·桑柔》:“亂生不夷,靡囯不泯。”《詩·大雅·皇矣》:“帝遷明德,串夷載路。”《詩·大雅·召》:“實靖夷我邦。”《左傳·成公十六年》:“將塞井夷灶而為行也。”《楚辭·九懷》:“羨餘術兮可夷。”《呂氏春秋·似順》:“往而夷夫。”本意為平和、平易,這裡用為平準之意。
5.科:通“窠”。《易·說卦》:“其於木也,為科上槁。”《孟子·離婁下》:“盈科而後進。”《孟子·盡心上》:“流水之為物也,不盈科不行。”這裡用為坎、坑之意。
6.縣:古通“懸”。《詩·魏風·伐檀》:“不狩不獵,胡瞻爾庭有縣鶉兮?”《國語·晉語》:“驪姬請使申,處曲沃以速縣。”《禮記·檀弓》:“縣棺而封。”《荀子·解蔽》:“桀死於鬲山,紂縣於赤旆。”《淮南子·本經》:“縣聯房植。”《說文》:“縣,系也。從系,持縣會意。”這裡用為懸掛、倒懸之意。
7.阿:《國語·周語》:“弗諫而阿之。”《禮記·月令》:“是察阿黨。”《楚辭·逢紛》:“行叩誠而不阿兮。”《呂氏春秋·長見》:“阿鄭君之心。”這裡用為曲從、迎合之意。
8.繆:(miù謬)通“樛”。《禮記·檀弓下》:“其妻魯人也,衣衰而繆致。”《荀子·解蔽》:“妒繆於道,而人誘其所迨也。”《漢書·外戚傳下》:“即自繆死。”這裡用為絞結之意。
9.絀:(chu出)通“黜”。《禮記·王制》:“不孝者,君絀以爵。”《荀子·不苟》:“君子能則寬容易直以開道人,不能則恭敬繜絀以畏事人。”《荀子·非相》:“與世偃仰、緩急、嬴絀。”《荀子·成相》:“展禽三絀,春申道綴,基畢輸。”《荀子·堯問》:“仁者絀約,天下冥冥,行全刺之。”《史記·老子列傳》:“世子學老子者則絀儒學,儒學亦絀老子。”《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屈平既絀,其後秦欲伐齊,齊與楚從親。”這裡用為貶退之意。
10.羨:《詩·小雅·十月之交》:“四方有羨,我獨居憂。”《詩·大雅·皇矣》:“帝謂文王,無然畔援,無然歆羨。”《淮南子·說林訓》:“臨河而羨魚,不如歸家織網。”《說文》:“羨,貪慾也。”《廣韻》:“羨,貪慕也。”《字林》:“慕欲曰羨。”這裡用為貪慕之意。
11.齊:《周禮·亨人》:“以給水火之齊。”《禮記·學記》:“大時不齊。”《楚辭·屈原·涉江》:“與日月齊光。”《荀子·王霸》:“所聞所見,誠以齊矣。”這裡用為同等,相等之意。
12.屬:《詩·小雅·角弓》:“君子有徽猷,小人與屬。”《荀子·禮論》:“天子之喪,動四海,屬諸侯。”《史記·屈原賈生列傳》:“亡國破家相隨屬。”《史記·魏公子列傳》:“冠蓋相屬。”《水經注·江水》:“常有高猿長嘯,屬引淒異。”這裡用為連線之意。
13.威:《易·家人·上九》:“有孚,威如,終,吉。”《易·大有·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詩·小雅·采芑》:“征伐玁狁,蠻荊來威。”《詩·周頌·有容》:“既有淫威,降福孔夷。”毛傳:“威,則。”鄭玄箋:“既有大則,謂用殷正朔行其禮樂,如天子也。”《老子·第七十二章》:“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爾雅·釋言》:“威,則也。”郭璞註:“威儀可法則。”這裡用為“法則”之意。
14.淫:《書·大禹謨》:“罔淫于樂。”孔傳:“淫,過也。”《左傳·隱公三年》:“驕奢淫泆。”孔穎達疏:“淫,謂耆欲過度。”《論語·八佾》:“子曰:‘關雎,樂而不淫,哀而不傷。’”《詩·關雎序》:“不淫其色。”孔穎達疏:“淫者,過也,過其度量謂之為淫。”《禮記·王制》:“齊八政以防淫。”孔穎達疏:“淫,謂過奢侈。”《孟子·滕文公下》:“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荀子·不苟》:“小心則淫而傾。”《荀子·富國》:“或佚或樂,或劬或勞,非特以為淫泰誇麗之聲。”《韓非子·愛臣》:“赦死宥刑,是謂威淫。”這裡用為過度之意。
15.殆:假借為“怠”。《詩·商頌·玄鳥》:“受命不殆。”《左傳·昭公五年》:“滋敝邑休殆。”這裡用為懶惰之意。
16.易:《易·繫辭下》:“易者使傾。”《莊子·應帝王》:“是於聖人也,胥易技兿。”《禮記·樂記》:“易慢之心入之矣。”《漢書·王嘉傳》:“吏民慢易之。”《韓非子·五蠹》:“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這裡用為輕視之意。含有“不以為意”的意思。
17.貴:《老子·十三章》:“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國語·晉語》:“貴貨而賤土。”《禮記·中庸》:“去讒遠色,賤貨而貴德。”《荀子·大略》:“貴貴、尊尊、賢賢、老老、長長,義之倫也。”《荀子·宥坐》:“因麗節文,非無良材也,蓋曰貴文也。”《呂氏春秋·察今》:“有道之士,貴以近知遠,以今知古,以所見知所不見。”《韓非子·初見秦》:“而民為之者,是貴奮死也。”《商君書·畫策》:“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這裡用為崇尚、重視之意。

