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易付匯是指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發生勞務收入或取得來源於我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所得以及與資本項目有關的收入時,由境內企業對其支付外匯的一種行為。由於過去付匯管理主要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稅務機關對付匯環節沒有稅收管轄職能。因而,對非貿易付匯的稅收管理一直沒有進行深入的研究。目前,對非貿易付匯的稅收管理尚存在許多政策及操作方面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一、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的難點及成因
(一)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的難點
從1999年3月1日實行“非貿易付匯提交稅務憑證”規定以來,筆者發現目前在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難點:
國內企業對非貿易付匯涉稅項目判斷不清。據不少企業經辦人員反映,以前付匯直接往銀行跑就行了,根本沒想到要去稅務部門,也根本不知不履行義務還要賠繳;部分中方企業涉外契約的稅收條款含糊、簡單。納稅權責不明確,甚至將本應由外方承擔的稅收義務攬於自身;企業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不主動,工作配合消極。從目前應稅企業的申報情況來看,主動上門申報非貿易付匯稅收的企業只占應稅企業的1/3;稅務機關與銀行管理部門對一些項目是否屬於非貿易出具憑證範圍判斷不一致。如,銀行方面認為購買出口配額等業務屬於非貿易付匯,稅務機關則認為此類業務屬正常交易行為,不需出具也無法出具證明,等等。稅務機關對一些具體費用征免稅如何定位較難把握。如,境外企業、機構為我國境內企業進行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認證,境內企業每年須支付一筆所謂的認證維持費、年審費、檢查費之類的費用。
(二)形成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問題的原因
扣繳義務人層次多、範圍廣,且缺乏對非貿易付匯稅收知識的了解。預提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僅有外商投資企業,而且還有內資企業、公司、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及其他經濟組織,這些單位缺乏對涉外稅收知識的了解,加上涉外稅收政策內容多,不經常接觸不容易熟悉,而且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又比較複雜,根本不清楚外國企業取得的哪些收入要繳什麼稅。
企業怕影響雙方的合作,往往在涉外契約中甘願“吃虧”。部分中方企業錯誤地認為稅務部門徵稅後,將直接減少外國企業的收入,會影響雙方的合作,因此,反映在簽訂涉外契約或協定中,很不重視稅收條文的處理,涉稅條款簡單、含糊。這不僅使中外雙方的納稅責任和義務不明確,給企業自身加重負擔,而且還容易造成稅款流失,喪失國家權益。
部分企業代扣代繳意識薄弱,致使一些應徵稅的非貿易付匯未經徵稅即付出境外。
企業付匯項目繁多,稅、銀管理部門對“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目”中的部分概念理解不一。由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這個國際貿易上的概念較難掌握,企業付匯項目名目繁多,有不少在檔案列舉的範圍之外,部分付匯項目到底屬於非貿易范圍還是正常貿易範圍,往往難以準確定性,稅務與銀行在對這些項目進行性質理解上不盡一致。因此,確定出具憑證範圍是稅務與銀行之間最集中最突出的問題。
非貿易付匯出具稅務憑證中認定征免稅項目的部分規定尚有含糊之處。按照我國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徵稅範圍採用列舉法,稅務機關在為非貿易付匯項目出具憑證時,要對照稅法細則及有關檔案,對規定的項目徵稅,沒有列舉的則不徵稅。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有些具體費用較難把握。這些費用都屬於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收入,涉及我國的稅收權益問題,應該徵稅,但預提所得稅里又未列舉,只能出具不徵稅證明。對這類費用如何出具憑證,目前檔案也無明確規定,因而直接影響稅務機關“非貿易付匯出具稅務憑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對加強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的建議
加強非貿易付匯稅收知識及預提所得稅宣傳。使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及社會有關方面了解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及預提所得稅征管的意義,增強其納稅意識,使其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和國家權益,以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密切稅務機關與地方政府及外管、銀行等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積極向地方政府匯報,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減少外來對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的干擾因素,加強協稅護稅,形成對非貿易付匯及預提所得稅稅收管理的合力。
建議儘快細化和明確對非貿易付匯出具稅務憑證的範圍。通過與外匯管理局商討協調,以原聯合檔案為基礎,制定一個更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儘可能細化出具稅務憑證的範圍,明確非貿易概念,就正常貿易和非貿易項目取得認識上的一致。
建議最大限度地列舉非貿易付匯出具稅務憑證涉及的征免稅費用項目,使基層稅務機關有據可依。