譯文

所謂為人臣子侵害他的領導人,就象地形起伏一樣,逐漸地變化下去,就會使領導人失去方向,東西方位調了頭而自己還不知道。所以先王設定司南之官來端正清晨和夕陽的方向。所以明智的領導人使群臣百官不在法律之外打主意,也不在法律之內亂施恩惠,一舉一動沒有不合法的。法,是用來打擊違法和游於法律之外的私行的;嚴刑,是根據法令來懲罰下臣的。威勢不會用來饒恕舉措,法制不會出自兩個門戶。
威勢與法制一樣,那么眾多的邪門歪道就明星了;執法不講信用,那么君主的行為就危險了;刑罰不斷,那么邪惡的東西就得不到勝利。所以說,巧匠心目中有墨繩,還是要先以規矩為度量;有上等智慧的人辦事,還是先要以先王的方法為比較,所以墨線拉直了斜木材就可以斬直,水平儀放平了凸凹不平的木材就可以削平,秤懸掛起來就可以去重就輕使之平衡,斗與石設定起來就可以減多益少使之平均。所以,以法治國,就是約束人們的舉措而已。法律不會迎合權貴,墨線不會屈從歪木,法律所制裁的,即使是智者也推辭不了,即使是勇者也不敢爭辯。刑罰所過之處不迴避大臣,獎賞善行不會遺漏百姓
所以糾正上級的過失,追究下級的歪斜,治理混亂解決糾紛,貶退貪慕同等是非,統一民眾行軌,沒有什麼比得上法律。連線百官之法則於民,摒退過分的懶惰,制止欺騙詐偽,沒有什麼比得上刑罰。刑罰重,那么官吏就不敢以權貴輕視卑賤;法制審明,那么上級的尊貴就不會被侵犯。上級尊貴不會被侵犯,那么領導人就強盛而且遵守盟約,所以先王重視誠信而把它傳下來。領導人如果丟開法制而用私心,那么上下級就會沒有區別了。

淺析

上節韓非談了誠信問題,本節韓非則轉而談到凡事要有標準。什麼是治理、管理的標準呢?就是法律。要以法辦事,依法辦事,要以法治國,依法治國。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為規矩,才能把事情辦好。所以,在治理、管理上,不能感情用事,不能跟著感覺走。
這裡,韓非談到一個問題,即,法律,是用來打擊違法和游於法律之外的私行的;嚴刑,是根據法令來懲罰違法的。也就是說,法律有一定的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但這只是在大的方面。人們的日常行為不可能都用法律來規定,這一點被韓非忽略了,也被後來的法家們忽略了,直到現在也被忽略了。真正能約束人們行為的是社會行為規範——即民風民俗——風俗習慣,也就是“禮”!人們每乾一件事,首先考慮的不是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而是在乎周圍親朋好友的“看法”,這個“看法”,就是風俗習慣。
所以,人們的日常行為是受風俗習慣約束的,在舊的風俗習慣被衝破、被取消以後,人們實際上是在一個混亂的人群中摸索,依靠自己兒時在家鄉、在家庭中學到的行為來行為。各種不同的風俗習慣在現代城市中發生衝突,於是人們便茫然了,便不知所措了,便違法了。所以,單純地強調“以法治國”、“依法治國”,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這也就是法家們失敗的原因!

作者簡介

韓非,生於周赧王三十五年,卒於秦王政十四年(約前281年-前233年),韓非為韓國公子(即國君之子),
韓非子
漢族,戰國末期韓國人(今河南省新鄭)。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非”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韓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後,後人輯集而成的。據《漢書·藝文志》著錄《韓子》五十五篇,《隋書·經籍志》著錄二十卷,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錄》(或以為劉向《七錄》)也說“《韓子》二十卷。”篇數、卷數皆與今本相符,可見今本並無殘缺。自漢而後,《韓非子》版本漸多,其中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尤為校注詳贍,考訂精確,取捨嚴謹;梁啟雄的《韓子淺解》尤為簡明扼要,深入淺出,功力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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